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岁或60岁退休之后选择了继续发挥余热,返聘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过,他们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该怎样获得经济补偿呢?
宋某为上海某公司的设备安装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其左上截肢,肋骨骨折。宋某向金山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金山区人社局查实:宋某,男1953年8月出生,其于2014年1月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进入用人单位时已超过60周岁,在工作期间,丁某与用人单位每年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金山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宋某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是从业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条件之一,宋某能否受理的关键就在于宋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在进入上海某公司上班工作时已经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宋某满60周岁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显然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宋某的情形不符合受理条件。
那是不是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呢?也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照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要是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话,由于其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此时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人身损害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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