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人员参加兼职工伤时使用的是派号,则直接用本人身份证号办理新参保即可,到区社保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
②《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职工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等比例复印件一份;
④存有新参保人员信息报盘文件的U盘(文件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后缀名为.dat,通过企业版软件操作职工登记业务时需提供)。
(2)若该人员参加兼职工伤时使用了本人的身份证号,则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医疗新参保业务;
②按照参保人原来的兼职身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入增加业务;
③办理参保人员兼职身份变更业务,取消兼职身份标识;
④办理该人员养老、生育和失业保险的“险种登记”增加业务。
携带以下材料在社保中心一次性办结:
①《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表上应有3条内容,医疗保险新参保,工伤保险转入,及养老、生育、失业保险险种登记);
②《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④职工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等比例复印件;
⑤存有新参保人员医疗信息报盘文件的U盘(文件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后缀名为.dat)。
...原标题:下班后做兼职需要经单位批准吗?兼职中存在哪些劳动风险?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产品回归运营引人关注,还有社交平台由此发起投票:“你会在下班后兼职开‘顺风车’吗?”
一时间,要不要在8小时之外做兼职的话题,重又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做微商、开网约车、当在线教师,人们下班后做兼职的选择越来越多。
王永辉和郭志明同在深圳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工作。王永辉是程序员,每天埋头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见客户。在王永辉的印象中,性格随和的郭志明很少来单位坐班,也从不像其他同事每天惦记着绩效高低。这份工作对郭志明而言,似乎毫无压力。
一次聚餐时,王永辉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超百万元。郭志明说他的公司业务范围和所在单位不一样,但客户的确是凭借做销售经理逐渐积攒起来的人脉资源。做销售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郭志明也因此能自主分配精力去发展副业。
“我们单位虽然不建议职工做兼职,但郭志明业务能力强,公司也处在上升期,一般不会开除这种有业绩的员工。”王永辉后来发现,郭志明开公司的事其实在单位也不算是“秘密”。
许多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多明确规定“不主张员工做兼职”。记者了解到,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强制约束力并不高。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主张做兼职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
程序员蒋伟松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1年。一天,公司一位产品经理叫上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开发一款健康类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产品还在初创阶段,开发过程务必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还未进行到一半,这位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退。蒋伟松这才得知,自己加班开发的这款软件其实是这位产品经理接的私活。由于研发人手不够,这位产品经理才动了挖墙脚的心思。
“做产品研发不只需要人力资源,还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一些硬件资源。”蒋伟松认为,该产品经理这种“公器私用”的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底线。
事实上,下班后做兼职的职工不在少数。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闫鹏飞是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某海鲜酒楼的员工。该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保。去年5月,闫鹏飞下班后找了份兼职,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去年6月的一天,闫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有音乐特长的人兼职带特长班、程序员业余做软件设计、上班族利用下班时间开网约车等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兼职劳动最大的风险还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维权困难。因为第二份工作多是根据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定性,劳动者无形中就处于劣势地位。”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对于下班后做兼职的全日制劳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燕认为,“由于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刘晶认为,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了本职工作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认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谢燕平说,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产品回归运营引人关注,还有社交平台由此发起投票:“你会在下班后兼职开‘顺风车’吗?”
一时间,要不要在8小时之外做兼职的话题,重又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做微商、开网约车、当在线教师,人们下班后做兼职的选择越来越多。而由于影响主业以及存在劳动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选择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王永辉和郭志明同在深圳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工作。王永辉是程序员,每天埋头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见客户。在王永辉的印象中,性格随和的郭志明很少来单位坐班,也从不像其他同事每天惦记着绩效高低。这份工作对郭志明而言,似乎毫无压力。
一次聚餐时,王永辉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超百万元。郭志明说他的公司业务范围和所在单位不一样,但客户的确是凭借做销售经理逐渐积攒起来的人脉资源。做销售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郭志明也因此能自主分配精力去发展副业。
“我们单位虽然不建议职工做兼职,但郭志明业务能力强,公司也处在上升期,一般不会开除这种有业绩的员工。”王永辉后来发现,郭志明开公司的事其实在单位也不算是“秘密”。
许多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多明确规定“不主张员工做兼职”。记者了解到,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强制约束力并不高。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主张做兼职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
程序员蒋伟松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1年。一天,公司一位产品经理叫上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开发一款健康类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产品还在初创阶段,开发过程务必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还未进行到一半,这位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退。蒋伟松这才得知,自己加班开发的这款软件其实是这位产品经理接的私活。由于研发人手不够,这位产品经理才动了挖墙脚的心思。
“做产品研发不只需要人力资源,还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一些硬件资源。”蒋伟松认为,该产品经理这种“公器私用”的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底线。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下班后做兼职的职工不在少数。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闫鹏飞是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某海鲜酒楼的员工。该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保。去年5月,闫鹏飞下班后找了份兼职,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去年6月的一天,闫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谁来为兼职受伤担责?根据《实施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有音乐特长的人兼职带特长班、程序员业余做软件设计、上班族利用下班时间开网约车等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兼职劳动最大的风险还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维权困难。因为第二份工作多是根据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定性,劳动者无形中就处于劣势地位。”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对于下班后做兼职的全日制劳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燕认为,“由于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刘晶认为,外出兼职和本工作职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同意,尤其在涉及到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分寸,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兼职人员最好和原单位有一个同意兼职的批准,和兼职机构有劳务合同或协议。此外,比如国家公务员、重要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等人士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的。”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了本职工作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认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谢燕平说,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时的全日制劳动者,其与企业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谢燕平提醒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购买人身意外险、责任险等,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原题为:《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2016年4月24日,劳动者王某完成本单位的工作后,于上午9点11分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离开单位去邻近某村做兼职工作。王某完成兼职后于中午11点多回到本单位吃午饭后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2016年7月6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受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王某提出异议。他认为,即使在此之前他去做兼职,也只能视为工作期间离开单位做了私事。但完成私事后他又回到了单位,受伤也是在从单位到家的途中发生的,应当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针对
这个热点话题,
栏目请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以案说法。
应小军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业务方向民商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问
应律师,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吗?
答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就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交通事故认定职工为非主要责任;(4)机动车事故。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则就不属于工伤,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问
如果是工伤,如何认定以获取单位赔偿呢?
答
应先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所在劳动局工伤管理科提出工伤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则由职工本人、受害人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起工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交通事故认定书;3、上下班路线图;4、与医疗相关的诊断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完毕后根据伤残结果向单位主张赔偿。
问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答
(一)治(医)疗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六)停工留薪期工资。(七)生活护理费。(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死亡的,则有(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
交通事故工伤可能享有双重赔偿吗?
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该规定受伤职工可以享有双重赔偿,但有五项费用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能有双重赔偿外,对于残疾人赔偿金等可以获取双份。
作为职工,首先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交通事故。若发生交通事故了,应即时报警,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即时要求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则受害职工在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以免过了时效。此外要保管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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