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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自身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2021-10-18 18:52:5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22 咨询电话:954310

一般自己的家人最亲近的人突发疾病濒临死亡,我们都会要求医院尽全力抢救,然而有些努力主动徒劳,当一切重归平静后,却发现死亡未能换来应得的待遇那是多么的悲惨啊,人就是这样难以两全。

这个案例是最近判决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张怀系剑河县第四中学教师,2019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在新学期开学报名过程中,突发脑出血,被学校教师送至剑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6日12时05分宣布死亡。这期间作为妻子龙倩极力要求医院抢救,直至超过48小时。2019年3月22日剑河县第四中学向黔东南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黔东南州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州工伤认字(2019)17-16号《关于不予认定张怀工伤(亡)决定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之规定,张怀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认定为视同工行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张怀突发疾病死亡为视同工伤(亡)。死者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二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职工适用该项规定被确认为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1、在工作时间内;2、在工作岗位上;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怀系于2019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于2019年3月16日12时05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即张怀并非在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州工伤认字[2019]17-16号《关于不予认定张怀工伤(亡)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黔人社厅行复决字[2019]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倩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律是严格的,甚至是有时的残酷的,很多时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就算是法官同情死者也不能违法判决,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必须保持稳定适用,否则就不具有权威性,这种死亡的事情,也很难要求家属理智,作为家属,哪怕有一线希望都会尽百倍努力,那时谁会去管能不能算工伤呢?只是在人去茶凉后,生活还要继续,愿天下所有人都能平平安安,无病无痛,白头到老。

...

员工送孩子上学后返回上班途中遇车祸——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返回家拿手机发生交通事故骨折——工伤

员工上班顺路送人到公交站途中被小轿车撞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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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01、以案论法

工伤认定离不开对

的判定。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上因为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是影响工伤认定的因素。

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该是工作时间内,员工来往于多个

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公司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并不局限于工作的场地和位置,也就是说,

上班和下班时间是

,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治疗、抢救无效因心力衰竭死亡,这一过程并非发生在法律法规界定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故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已是对条例第十四条的突破,王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认为王某与某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无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由其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主体错误。王某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予认定工伤。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公司承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本案中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并无不当。

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对工作岗位的判定只能作通常理解,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法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驳回再审申请。

视同工伤,没有了必须是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限定,是在兼顾公平正义的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实质是一种倾斜性的保护。

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

其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延伸,扩大解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02、法律扩展

只有符合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应该合理合规地制定作息时间,规定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下班,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公示告知员工。

合理的时间,

,应当全面考虑员工住址与公司之间的距离,使用的交通工具,道路、天气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如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此类情况属于先从事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也是合理时间。反之,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的情形,如下班后参加聚会,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

合理的路线,也就是合理路径,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客观评判,全面分析住处与单位的距离、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状况,结合偶然性事件发生等因素,综合理解。

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选择哪一条都是为了上班或者回家,即是合理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在

,包括事故责任50%均可认定为工伤,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人社局仍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03、企业注意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虽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可参照非因公死亡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偿。企业在处理职工非因工死亡时,要更加合法合规。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号为:

1、(2019)苏03行终649号

2、(2020)苏行申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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