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过劳死”频发,2015年3月,深圳36岁IT男猝死在酒店马桶上面;2016年6月天涯社区副主编在北京六号线上晕倒,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苏州一位年仅24岁的工程师长时间加班猝死。据统计,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高达60万人,主要集中于广告、媒体、医疗,以及金融行业。
赤裸裸的数据给很多加班狗敲响了警钟,可能下一个就是你。但是很多公司的工作量远远超标,企业变相要求员工加班,在养家糊口、买房买车、职场竞争的高压下,很多人选择了长期加班熬夜,疲于奔命的生活。当过度疲劳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时候,一切就都无力回天了。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中,没有提及到“过劳死”。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貌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我们已经赶超日本,成为了“过劳死”第一国,但是在“过劳死”在法律上竟然还是空缺的,不禁让人心伤,希望劳动保护法能够尽快完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过劳死”中,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高强度工作而导致劳动者健康受损最终死亡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二,由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加班,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力,导致劳动者死亡,需要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过劳死对于企业的损失可能是百分之一,对于家庭的损失却是百分之百,很庆幸过劳死没有发生在我们身上,但是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一方面希望法律可以尽快完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让劳动者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重视自身的身体健康。工作过度疲劳,身体会不断发出高频警报,比如疲劳、头痛、头晕、眼花、恶心等,一定不能掉以轻心,适当调整工作节奏,如果不以为意,以为忍一忍就过去了,玩命工作,等到疲劳指数达到峰值的时候,可能就会成为酿成悲剧。
如果关于“过劳死”等与劳动法相关的问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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