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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伤认定地址在哪里? 义乌伤残鉴定在哪里?

2021-10-18 20:02:0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99 咨询电话:954310

还以为社保卡=医保卡?还在为社保卡无法异地使用伤透脑筋?好消息来了!人社部近日发话: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不仅可以异地看病买药,还能交水电费、借书、网上挂号、申请出国、当公交卡刷、领工资…………赶紧来看看吧!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9.72亿人,在许多地方,百姓持一张社保卡,就能满足挂号就医、金融支付等多种需求。

“今天第一次过来用社保卡挂号,也不需要现金,挂号直接就能取了。”在山西太原中心医院的自助机上,张女士依次选择了“社保卡就医”、“挂号”,几十秒就完成了挂号支付。

太原市中心医院张玮表示,自从当地的社保卡整合了就诊、结算、查询等服务,不仅方便了百姓看病,也减轻了医院的负担。以前挂号需要自己掏钱,一些药和化验项目也需要掏现金。现在全都费用都能从社保卡里支付。

人社部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总收入为5.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7%,总支出为4.7万亿元,同比增长19.3%。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人社部预计,2017年底我国社保卡持卡人数将超10亿。

人社部:2017年人社部将加快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确保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深入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健全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加快电子社保建设步伐,提高社保经办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建成全国全民参保数据库,真正实现“一卡通”,为百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时任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下一步要加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民政、教育、卫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让这个卡真正发挥作用,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未来社保卡的应用十分广泛,应用目录可分九大类102项,涉及到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众所周知,社保卡不能直接异地使用。

拿社保卡的医保功能来讲,如果你需要异地就医,首先,你要到社保局指定的医院办理转诊到异在就医,然后,你要带着病历本、医院收费收据、医院打印的费用清单及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卡等去参保的社保局报销。这么复杂的流程一套走下来往往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而社保卡实现全国一卡通之后,大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

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2015年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据了解,社保卡的应用目标已经确定,即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总目标,至2017年底,实现社保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完善社保卡应用相关规范,建设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卡为重点开展社保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社保卡缴费和待遇领取(费用结算)功能应用。

2015年,开通社保卡应用目录中50%的项目,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普遍用卡,3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保卡缴费或领取待遇,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

2016年,开通应用目录中80%的项目,实现就业类业务的普遍用卡,6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保卡缴费或领取待遇,普遍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初步实现跨省用卡。

2017年,全面开通应用目录中的项目,并具有较好的活跃度,基本实现跨省用卡。

社保卡可在一些城市一些医院进行挂号、就医和费用结算“一卡通”。接诊医生可通过刷卡查阅患者健康档案及就诊记录,患者不必重复检查、重复收费,彻底解决患者“一院一卡”和“一人多卡”等问题。

身份凭证主要是指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的社保卡是一卡两个账户,分为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可以通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也就是说,你可以通过银行代收代付业务,交水电费、燃气费、话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

当下,有关机构将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工伤抚恤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直接打入社保卡金融区资金账户,参保人员是能够到对应的银行网点支取、转账或直接进行购物消费的哦!

社保卡除了就医等基本功能,政务类使用事项也会纳入,涉及人社、民政、公安、卫生、公积金等使用事项,具体包括就业、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出入境申请预约等。

具体是可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执业资格鉴定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等业务,还可以申请出国、办理出入境申请预约等。

这个功能很多人都容易漠视,只需打开支付宝app界面,点击城市服务-电子社保卡-添加社保卡,再打开智慧医院,挂号、预约取号、缴费……所有一切都能轻松实现。

你是不是很头疼每换一家单位,就得重新办理一张工资卡,手里六七张卡想想也是醉了。现在有些企业就学聪明了,直接把工资发到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里,省去了多卡的麻烦。

在有些城市,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持卡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签约后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有些地区已经出台试点“医保卡健身”,山东、重庆、江苏等部分省市,职工本人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现金等。

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可使用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为本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已获准首批试点。首批获准试点产品包括住院自费费用补偿和重疾两个产品。

在广州,社保卡可以在图书馆自助添加广州图书馆读者证功能,添加了读者证功能后,就可以在图书馆“一卡通用”啦,还可通过自助借还设备直接借书、还书哦。

目前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北京等地区都已开通社保卡刷公交的功能。如果你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医保卡是否有这样的功能,你可以拨打各地市民卡中心的电话去咨询一下。

社保卡不等于“医保卡”。

社保卡最先启用的是医保功能,因此很多人误觉得社保卡就是医保卡。其实,医疗保险仅仅是社保卡所承载的众多功能中的一项,以后跟人社业务有关的事项都能通过社保卡办理。

参保人员可拨打12333社保咨询电话或通过中行储蓄所、市区定点医院、药店等方式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上班族可第一时间找到公司行政部同事,告诉他们社保卡丢失情况,由公司出面帮忙办理。

自由职业可先打12333电话挂失;然后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去当地社保中心补办。或者代理服务机构,通常需要2-3个月时间才能领到新卡。

登录所在地社保官网,在线找回密码;或者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去社保机构业务大厅修改密码。

社保断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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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月亮、潘志仁系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村民,承包有该村土地。2013年,原告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温州大自然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城北示范小区(A2003)10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不属于该局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作出答复。

2013年10月19日,原告朱月亮、潘志仁以同样的申请事项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称:“1.你(单位)提出申请信息内容由国土部门负责制作,县政府审核后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及国土部门没有留存,但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保存。2.你(单位)如需申请该地块由国土部门留存的其他相关信息,请依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原告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进一步要求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只是简单将其视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文本,而以该证原本由权利人持有,被告没有留存为由不予公开,其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平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机关,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其法定职责。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履行颁证职责中所形成的有关土地登记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平阳县人民政府以其没有留存相关材料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按通常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为了知晓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本案原告申请书虽载明要求公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但其实质是要了解土地登记的相关内容。平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在没有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将其视为要求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文本,而以该证原本由权利人持有、其没有留存为由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玉环锦盛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挂牌竞买的方式取得玉环县城关广陵路与泰安路转角地块使用权。玉环县发展与发展局批复同意原告在该地块建设锦盛商厦项目。2005年11月30日,原告取得锦盛商厦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4月1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修改锦盛商厦规划及建筑方案,修改后该商厦“……建筑层次:地下室(车库)为2层,……”。

2010年2月6日,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锦盛商厦项目进行重新核准批复,载明该项目“……地下2层为公共停车场……”。2010年5月18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玉环锦盛商厦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至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恢复停车功能。”

2010年6月7日,原告向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作出书面承诺“地下一层作为临时超市使用2-3年,在住户、商业等停车需求增加或临时超市使用到期后,回复停车功能”。其后,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一层开设超市并一直经营。

2013年9月30日,被告玉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在锦盛商厦地下室进行改变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47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61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在2013年12月31日前清理物品,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足以证明现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不相符的相关证据,未告知原告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所作通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故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认定原告改变了锦盛商厦地下室原审批的房屋用途,责令原告清理物品,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建筑物原审批的房屋用途。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室原审批的用途是什么,也没有提供足以证明现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不相符的相关证据,导致认定的事实不清。事实上,原告临时改变涉案地下室的用途,是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同意的,并非擅自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被告在作出被诉通知之前,并未告知原告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三:未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死者陈鼎强系原告华美公司职工,从事销售业务。2014年5月5日原告指派其到江苏淮安市洽谈业务,当晚21时许陈鼎强驾车至江苏省淮安市,受业务洽谈方姚正朋等三人邀请于当地清河区南涟饭店用餐。2014年5月6日1时许,姚正朋等三人将醉酒状态的陈鼎强送至当地神旺大酒店休息,直至5月6日12时许,陈鼎强被发现身体僵硬,经120至现场检查确认已死亡,淮安市急救中心诊断为猝死,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闸北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

2014年5月,原告向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陈鼎强的死亡是否符合该规定,应结合立法精神、陈鼎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综合判定。

首先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看,陈鼎强作为销售人员,受公司委派出差洽谈业务,因公出差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工作场所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工作时间亦有一定的延续性,故陈鼎强因公出差期间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所进行的活动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

其次从死亡原因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为呼吸心脏骤停,因此陈鼎强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被告认为陈鼎强并非在洽谈业务的工作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对于陈鼎强的死亡是否属于醉酒致死,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实其主张。

而淮安市急救中心抢救病历中初步诊断为“猝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脏骤停”,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闸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是反映“姚正朋等人将醉酒状态的陈鼎强送至神旺大酒店”,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鼎强的死亡系因醉酒所致,故陈鼎强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醉酒的除外条款,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四:公安机关不考虑实际情况,所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原告何宝通系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何家埠村村民,因村里道路建设与何家埠村委发生土地纠纷,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9日18时许,何宝通认为村道建设施工侵占了其承包地,持洋镐对挖掘机驾驶员葛国祥进行威胁并将挖掘机车窗玻璃砸碎,胁迫葛国祥将已建成的部分道路挖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所属转塘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并当即进行调查取证。次日,西湖公安分局根据调查情况,经依法告知并听取意见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何宝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且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宝通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收缴“洋镐”一把。何宝通不服,经申请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何宝通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何宝通损毁车窗玻璃的主观意愿系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西湖公安分局在查明何宝通与何家埠村委关于案涉土地确有纠纷且土地归属无法查实的情况下,认定何宝通的行为属“情节较重”,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量罚过重,故依法判决变更对何宝通行政拘留拾日为行政拘留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原告何宝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告何宝通与村委发生土地纠纷后,未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是采取过激行为阻止施工并损毁了部分已建成道路,其行为确属违法,但其主观上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无故毁坏公私财物有本质差别,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公安机关未能充分考虑其主观因素,简单地认定属“情节较重”,显属不当。

由于错误地认定何宝通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情节较重”,从而导致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量罚也明显失当。另外,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本案是否适宜给予拘留处罚也值得斟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这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就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特别是被处罚人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时,不要轻易给予治安处罚,特别是拘留这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否则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公安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各种裁量因素,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最符合立法本意的裁量结果,做到量罚适当。

案例五:街道不履行定点放样职责,依法判令限期履行

2002年1月15日,原告傅启贤父亲傅志鱼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丹溪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安置面积。傅志鱼于2005年3月28日去世。后经诉讼,傅志鱼未安置的158.52平方米土地由原告与傅启锡共同平分,各得79.26平方米。后经义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确定,对原告按54平方米建房用地进行安置。原告据此申请报批54平方米建房用地。2012年9月10日,经被告审核并报批,原告获批54平方米的建房用地,但该安置用地未落实定点放样。2013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为其获批的54平方米建房用地定点放样,被告未予答复,也未履行定点放样手续。

2013年10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为其获批的54平方米建房用地定点放样。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丹溪路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具有履行拆迁安置地块定点放样的职责,原告作为丹溪路的被拆迁户,要求被告为其获批的安置用地履行定点放样职责合法有理,故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傅启贤的54平方米安置用地履行定点放样的职责。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来源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还应当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以及行政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等。就本案而言,根据《义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傅志鱼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丹溪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向丹溪路被拆迁户公开承诺了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定点放样的义务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故被告在丹溪路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负有履行拆迁安置地块定点放样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原告所在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的规划尚未批准,无法为原告的安置用地进行定点放样。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审批取得的建房用地系拆迁安置地块,并非旧村改造取得的用地,二者属于不同的安置情形,故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因政府一方原因导致安置补偿协议得不到落实的情况,本案就十分典型。原告傅启贤从其父处继承所得安置用地要通过诉讼才得以定点放样,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安置权益的及时实现,也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被告对原告的书面申请既不予答复,又不履行定点放样手续,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通过对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的648件行政案件的梳理分析,行政机关较为普遍的败诉原因主要有:

有的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对主要证据未收集充分,导致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有的城建部门在缺乏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主要证据材料时作出行政行为;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收集必要的证据,诉讼中不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未尽审查职责,仅凭林权登记申请书,即将争议林地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颁发林权证书;

有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第三人未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即认定其符合开设网吧的要求而作出行政许可;有的民政等登记机关未履行审慎合理审查的义务,在申请人未提供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在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登记;还有的工商、房屋登记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注销登记时,虽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申请材料非本人签名或者申请材料中的部分材料虚假,因受技术限制无法识别其真伪,导致登记或注销登记行为错误。

有的国土部门在限期拆除决定尚未作出或县级人民政府未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情况下,直接将违法建筑拆除;办理划拨土地的转让手续时,未按程序先行办理出让登记而直接办理转让登记;办理土地登记时地籍调查在先,申请登记在后,程序颠倒;未经听证程序即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有的房屋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将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为信访处理等;有的工商、环保、药监部门对相对人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未依法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的工商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邀请见证人到场;

有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对相对人作出多个行政处罚之前,只告知了其中部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的国土、公安、民政、渔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拆除非法办学广告牌时既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也未通知相对人,且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进行公告;有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进行女职工退休审批时既未调查核实原告是否享有55周岁退休的选择权,也未查明选择50周岁退休是否是相对人的真实意愿,且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一些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委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有的城建主管部门错误适用已失效的法律;法律规定必须并处的行政处罚,有的却变成单处;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情节时才能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条件就作出该种处罚;有的城建、公安机关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机械适法,导致处罚失当;有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登记的事项,额外设置条件,违法不予登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时,只笼统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未引用具体条款;有的以相对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处分时,不区分主观过错情况简单适用同样的裁量标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有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原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再作出建设主体变更的行政行为。

有的城建部门在征迁及拆违案件中,或以拆危代替拆违,或以拆违代替征迁;有的直接以“三改一拆办公室”的名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有的国土部门无强制执行权而越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有的在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是否准许用地的决定前,越权作出不予许可的“退回决定”,或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越权审批;

有的公安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特别是在处罚同一起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时,明显存在滥用裁量、比例失衡的情况;有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的前因后果、违法情节及认识态度等裁量因素,直接顶格处罚,显失公正。

有的市县人民政府对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怠于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有的国土部门不依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行政合同义务,或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履行立案查处职责,或对拆迁安置的用地不履行土地确权职责等;有的城建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给当事人作出答复,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暂缓处理意见,变相不作为;

有的公安、民政部门在接到报案、投诉举报后,虽经调查取证,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答复,或一直未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查处结果;有的工商机关在接到要求调解解决消费争议的申诉举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亦未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对人;有的民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未及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有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据以作出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被撤销,且已作出了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未及时改变工伤认定决定。

除此以外,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有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正确履行复议职责、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违,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履职能力不足等,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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