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煤矿特大事故案例? 煤矿事故案例大全?

2021-10-18 20:13:3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93 咨询电话:954310

01

解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的;

(四)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五)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七)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八)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2016年7月29日20时许,白某在未认真检查本班现场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刮板输送机机尾稳固支柱稳固性存在问题,且未取得操作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作业。次日8时许,刮板输送机机尾向下约10米处第6—7节相邻中部槽结合部拱起,发生故障。杨某等人前去维修,白某在机头处通过手持话机与杨某联系,约定在点动刮板输送机之前相互发出信号。之后,白某在第二次点动刮板输送机时未发出信号,导致违章擅自提前进入工作面且冒险翻越刮板输送机的采煤工张某被刮板输送机拱起的溜槽挤压至顶板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经鉴定,被告人白某和被害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投案自首。某煤矿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白某作为煤矿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检查的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根据白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被害人家属得到的赔偿情况,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月21日18时左右,麦湾煤矿工人在8号上山放炮崩落风筒,风筒沿上山滑至下部,上山失去供风,巷道涌出的瓦斯不能排出造成瓦斯大量积聚。次日,被告人周文兵井下值班时没有检查8号上山风筒崩落、该工作面通风设施、井下瓦斯浓度情况,上午10时许,麦湾煤矿电工卓某带电作业,致使8号上山积聚的大量瓦斯发生爆炸,董某等4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文兵辩称,当天有11个工作面在施工,已检查了7个工作面,没来得及到8号工作面去检查,其工作已做到了尽职尽责。煤矿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少,管理混乱,不属本人的责任,且自己年岁已高,眼睛看不清字,已向领导提出要求更换瓦斯检测员,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辩护人马世珍提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煤矿用人不当,瓦斯检测不规范而造成,被告人周文兵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文兵身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员,在煤矿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因而发生4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已履行了法定的职责,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文兵能积极组织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文兵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蒋某作为淮沪煤电有限公司某煤矿开拓二区201队喷浆班班长,带领工人王某甲、魏某甲、邹某到某某煤矿井下63#钻场喷浆作业。当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蒋某在完成当班作业后,私自决定并强制工人王某甲、魏某甲、邹某违章冒险工作将63#钻场的叉车移动到62#钻场下方。在操作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和王某甲、魏某甲、邹某因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叉车脱手下滑冲出轨道,致使工人吴某丙、盛某受伤,吴家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蒋某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蒋某违反操作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事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被告人蒋某所在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蒋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由于被告人蒋某的侵权行为使被害人吴某丙受到伤害,并致其死亡,应由被告人蒋某的用工单位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万某、吴某甲、吴某乙要求被告人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万某、吴某甲、吴某乙要求被告人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0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该罪量刑标准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相同。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份,被告人李斌卫被梨园矿

,被告人李斌卫身为煤矿管理人员,在宁庄矿西风井劳动

0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来源:网络

...

1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山西发布消息,11月18日13时50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集团二亩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经过省市县现场全力救援,截至19日2时,井下抢险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目前,事故调查组正在着手成立,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19日下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事故警示信息,警示信息中表明,此次事故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的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暴露出该矿主要负责人利欲熏心、逾越红线、违法决策开采区段煤柱、违规多区域分片承包等突出问题。

查询发现,涉事公司曾因新工人安全培训、岗前培训不到位被平遥县安监局处罚,其母公司因大气污染问题多次被平遥县环保局、晋中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

工商信息显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89年7月3日,法人代表为王保选,公司注册资本2008万元,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段村镇文祠神村,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2018年3月26日,被平遥县安监局处罚1万元,违法行为类型为“煤矿井下部分新工人安全培训、岗前培训不到位”。

在山西省能源局官网查询发现,本次事故中的涉事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隶属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井筒数量3个,开采水平为+1028m,+960m,现采煤层为4#工作面和9#工作面,瓦斯登记为低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自燃倾向性为自燃。

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工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是平遥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集团创建于1996年,现有子公司27家,企业员工5000余人,资产总额50亿元。

在上世纪末煤炭形势十分疲软的情况下,该公司承包而后收购了4座乡办、村办煤矿,并在2009年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中拥有了180万吨的总产能,其中二亩沟煤业公司产能最大,为120万吨。

工商信息显示,其母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晋中市平遥县环保局、晋中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2017年6月27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晋中市环保局处罚100万元。

11月19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曾多次涉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年7月14日,该公司运输工史兆状因公受伤,9月29日被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史兆状向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平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知该公司系2016年补缴2015年工伤保险费,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1月6日,史兆状向法院起诉平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责令该管理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史兆状工伤保险待遇。

还有案例显示,2015年12月5日,该公司职工叶应奎在井下上班过程中被矿石砸伤,数日后,该公司才在平遥县工伤保险中心为职工缴纳了当月工伤保险。2016年8月30日,叶应奎经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17年,双方因为计算各项赔偿金的标准产生争议,故叶应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最终,一审判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30余万。二审维持原判。

网民注意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于10月29日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10月下旬5天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且均发生在国有煤矿。“通知”提出六点要求,其中包括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安全是什么?我们说安全是生命。“安全”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人们热爱生命,是因为她能让人领略到幸福和温情。我们常说安全,是因为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保鲜活。安全是什么?安全是效益。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定律,效益就是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盈利,效益就是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

如果一个公司安全事故接连不断,那么就必然会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及企业形象等等。失去了安全,就面临着危险;丢掉了安全,就可能孕育着灾难。那些本是职工辛辛苦苦、拼命工作换来的血汗钱,就会这样被安全事故所无情的吞噬了,如果没有了安全,那么还有什么效益可言呢?安全是荣誉、是效益、是责任、是生命,等等。安全是铺垫石,是基础,有了这个铺垫石,它们才能存在,才能牢固,才有价值。

点击以上图片查看相关案例

华谋咨询集团是专注于实务精益管理咨询服务集团公司,由中国TPM(即CTPM)创始人岳华新先生创立。岳华新先生深入研究美式、日式与韩式TPM的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本土化了TPM,率先起草了CTPM咨询标准。CTPM糅合了中国的释、道、儒、兵、医等方面的思想元素,内涵外延博大精深,更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

华谋咨询集团推出的《安全管理咨询》旨在建立不断追求生产效率最高境界的企业体质,构筑能预防管理及生产工序中所有损耗发生的良好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对我们来说是既重要而又往往容易被忽视的一项工作,无论何时何地,安全工作是否高度重视、做的好不好,势必会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给我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重大损失。因此,在当今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日益受到各行各业的高度重视,因而各行各业应努力做好安全管理这项工作。

...

澎湃新闻2019-11-1916:01

11月1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事故警示信息,全文如下:

11月18日,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已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该矿为乡镇煤矿,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违规布置炮采工作面开采区段煤柱,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放炮导通采空区,导致采空区瓦斯大量溢出,遇火花发生瓦斯爆炸。

事故暴露出该矿主要负责人利欲熏心、逾越红线、违法决策开采区段煤柱、违规多区域分片承包、超强度多头面开采、通风管理混乱、关键位置不安设监控系统探头、人员定位系统形同虚设、图实不符等突出问题。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组织生产。各地要认真分析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记者从山西省平遥二亩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了解到,经过紧张救援,截至11月19日2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目前,受伤人员生命体征平稳,事故调查组正在着手成立,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11月18日13时50分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9102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

(原题为《山西平遥二亩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

新华社太原11月19日消息,11月19日下午,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调查工作。

11月18日13时50分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9102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

据了解,山西省政府成立了省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总工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参加,邀请省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调查组主要负责人指出,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给遇难者造成巨大不幸,给遇难者家属造成巨大悲痛,给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带来巨大压力。他表示,此次调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提交一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事故调查报告,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给人民群众一个认真负责的交代。同时,事故调查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原题为《山西平遥二亩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开展工作》)

11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山西发布消息,11月18日13时50分左右,山西平遥峰岩集团二亩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经过省市县现场全力救援,截至19日2时,井下抢险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目前,事故调查组正在着手成立,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19日下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事故警示信息,警示信息中表明,此次事故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的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暴露出该矿主要负责人利欲熏心、逾越红线、违法决策开采区段煤柱、违规多区域分片承包等突出问题。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涉事公司曾因新工人安全培训、岗前培训不到位被平遥县安监局处罚,其母公司因大气污染问题多次被平遥县环保局、晋中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

工商信息显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89年7月3日,法人代表为王保选,公司注册资本2008万元,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段村镇文祠神村,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2018年3月26日,被平遥县安监局处罚1万元,违法行为类型为“煤矿井下部分新工人安全培训、岗前培训不到位”。

澎湃新闻在山西省能源局官网查询发现,本次事故中的涉事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隶属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井筒数量3个,开采水平为+1028m,+960m,现采煤层为4#工作面和9#工作面,瓦斯登记为低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自燃倾向性为自燃。

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工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是平遥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集团创建于1996年,现有子公司27家,企业员工5000余人,资产总额50亿元。

在上世纪末煤炭形势十分疲软的情况下,该公司承包而后收购了4座乡办、村办煤矿,并在2009年全省煤矿兼并重组中拥有了180万吨的总产能,其中二亩沟煤业公司产能最大,为120万吨。

工商信息显示,其母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晋中市平遥县环保局、晋中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2017年6月27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晋中市环保局处罚100万元。

11月19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曾多次涉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年7月14日,该公司运输工史兆状因公受伤,9月29日被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7级伤残。随后,史兆状向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平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知该公司系2016年补缴2015年工伤保险费,故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1月6日,史兆状向法院起诉平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一审判决责令该管理服务中心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史兆状工伤保险待遇。

还有案例显示,2015年12月5日,该公司职工叶应奎在井下上班过程中被矿石砸伤,数日后,该公司才在平遥县工伤保险中心为职工缴纳了当月工伤保险。2016年8月30日,叶应奎经晋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17年,双方因为计算各项赔偿金的标准产生争议,故叶应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最终,一审判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30余万。二审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于10月29日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10月下旬5天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且均发生在国有煤矿。“通知”提出六点要求,其中包括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

12月17日1时30分许,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初步核实,当班井下作业人员23人,7人安全升井。

事故发生后,接到报警的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副部长付建华、尚勇第一时间到部指挥中心,调度指导救援工作,视频连线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消防和救援现场,要求全力以赴搜救失联人员,科学安全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贵州省政府和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煤监局、能源局、公安厅、卫健委等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

黔西南州矿山救护队、六枝矿山救护队、盘江救护队82人携8辆救援车辆、1台指挥车及相关救援装备,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出动18人、6台车,已抵达现场开展救援。

截至12月17日9时,经全力搜救,14人死亡,2人被困。

安龙县广隆煤矿早在2012年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理由是“无照生产经营原煤”,也就是俗称的“黑煤矿”。

应急管理部2019年3月发布的《2019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广隆煤矿曾因“采取隐蔽、欺骗方式,逃避安全监管监察”而被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通报简况,检查中发现该矿井下存在隐蔽工作面,采用临时密闭逃避监管,通风系统不完善。

2019年7月15日,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曾发布公告,披露了全省30万吨/年以下有序退出煤矿明细及安全责任清单,要求煤矿有序退出期间其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地安全监管主体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严防煤矿事故发生。广隆煤矿当时被列入此清单。

除了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黑名单”,广隆煤矿还曾三次被当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拒不执行的标的金额总计80余万元。

广隆煤矿此前曾多次发生工人受伤事故,有受伤工人曾被拖欠赔偿款,因而将煤矿公司诉至法院。此外,广隆煤矿曾因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被他人或公司起诉。

2013年8月5日,于广隆煤矿处打工的徐稳明,在矿井下作业时被刮斗弹伤。徐稳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为十级伤残工伤,广隆煤矿一次性支付给徐稳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款46000元。但其中3万元一直被拖欠。

刚和煤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肖元林,工作时被煤板掉下砸伤。进行工伤认定时,出现了劳动关系争议。肖元林随后将广隆煤矿诉至安龙县人民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