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
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于当月30日转院至另一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后
2020年9月15日,陈某的伤情
2020年10月8日,陈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陈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与其用人单位经办人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告知汤某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陈某纳闷了,为什么别人工伤八级就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轮到自己就不行了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
本案中,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到52周岁,作为女性员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虽然是工伤八级伤残,不再具备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因此,经办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
陈某不再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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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妹儿
...2018年7月15日,某印刷企业的参保职工张某(男,1960年4月15日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参保缴费20年)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卡车撞成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印刷企业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所受之伤构成一级伤残。2
2020年4月20日,社保经办机构在金保系统中发现张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便与印刷企业联系,询问原因。结果印刷企业却告知,张某还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无需办理退休手续。
试问,印刷企业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当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埋单。因此,用人单位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分担经营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伤伤者到了退休年龄,是否有一次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佛山万林律师以真实的案例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于1999年入职被告处,从事探测工作,2007年7月17日在工作中受伤,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作出后,工伤保险基金在2008年11月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16.7元。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退休,与被告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28.68元(本人工资1931.67元/月×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975.05元(本人工资1931.67元/月×15个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被告没有支付该款项的法定义务,且原告已于2008年10月24日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该项诉请属于重复主张。二、原告已于2019年8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自2019年9月1日起领取退休金,被告还另行向其发放企业年金。原告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再次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系于2007年7月17日在工作中受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由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且原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其现主张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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