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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6级伤残津贴怎么算?

2021-10-18 17:57:5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98 咨询电话:954310

你有了解过自己的社保缴纳基数吗?

你知道不足额缴纳社保会拉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吗?

工伤在劳动争议纠纷里是个高频常见的问题,剪不断理还乱。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就是一个典型。我们从社保缴纳基数、差额形成原因及解决办法三个层面说一下这个问题。

在我国,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个人是不需要出钱的。每月缴纳的金额按照缴纳基数*缴费费率确定。

其中,缴纳基数的标准是按照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工资高的员工对应的缴纳基数自然就高,反之,缴纳基数就低。2018年,北京工伤社保的缴纳基数最高是25401元,最低是5080元。如果员工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5401元的,缴费基数按照25401元计算;低于5080元的,缴费基数按照5080元计算。而对于月均工资在5080-25401元之间的,就以员工的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缴纳基数。

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因行业不同,本文以建筑行业为例,来看下如何通过员工月均工资来计算工伤缴费金额: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不难看出,工资越高,企业需要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工伤费用就越高,本文开篇说过缴纳工伤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常都会选择以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就属于社保不足额缴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数差“现象,而这个”基数差“就是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决定性因素。

员工受工伤后,一般对于能够评上伤残等级的,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员工的伤残级别有1-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不同级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同,我们就以六级伤残来举例说明,低基数是如何拉低工伤待遇的。

先来看下六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其中“本人工资”指的是员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月缴费工资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工伤社保缴费基数。现在我们假设工伤员工路仁贾的月工资是15000元,而企业是在给他缴纳工伤保险的时候,用的是最低缴纳基数5080元,那么“基数差“对工伤待遇的影响就一目了然了: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待遇差额的,按政策规定,是由企业来承担的,所以对于工伤待遇差额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

1、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补缴社保基数差,待补缴完成后,社保基金再补支之前的工伤待遇差额;

2、企业不愿意去办理补缴的,工伤员工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企业补足工伤待遇的差额部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实际上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已经提前公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0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0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0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02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03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05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

06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07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08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9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2月28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熟读这些条例规定,HR们才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工作难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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