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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珠海市律师协会?

2021-10-18 20:48:5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4 咨询电话:954310

【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案件近几年频出不穷,这是源于青少年能更早地接触世界,虽然成长早熟但是心智发育不一定健康,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了歪路。今年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侵犯未成年罪等事项做了调整。

本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关于刑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面,主要调整方面有:

1.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2.对于收养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预防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1.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在刑罚执行期间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

4.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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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新规解读|个人隐藏转移财产超2万致判决无法执行,入刑!

【珠海律师前言】

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一、《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的严重情形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殿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ー)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截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二、珠海律师解读新规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其他方法

1.拘留

那什么情况能把被执行人拘留呢?

最简单的一条:对于被执行人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

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那么对于态度恶劣,拒不履行还可以定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巩固足够的证据走拒执罪,这是执行中的王炸。

2.根据目前的法律可以刑事自诉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类案件也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刑庭立案。

当然要立拒执罪肯定也是有条件的,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是否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一定的财产。如: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有没有扣押到车辆没有关系,这证明了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名下是否还有别的公司在经营,如果有,向法院申请查被执行人名下公司公帐是否有流水走账,从而证明有履行能力。

除非是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现实并不是这样,只是把财产放在了你查不到看不到的地方。只要给被执行人的压力够大,没有多也有少。

当然不管如何,债权人还是希望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真的让“失信执行人”坐牢也没用,虽然债务伴随他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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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事不再理?通常是指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规定目的是保护和善用司法资源。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该规定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都适用。

对一事不能二诉的原则,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对于何为“一事”即如何判断重复起诉没有具体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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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法律意识,普及群众的法律基本知识,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8月21日,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公益委员会主任邝君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走进珠海市蓝天救援中心开展主题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居住权”公益普法讲座。

讲座现场

讲座上,邝君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详细阐述了物业服务合同与居住权,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条款适用情形进行了深度解读,并重点就民法典实施后的相关法律亮点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会后,邝君华律师与蓝天救援中心的队员们进行现场互动,现场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邝君华律师针对大家提出问题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队员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随后,珠海市蓝天救援中心为邝君华律师颁发“优秀队员”荣誉证书,以表彰其为人道救援事业做出的贡献。

荣誉证书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公益初心,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不断提升公益法律服务水平,继续发扬京师人怀公益之心、弘慈善之德、行法律之能的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贡献京师律师力量。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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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法律业有着快速的发展,律师的人数也逐渐增长,素质和专业化程度都在不断提高。而21世纪以来,随着各类法律的完善,律师在大环境中不再显得鸡肋,靠关系已经很难解决大多数问题,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开始养成找律师的好习惯。

但是,律师行业的竞争也愈发激烈,目前全国执业律师将近30万人,律师事务所也有2.4万余家。这时,如何让当事人选择你,而不选其他律师,如何保持自身优势就成为律师的一大难题。而当入门律师发展到成熟律师时,自身的精力和时间都非常有限,虽然不愁案源,但如何突破自身瓶颈,也成为问题,因为律师大多数是单打独斗的。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行业越来越多,越分越细,对法律服务的专业化要求也不断提升。

社会的分工日益细化,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各类律师组成团队,进行分工合作,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业务资源,将业务做精做细,偏重于提供某一领域的法律服务,打造团队核心竞争力,塑造团队历久弥坚的品牌。

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珠海三支成功的律师团队,他们的专攻类型不一样,团队也不一定都依托品牌大所,大多是有着经验丰富的老牌律师组建,有稳定的业务来源,专业的律师成员,只专注某一擅长领域的法律服务。

法商兄弟团队组建时间已有2年,核心成员分别为主攻业务领域,有着五年驰骋商海经验的孙敏律师;主攻诉讼领域,有五年专职法官经历的孙亮顾问;以及主攻一线执行的周秋菊律师助理。

团队成立以来,以为客户提供常年高端定制法律服务为方向,已为新海利集团、暨南大学、格力地产、招商地产、万科地产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商兄弟团队与广州大同微顾问团队、深圳晏山嵘海关事务律师团队等多个成熟律师团队有着战略合作关系。

中银正道为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内部组建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只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团队核心成员包括首席合伙人黄琦鑫律师、首席执行官杜娟律师,以及主办律师赵鹏绩。

团队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黄琦鑫律师有10年以上的刑事辩护经验,个人承办过多宗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包括广东省三大两建涉黑的第一案。杜娟律师也有多年的刑辩经验,参办过不少刑事案件,在团队内主要负责管理。赵鹏绩律师擅长处理经济类犯罪的刑事案件,有办理大标的额经济案件及职务犯罪的案例。

中银建宸同样为中银所内部组建的团队,不过专注的方向是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全产业链法律服务。该团队由中银所合伙人王斌律师与团队主管律师任红律师共同创建,团队成员包含7名律师及1名建造师。

中银建宸常年法律服务单位涉及政府部门、城市综合体开发、房地产开发及银行等领域,律师团队配有5名执业律师、2名实习律师,专业性强,能力突出,另外也提供企业破产、并购、股权纠纷的公司法律服务。

1.律师成员至少有1.2名律师有着长期的案件经验积累,可以提高团队知名度,也成为团队的中坚力量;

2.均建立科学合理的团队运作机制,分工合作明确。如法商兄弟团队,诉讼、业务、执行均由擅长的成员负责,中银建宸还特意配置了建造师,提供技术支持。

3.团队有专攻的领域。如法商兄弟团队专攻高端法律顾问,中银正道专攻刑事,中银建宸专攻建设工程和房产。有助于团队形成品牌,也提高了团队在该领域的竞争力。

而且,在当前庞大的市场竞争下,政府也限制了收费范围,律师无论团队或个人的收费,差距都不会太大。如果差不多价格下,可以聘请到一支团队为自己分忧解难,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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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实务|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一、要点一

《民法典》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二、要点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三、要点三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要点四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要点五

《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六、裁判规则汇总

1.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利息欠条而未主张借款事实,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

案例要旨: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向债权人出具了利息欠条,是加重债务人义务,应视为该利息欠条与借款事实无关联,该行为不能导致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在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仍应按未约定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计算。

2.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案例要旨:人身损害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诉讼时效应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即受害人知道其所遭受实际损失数额之日,不宜简单以受伤之日为起算点。

3.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认识到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为判断内容,此外被侵权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4.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案例要旨: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责任保险事故由客观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民事责任的确定两部分构成,仅发生客观事故并不能引起责任保险事故。因此,民事责任确定之日即为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

5.因责任险产生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计算

案例要旨:涉案保险公司承保的保赔险属于责任险,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之事件,被保险人只有在责任确定后才能向保险人提起索赔,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法院关于赔偿责任确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6.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要旨: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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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养老”六大套路,小心被非法集资团伙盯上!

【前言】

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家住南京的王爷爷,在公园散步时被人拉去参观一家养老公寓。该养老公寓声称服务到位,办理会员可以预定床位,入住后还享受折扣,每年可以拿到13%的利息。王爷爷感觉公寓条件不错,享受福利待遇也好,就将自己50多万的养老钱全部投入,还想着到时可以入住养老公寓。可以过了4个月后,该养老机构的办公楼已经人去楼空,王爷爷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大家投资理财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很多老年人也想参与到投资理财中。一些企业、公司平台甚至个人就打着“养老”服务名义出现了,他们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手段,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事实上,部分平台或个人并不具备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对巨大的财产损失。

一、套路汇集

为了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让老年人更牢守护自己的“养老钱”,马上消费金融(以下简称“马上消费”)提醒大家高度重视以下六大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套路:

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向老年人违规吸收资金。有的企业或机构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有的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

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

不具有销售的商品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

二、法律依据汇集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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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以案说法|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类案裁判规则

【珠海律师前言】

婚后不到三个月,丈夫在当地一医院口腔科拔牙后,连续十多天出血不止,后经不断询问并经医院确诊方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于是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最终这个案子会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尾,珠海律师就带各位读者看一看。

一、案情简介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撤销婚姻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傅某与被告黎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傅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黎某相识恋爱一年多后,于2020年5月下旬登记结婚。2020年8月,被告在当地一医院拔牙后出血十多天不止,后经该医院诊断为血友病A型。当月底另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还检测到A型血友病F8基因变异,检验结果解释中载明“A型血友病以X连锁隐性方式遗传,患者多为男性;女性携带者有50%的几率将致病变异传递给子代,其获得致病变异的子代中,儿子往往是患者,女儿为携带者。”被告在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此病,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对方,且未治愈。

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血友病被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

法庭上,被告承认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属实,并同意撤销与原告方的婚姻。

【法院一审裁判要旨】依照相关规定,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该案中的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珠海律师提醒:婚检虽非强制但应引起足够重视

珠海律师就该案件分析: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通过该案,明确两件事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是通过该案可看到我国立法的巨大发展与进步。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自主自行决定,这为患有重大疾病且被对方所理解包容的人群也能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婚姻家庭生活,迎来了光明、坦途。现已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已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范畴,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也更加人性与现实。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关系。

2.是通过该案应认识到婚前体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当前,婚检包括询问病史、医学检查、知识普及三个部分。现实中,婚检对精神类疾病的筛查,主要靠询问病史、家族史以及填写一些相关的问卷等方式进行,难度大且现实意义并不明显。但通过难度并不大的婚检筛查严重遗传性疾病,却可有效防范下一代的出生缺陷。再者,婚检中筛查的传染病因多是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因此对此类疾病的筛查,可做到让患病的人尽早发现疾病从而尽早治疗,也尽可能地保护另一方的健康。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对方感染,依法应属“故意传播”,是违法的。

【珠海律师提醒】

因此,当前婚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应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做好医学检查,可有效预防不该发生的伤害和麻烦。针对相关疾病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治疗、预防等,对维系婚姻稳定、提高婚后生活质量及孕育健康后代等,均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二:

1.是因胁迫而结婚的;

2.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关于情形1的类案裁判规则:

(1)类案裁判规则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林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以不答应结婚就对对方及其亲属的生命进行损害为要挟,采取自残的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少梅、符浩成撤销婚姻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是必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一方受胁迫而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一方因受胁迫登记结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一方被对方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对胁迫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因受胁迫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马某与郑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卓某诉宋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本案要旨: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一方以另一方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威胁要求另一方与其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为行使——吴某母亲申请撤销王某与吴某婚姻案

本案要旨: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关于情形2的类案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隐瞒患有血友病A型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撤销婚姻。

2)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即使该疾病不在传染期内,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虽被告所患艾滋病已经不在传染期内,不属于原《婚姻法》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淋病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郭某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郭某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王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王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郭某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且郭某某表示认可,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梅毒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孙某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未向王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对于王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判决撤销孙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5)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自2016年起至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被告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故原告依法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6)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躁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疾病等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张某自某某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被诊断为躁狂症,至与原告蔡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并无痊愈的情形,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蔡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蔡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7)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前告知过其曾“受过刺激”,但并不代表被告已经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

8)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严重抑郁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且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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