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
2015年9月,陆忠平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拱墅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11月,
陆忠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认定工伤。
陆忠平提交《境外劳动派遣和雇用合同》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与金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明确不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此时,
该局仅根据金厦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及工资发放表”,即认为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要求陆忠平申请劳动仲裁,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拱墅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拱墅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金厦公司设有阿尔及利亚公司,在阿尔及利亚设有第二、第四项目部,可以产生“金厦公司阿尔及利亚公司第三项目部”与“金厦公司”存在隶属关系的合理怀疑。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境外派遣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问题,
两审裁判的法律意义在于,
这一点在涉及“一带一路”建设中境外劳务派遣人员切实权益保障方面,尤为关键。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且其自身进一步提交证据确有困难时,
特别是从获取证据便利性的角度,指出拱墅区人社局应当向金厦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而
由此体现人民法院对境外派遣务工人员获取相关证据困难性的充分考虑,对今后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类似工伤认定申请具有指导意义。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