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调解故事】工伤赔偿费用难定,理清责任是关键
【案情简介】
王某是慈溪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2018年底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在途径十字路口时与小轿车发生刮擦后倒地受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汽车驾驶员均存在过错,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后达成协议,汽车驾驶员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事后王某觉得自己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遂要求电器公司老板李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李某认为王某自己骑车不小心造成交通事故,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明确拒绝赔偿。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5月24日上午,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询问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在理清思路后,背对背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
首先,调解员向李某明确三点意见: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系企业职工,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回家必经道路,且经交警认定王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2、《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企业未给职工参保属于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出院后,企业未通知员工返岗工作,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听完调解员的讲述,李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接着,调解员同样向王某提出三点意见:1、王某作为企业职工,理应及时向企业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但王某未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后也未及时返岗,导致企业误认为王某已自动离职。2、王某在作伤残等级认定时,理应通知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加。而实际上王某仅单方进行鉴定,企业可据此要求重新作出伤残鉴定。3、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时,首先要求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进行工伤赔偿。现王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企业仅承担自身责任。考虑王某目前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调解员建议王某作出适当让步,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王某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最后,调解员再次将双方聚在一起,当场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并建议仍按照工伤十级伤残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并扣除王某已获得的赔偿款,当事双方纷纷点头表示认可。随后,调解员详细计算了各项赔偿费用,经过调解员与双方一番细致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2.6万元,李某当场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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