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具体而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第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实行
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还规定,
第四十一条强调,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其实,“过劳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过劳死”也并未明确进行定性,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在实务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危险责任原则,在对
这是认定工伤的基本判断标准。
此外,考虑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劳动法律法规中还设定了“视同工伤”的制度。
在我国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即对视同工伤的情况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第一项与我们讨论的“过劳死”有密切的关系。对于
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过劳死”的死者家属而言,在确认符合“三工原则”的时候都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
劳动者“过劳死”,通常是因较长时间、较大强度的工作,导致正常的生活作息规律受到影响,进而使得自己的疲劳感不断积累从而达到过度劳累的状态,最终因过劳状态的持续导致死亡,因此
而且死者家属通常也较难证明劳动者是在工作过程中,“过劳死”通常是因为劳累过度导致的心肌梗死或其他类型的猝死,
所以,目前而言,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
如果劳动者过劳死未能被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实际上,“过劳死”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用人单位隐性地或者显性地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从而导致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
当然,
否则,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的过劳死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因果关系的,则也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
一种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高强度,长时间工作,导致劳动者过于劳累而死亡;
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本人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希望通过努力提升自己。
所以,
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休息权落到实处是“过劳死”最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也要知道健康无价,生命无价,注意劳逸结合。
...随着生活压力的加大,越来越多人背负着生活的重担,也导致了许多“过劳死”“过劳伤害”现象。“过劳死”、“过劳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规定具体如何?“过劳死”“过劳伤害”家属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物所的杨真律师做出了解答:
“过劳死”顾名思义,过度地劳累导致死亡,一般发生于工作负荷较大的工作,比如工地,还有一些经常要求加夜班的工作,由于时间状态颠倒,身体承受不了而造成“过劳死”。
我国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过劳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杨真律师补充:
过劳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只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过劳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并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和过劳伤害的区别:
1、过劳死虽然并非是直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2、过劳伤害虽然是由于工作导致的疾病发生或加重,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只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当场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为工伤,过劳伤害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杨真律师提醒:
过劳死可以认定为工伤,过劳伤害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大坤病倒的消息令我们整个朋友圈的人都震惊了。在我们大家的眼里,大坤是个铁汉子!大坤在沿海某城市的一家服装厂上班,担任公司生产部门的经理。他算是我们这个朋友圈子里混得还不错的!起码收入不低,因此,朋友们都非常羡慕他。然而,大坤私下里却和我说:“时常一整天的加班,一个月顶多有一天休息时间,一般人还真受不了!”
我问他:“那你的意思是,准备几年后带着你现在挣的钱回来养老吗?”大坤朝着我憨憨的笑了笑:“是这个打算,我打算干到四十五岁,起码能够存个八九十万,回来后在乡下花三十万左右盖一座小楼,刨除给孩子上学的费用外,就留着养老了,咱辛苦一场,好歹也享享清福,是吧?”我将手搭在大坤的肩膀上,对他的想法表示认同。
无论如何,令大坤自己也想不到是他大概是无论如何都等不到40岁了,他可是刚刚过完他的31岁生日啊,女儿才两岁!三个月前还在生产前线忙碌他忽然一下子晕倒不省人事。后被同事送到医院。医生的一纸诊断书让他们家的天塌下来了!作为顶梁柱的他彻底倒下了,医院诊断得出的结果是胃癌晚期!让人想不到的是竟然连做手术的机会都没有了,医院随即告知公司并且当晚就通知了他老婆从老家赶过去。
这位“铁汉子”就这样倒下了,真是太令人惋惜!根据他公司同事的说法是,他平时总是忙得几乎从在没有在正常的饭点吃过饭!只是听说他胃不好,而每次胃疼时,他总是吃点养胃药或是止痛片草草解决!
他老婆和我们说没有告诉他实际情况。只是和领导争取了统一口风,说是是他太累了,准他两个月的假休息!两个月满后再回去上班。而医生大概的约莫也就是三四个月的时间。我们问她老婆,要是瞒不下去,那该怎么办?他老婆说,先不管其他的,能瞒多久是多久!
大坤老婆把他接回了家里,可他还是闲不住,一样和家里人一同下地干活,不过唯一的享受到的就是在家的时候,终于能够到饭点时,便能够坐在饭桌边和家人其乐融融的吃饭了!然而,全家人只有他老婆知道他一个人的真实情况。他老婆也没敢把他的实际情况告诉他爸妈,只是给我们几个对他知根知底的老朋友说了实话。
但是,聪明如他,又怎么能不知道一点端倪呢?然而,在妻子面前,他还是佯装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也装作两个月的假期实在太难得,留更多的时间和家人呆在一起。
只是大坤的情况时好时坏,有时,他疼得受不了的时候就在家里休息,或是自己去镇上卫生院开一些止痛片。一天,他给我打电话,开口就是:“大刚,你们几个狗日的,我老婆瞒着我,你们也都瞒着我,别以为我不知道!”我只好敷衍他,告诉他,他老婆说的都是实话,叫他不要多想。
大坤的身体随着时间的流逝,一点点的虚弱下去。
他眼见着电话里对我问不出个所以然来,便索性约我出来喝酒。我借故最近哥几个已经喝得太多了,不能再喝酒。于是,提议去喝茶!大坤准时来了,他是个很守时的人,不论哥几个以前约酒、约牌,还是约饭,他从来都没有食言过,也没有迟到过!
坐定后,我们俩各自点了一杯苦荞茶,大坤没说别的,值得从怀里掏出一个厚厚的信封交给我:“兄弟,拜托你,等我不在了后,帮我把这些东西交给我老婆,也没啥,就是我这几年的一点工资积蓄以及我想和她说的话!你给她说银行卡都是她的生日跟她电话号码的组合,她就知道了!”
“大坤,你TM胡扯什么,搞得跟遗言一样!”我还想继续敷衍他。
“你TM别再演戏,LZ早知道是胃癌晚期了,大不了就见不着太阳了呗!”他把信封往我怀里塞。大坤的身体比之前更加虚弱了。
我说:“你就这么信得过我?”
“你都信不过,我还信谁呢?”
大坤接着和我说:“兄弟啊,苦死苦活,你看我这一生,我才31岁就这样,我奉劝你们哥几个,能不加班就不要加什么班。挣钱,挣再多的钱弄得把命都搭进去了,真他妈不值得!”
两个半月以后,大坤安静的走了!我信守承诺,将他托付的东西交给了他老婆!
每年,在我国,关于劳动人员过劳死的报道屡见不鲜。然而,对于作为劳动者的企业员工,最关心的莫过于过劳死究竟是否算工伤?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过劳死”并未有所规定!
因此,不少人呼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以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企业员工的保障力度。
不过在现实中,在对于工伤的认定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目前“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话需要考虑的先决条件是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其中必然包括“过劳死”的情形。
“过劳死”,家属怎样正当维权?
,家属还是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争取将其“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就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不过,仍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家属在维权时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并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等,并且已严重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的责任。
...导语: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司法实务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生活中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也在日益增长。如何正确把握相关法律,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是广大劳动者所应该了解的事情。
今天,小律带大家边看剧边学法——工伤
《完美关系》中,杨墨在泰国度假期间猝死,公司最初仅仅想给予其妻3个月(杨墨)的工资补助,原因是杨墨是在泰国度假期间猝死的,与公司无关。杨墨的妻子李静柔不服,认为杨墨人虽然在泰国,但一刻也没有停止工作,回复邮件、修改代码、修补软件漏洞,甚至猝死发生时,他都是抱着电脑倒下的。李静柔坚决要求公司按照工亡处理,在网上发了长长的公开信“讨伐”公司。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只有两种病才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和两工+48小时以内死亡。两工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如严格按照以上规定,除非李静柔有证据证明杨墨在加班时死亡,否则杨墨的死亡只能是个“意外”。
由此可见,以时间作为判断的硬性标准,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甚至反人道的现象发生(比如杨墨)。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设置专门的“过劳死”认定机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建立“过劳死”的补偿与精神赔偿并存机制等建议。
对此,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相关回复中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但考虑到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过劳死”人员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目前西方国家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只有日本将“过劳死”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死亡”情形,而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对于目前尚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过劳死”人员,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争取将其“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就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但仍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家属在维权时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并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等,并且已严重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的责任。
值得欣慰的是,剧中的公司在职业公关人(编剧为了体现剧中职业公关的能力,严重忽略律师的作用)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下,回归初心,给了李静柔巨额的补偿和期权,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人物图片均来自《完美关系》
-End-
...前段时间,华为公司某位HR实名控诉公司内部弊端的新闻强势登上热搜。根据这位HR的说法,公司研发部员工月加班160小时以上。OH,MYGOD,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华为公司这加班时间都要上天了。
劳动法律之所以规定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并且设定每天、每月加班时间的上限,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个人生活。持续的高强度长时间劳动很可能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这可以说已成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发生“过劳死”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梁律师分析如下:
如果劳动者因为持续的高强度长时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员工近亲属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过劳死属于工伤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义务都比较清楚,争议相对较少。但是,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例如下班一段时间后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态度各异。以下列举三个地区的判例,供大家参考:
案号:(2016)沪0115民初54258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的死亡原因?根据鉴定意见,胡*死亡的诱发因素是疲劳工作、情绪紧张,该因素在胡*死亡中的的参与度为30-40%。…即便死亡并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但实习期间的劳动强度以及由此引发的情绪和压力对于胡*的身体状况依然产生持续性的影响。…本院综合考量二被告对于胡*死亡的参与度,酌定由被告海*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24%的赔偿责任,被告工*学校承担6%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9)苏10民终1796号
本院认为,邬*的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即使进行尸体解剖,也至多查明邬*猝死的医学原因。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邬*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邬*加班、猝死这个过程的紧密度,同样无法排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邬*猝死的起因与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日常作息工作情况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综上,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由诚*公司对邬*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370号
本案中,虽然根据薪资单以及考勤表的显示,徐某某平时确有加班的情况,但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被告强迫徐某某加班。另外,徐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不能确定,对于原告主张徐某某因加班而导致其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强迫徐某某加班导致其死亡不予采信。
专业劳动法律师团队,作为广大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处理过上百劳动纠纷事件以及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为众多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提供过有力的法律支援。也为数十企业提供过劳动法律服务,主要有日常用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务犯罪问题应对,规章制度设计、薪酬制度设计、企业搬迁关闭的法律支持、劳动仲裁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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