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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不发工资给劳动局打电话有用吗?

2021-10-18 19:49:4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87 咨询电话:954310

李成兵:5月9号卸货可能膀子甩了一下货不是要从车上搬下来往下面丢吗这个膀子疼得不得了

李成兵:领导说你先休息吧后来我就问了我说我休息时候工资怎么说工资我们会处理的我说那医药费呢他说医药费你暂时没好你先去看看好了我们去打申请报销就是徐总

李成兵:他说工伤我们不算你的医药费不报我现在必须要叫他承认我工伤因为我是工作时间受伤的

李成兵:后来去劳动局劳动局说要跟你一起干活的签字证明一下四个人一组我找他们签字他们不签他们说签了我们就要回去了他们说领导讲过了你们不要瞎签

求助律师---劳动合同在哪里

吴律师:现在有劳动合同吗

李师傅:没有真正的劳动合同我们就签了个字他就拿走了就是他那儿有我们这儿没有

单位代表(马赛克):我觉得什么是工伤,我是第一时间打给领导,说因为在什么地方干什么事情了哪里有问题了,我要回去看一下。他是第一时间说,我这个膀子疼,他以事假的名义去看膀子,然后过了一个多月,休息了一个月6月12号,他把发票拿过来给我说是工伤

李师傅:我请假有没有给你东西

单位代表:你请假是给了但我们不知道他是受工伤

律师解读---什么是工伤

吴律师:实际上工伤是个大概念,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说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工伤。受了伤自行检查什么情况,这个不奇怪,法律上并没有说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否则就不算工伤。工伤地点、工伤原因、受到伤害,那就是工伤

吴律师:他这个情况明显不是自身疾病,是膀子脱位,时间是在你家上班时间,地点是在你家厂里,而且这个伤明显不是自己的疾病。我认为他第一时间看病正常,他也不知道他究竟多大的伤,膀子抬不起来总要去医院看一下。

吴律师:工伤两个渠道要么单位报要么个人报单位申报不用烦如果个人申报单位对你受伤的事实认可盖章给你你也就不要证人了但是现在如果单位不肯盖章你就要找证人不然劳动局那边没有依据

吴律师:单位如果不盖章那当事人就要找两个以上的证人但他的同事现在不太敢

李成兵:我是单位下货膀子摔下来

单位代表:你该走法律程序可以走该怎么样怎么样

吴律师:很多单位工伤保险买的好好地对于工伤没什么忌讳有什么情况不需要报警单位主动处理。我建议双方再协商把事情处理就算了不一定要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就这么个小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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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怕不怕劳动仲裁?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万一我去劳动仲裁公司根本不怕怎么办?要是公司有对策怎么办?要是赢不了怎么办?

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怕!

第一,公司怕留下不良记录。

劳动纠纷也是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就会留下相关的记录。打开企查查,你就会发现公司的所有诉讼案件都能在上面查到,巨细无遗。上面明晃晃地标识着“风险提示”:

举个例子

而任何人都可以查看里面关于该公司的诉讼纠纷的相关内容,所以很多公司不希望自己的公司风险记录里多上这么一笔。

第二,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往往证据确凿,没办法辩驳。

一般劳动者能找到劳动仲裁,往往是已经被公司逼迫到没有办法了,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想拿钱走人,不想牵扯太多。普通老百姓说到劳动仲裁,劳动局,打官司这种字眼,都会觉得又麻烦又迷茫。虽然劳动仲裁并不难,但是能准备好到劳动仲裁这一步的劳动者,往往手上掌握着足够的证据,也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劳动法》,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要回自己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工伤赔偿等等等等。

而公司在仲裁委面前,平时足够搪塞员工的借口也会被仲裁员一眼看穿,手上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他们这么做是合法合理的,十有八九是公司败诉。

第三,公司怕员工带头,影响其他员工

其实社会上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远远比劳动仲裁的企业多,但很少有劳动者敢于站出来,原因还是上面说到的这些。

但是人都是从众的,只要有一个人站出来反抗不公,其他人就会受到这股力量的鼓舞,也想站起来反抗了。

为了稳定人心,公司在劳动仲裁调解中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公司其实是很怕劳动者去劳动仲裁的,真的不怕劳动仲裁的公司要么是随时准备跑路的小公司,要么就是有完善法务部门的大企业。

关于劳动仲裁,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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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5月10日到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2011年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万元,其中装饰公司只支付12万元。现张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但某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遂提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14万元。某装饰公司辩称: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系由同乡介绍从事装修工程的帮工,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承担。

张某于2011年5月10日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装饰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为张某发放工资。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11年9月1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伤害,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6万元,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2万元,其余14万元没有为张某支付。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本案中装饰公司根据其业务内容负责安排张某的具体工作且支付其劳动报酬,故装饰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该装饰公司承担,且张某的医疗费用均符合天津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因此本案裁决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其花费的工伤医疗费差额14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张某从事的户外装饰工作系装饰公司所安排,且装饰公司为其支付了劳动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14万元,经审核后其费用名目与天津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一致,所以该装饰公司因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应支付张某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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