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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代理公司? 工伤赔偿案件能风险代理吗?

2021-10-18 19:47:3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69 咨询电话:954310

不少人社保断缴之后会去X宝上找代缴机构代缴,

虽然方便,但很多人不知道,这其实是违法风险的!

而且,这些人干着违法的事情竟然还一无所知。

我们公司有个同事,人称鸡哥,

主要是跟古惑仔电影里面的山鸡很像,因此得名。

哥几个有次胡侃,有人多嘴问了一句,鸡嫂现在在哪儿干?

鸡哥一脸苦大仇深:“还没买房呢!哪来的鸡嫂?”

“那打算啥时候买房?”

“等我在长沙把社保交得差不多了再去买吧。”

鸡哥老家是株洲的,但想在长沙买房,人却又在上海工作,

有人问他是怎么把社保缴在长沙的。

结果他说是走的代缴,每个月把公司应缴的部分自己出了,然后再给个百八十块钱手续费,

已经交了一阵子了。

我一听:“不对啊,鸡哥你这是骗保,风险很大的,搞不好会犯法啊!”

“我骗保?我好端端的每个月倒贴钱给国家交社保,我还骗保?我骗谁了?”

我于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收集了几个他这种情况被判刑的案例发给他,

他这才过来火急火燎问我怎么办。

我知道很多人的社保也是代缴的,

不管是回家创业了,还是临时辞职了,又或者像鸡哥这样,为了买房落户凑积分代缴的,

总之社保代缴这事儿很普遍,而且不认为它是骗保甚至违法的大有人在!

但判例铁铮铮的摆在这里,都在说明社保代缴是违法的,

轻则罚款,重则坐牢,奉劝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普通人选择社保代缴,往往只是想要和其他人一样能够拿到报销。

来自吉林长春的李女士,原本是在某保险公司做代理人,

但公司并未给代理人身份的李女士缴纳社保。

后来李女士怀孕后,想要获得生育险报销和生育津贴,

于是通过长春市译X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孔X洋办理了生育保险,

这个所谓文化传播公司,就是代缴机构。

办理过程也很简单:

2014年3月,李女士向孔X洋交纳3800元的生育保险费,

孔X洋随后为李女士办理了自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然后以译X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李女士在长春市社保局缴纳生育保险。

李女士生育后,长春市社保局为其报销了3090.73元的生育医疗费,并向译X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贴46272元,然后该公司的法人付X颖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女士支付了生育津贴9254元。

最后案发,法院认为李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社保基金且数额较大,已经犯了诈骗罪,判处李女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3000元。

而背后代缴公司的三名主要人员付X颖、张X擎、孔X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各被罚50万罚金。

代缴公司有组织有预谋的拉来诸多孕妇骗取社保基金,没人同情,

但有人可能会觉得,李女士也有难处:

代理人身份,公司不给交社保;而且也交了钱,并不是凭空转账,

况且还被代缴公司借她的名头吃了好几万的生育津贴,

但任何一个选择社保代缴的人都是有难处的,不代缴的人也会存在难处,

难处归难处,违法就是违法。

在社保局的视角看,译X淞公司有一个员工增员、生育进行报销,然后减员,一切很正常,

在李女士的视角看,不过是交了一笔钱,就可以和其他人一样享受社保报销。

在代缴公司眼里,更是萝卜章,虚假材料齐上阵,骗取国家社保基金,闷声发大财!

网上看到的很多社保代缴机构,都是这样操作的,

而这些机构的操作也全都是违法的。

违法的点在于:代缴机构不是我们(员工)的用人单位,却为我们(员工)代缴社保。

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

想要成为我们(我们)的用人单位,机构和我们(员工)需要存在劳动关系,

而确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就算没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满足下面三条也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即该机构是员工的用人单位:

而代缴机构既不提供劳动合同、开具工作证明等,

同时我们也不在代缴机构实际工作,领取工资,接受代缴机构的劳动管理。

因此代缴机构并不是我们(员工)的用人单位,为我们代缴社保的行为已经违法。

而且像是广东省人社厅和广东省公安厅,前段时间就发布实施了一份文件,《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明确了以下八种情形,是要按骗保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就包括前面提到的虚构劳动关系。

如果被人发现了,那么就可能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而且除了违法之外,

这类代缴机构还常常贴出一些霸王条款,妄图撇清自己的责任,简直得不偿失:

霸王条款一:

“根据人社局规定,患有XXXX病的不能参保,故我司不能给带病参保者提供代缴服务。”

人社局从未规定社保参保人员不能带病参保,相反我国社保覆盖人群涉及无工作的儿童、学生、主妇等,以及有工作的在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甚至身患残疾和特殊病种的人员还有各种国家补贴。

但代缴机构却谎称人社局规定不能带病参保,无非是怕大家代缴之后马上开始大笔报销医保等被社保部门查出来而已。

霸王条款二:

“违规骗保,责任自负,被司法机关追责,责任自负,有隐瞒恶意代缴的责任自负!”

别以为只有代缴机构违法,我们自己去找代缴机构弄社保代缴也属于骗保,同样违法。

李女士以及那么多人的判例已经是前车之鉴:

而代缴机构居然想通过这样的霸王条款撇清自己的责任,直接甩锅给想代缴的人。

当然,这样的做法不会得逞,毕竟这既不是合同协议,同时这样的条款也不受法律保护。

霸王条款三:

“所缴保费不支持退回,不支持任何理由退款。”

换句话说,你的钱出去了,哪怕中途后悔了也别想着还能回来。

这条款也正常,这样的机构本就是刀尖上舔血,能活多久活多久,

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捞金,能多捞一笔就绝不会放跑一笔。

霸王条款四:

“无法提供生育报销、工伤报销、失业金申领等服务。”

“已经怀孕的、重大疾病的、慢性病状态的、贷款逾期未还款被追债的、服刑人员的都不能进行代缴。”

这也很好理解,毕竟前面已经有那么多李女士一样的人因为生育险骗保翻车了,相关单位查得更严了,所以生育报销、工伤、失业这些都不好操作了。

并且如果有怀孕的、生病的,代缴完社保马上就要大额频繁的报销,很容易被查出来,

至于被追债和服刑人员的,公子也是纳闷儿,难道代缴公司还是小本经营,童叟无欺吗?

这么怕别人不交钱,找麻烦?

霸王条款五:

“损害参保公司利益,必将追责到底。”

这句话咋看咋像个世界级财阀才有底气说出来的话,

但放在代缴公司这里,就是暗戳戳的告诉你:

我们这个是违法的,你被抓了不要说认识我,不然我对你不客气!

看看这些霸王条款,把责任甩得有多干净,

怀孕生病的不能代缴,

代缴了你不能去骗保,

骗保了你别说认识我,

交钱了我可不退给你。

就这样的霸王条款,敢交钱的都是比狠人还要狠一点的狼人!

当然,社保真的很重要,

不仅涉及到大城市落户买房,买车拍牌,

还涉及到平时生病、怀孕、失业、工伤、退休金等一切报销和福利,不能断缴。

但现实中哪有可能不断缴的时候,

辞职、失业、回家创业,都可能导致社保断缴,

本来还想着找代缴机构代缴,但现在人社部又把这条路堵死了,

我们屁民该怎么办?

接下来公子就教大家几招安全又正规地处理社保的方法。

前面我们说了,

社保代缴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那么,既正规又安全地处理社保的方法,我想到下面几个:

1、闪电入职

其实,像鸡哥那样为了买房在异地长期代缴的人不多,

更多的人主要是因为辞职等原因断缴几个月,希望有个方法能保证自己不断缴。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快找到下家,

一般公司都是在每月15号为员工缴纳社保,

大家可以在每月15号之后再辞职,然后争取在次月15号之前入职新单位,

这样社保就能连上,不会出现断缴纪录。

但能做到闪电入职的毕竟是少数,

除非是那些骑驴找马,或者是非常抢手的人才行。

有的人裸辞之后,可能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都找不到工作,

或者干脆辞职创业、不再过朝九晚六或者九九六的上班生活,

这个时候还有第二种方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国家规定,职工社保(该语境说五险一金也可)只能公司和个人一起交,自己不能单独交。

这就造成很多人离开公司后没法继续缴纳五险一金,只能放任断缴。

但国家还开了一个口子,那就是辞职之后,可以用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参保。

按照《社保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公积金不能参加。

虽然只能参保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

但大家不必担心,相对来说,其他三险没有那么重要。

生育险我们一辈子顶多用一到两次,生育前只要连续缴纳9个月或者累计缴纳12个月,生育当月在缴纳就可以进行报销。

公积金一旦断缴账户会自动封存,重新缴纳时账户余额可以累计计算。

所以,当我们离职时,等公司办理完减员手续,

我们可以拿着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到当地社保大厅自己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样我们最重要的两个社保还是连续的,应该享有的待遇也不会失效。

当然,除了线下自己去办理,我们也可以进行线上操作,

篇幅有限,我就不作展开,大家可以参照税务局整理的这些线上方法进行操作:灵活就业社保费线上缴费操作手册。

3、依法补缴

当然,如果断缴期间实在没有缴上,或者年纪比较大的人员,

符合一定规定,也可以进行补缴。

有关补缴的内容,公子之前写过一篇最全攻略,

大家可以到这篇文章中查看:

这时候,我前文提到的鸡哥发话了:

——兄弟,你这几种方法我没用啊,像我这样在上海工作,想在湖南交社保的该怎么办?

我回答说:

没办法,如果你强烈坚持,你只能继续在灰色地带游走,让人代缴。

而且提醒你一点,交钱可以,代缴期间千万千万不要用社保。

只要用了社保,你这骗保的罪名就是做实了。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如果说社保异地代缴还尚属于”法不责众“,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

你老老实实只缴费,不申请理赔,即便生病了也打碎牙往肚子里咽,坚持不理赔。

那么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你一马。

但一理赔,那性质就变了,妥妥的”薅社会主义羊毛“,那能有你好果子吃吗?

这么看,这事风险太高,

一怕代缴期间生大病,生了病也只能权当没交过社保,花了多少钱自己硬抗。

二怕被查出来,2020年11月1日起,“社保税征”已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落地了,社保的征缴工作,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想查出漏洞要比原来容易很多。

所以,如果不是真不得已,还是不要社保代缴了......

...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异地用工情况不少,或基于劳动者个人生活便利考量、或基于用人单位用工方便考虑,不少用人单位选择了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保并签订相关人事代办协议。

比如,时下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市民,习惯于通过关系找一家单位挂靠人事关系,尤其是由其代缴保险,以此确保自己的社会福利。

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也经常被老板要求其朋友挂靠在公司,代缴社保。

这种由于户籍限制、“嫌”转移麻烦等等原因而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这种现象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也与政策制度设计不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基金统筹层次低等因素有关。

简单来说,社保代缴是指用人单位将社保缴纳费用支付给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通常也称为“挂靠代缴”。

为顺利代缴社保,受托机构一般会与委托方的员工签订名义上的劳动合同,表面上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社保。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既能满足员工意愿又能节约企业成本的社保代缴看上去似乎能达到“双赢”的目的。但是,此种操作在实践中却暗藏着法律风险。

【代缴社保合法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1.公司为非本公司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

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

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

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

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2.公司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保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和缴纳地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结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社保代缴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客观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也会对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造成冲击,故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当程度的法律风险。

【参考案例】

武汉(2018)鄂01民终3245号案件

该案中,国丹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友邦同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为包括乔薇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

乔薇曾向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拒绝向乔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

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2018)渝01民特411号案件

法院认为,为朱春阳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新潮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新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新潮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故

至于新潮公司举示的证据1、2,显示系案外人东高公司为朱春阳购买社会保险并申领医疗费,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新潮公司已为朱春阳履行了相应的社保缴纳义务,其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风险】

1.员工发生工伤时,可能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比较严格,会要求公司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一致,否则不予理赔。

而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显然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用人单位可能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这些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发生工伤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后,可能会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

目前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北上广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社会平均工资较高,因而有不同地区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的现象。

3.社保代缴可能违反地方法规

目前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该条规定明确禁止以挂靠的方式代缴员工社保的行为。

同时,条例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涉案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该条例的实施,社保代缴在广东地区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其结果将导致广东省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可能不会再接受挂靠和代缴社保。

社保代缴既是一个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躲不过的法律问题。

政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社保缴纳和申领制度,制度的不完善催生了社保代缴的现实需要。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于己于员工都是有益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能从宏观上统筹社保缴纳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社保代缴的诱因。

4.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

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

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防范措施】

首先,在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自己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中,建议如下:

1.最合规的建议是签署劳动合同,依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

2.如招聘的员工工作地点为非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考虑业务或需求,在员工工作地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让该员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再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4.与员工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但该方案有可能会被员工主张/仲裁/诉讼认定为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从而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不建议采用。

在用人单位为非本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中,虽然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其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

此外,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由其本人申请,公司再与其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协议具体写明委托缴社保的方式、停保书面通知时间、出现不到公司缴费截止时间公司自动为他停保等。

此份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当着公司人事或财务人员的面,亲笔签署委托代缴社保协议,该协议不得由人代签或以各种借口理由拿回去签。这样能够避免发生争议时,挂靠缴费人员否认签署委托协议,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总而言之,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还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缴社保协议,避免被人利用,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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