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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不上级有赔偿吗?

2021-10-18 20:52:3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53 咨询电话:954310

原标题: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问答(2020年版)第六部分:工伤保险(下)

2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6、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代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30、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3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2、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4、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5、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6、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3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8、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9、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按鉴定结论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鉴定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每年年中进行调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无法认定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40、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

4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4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子女不满18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年龄限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43、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每年4-6月进行一次生存复查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一般人员采取面对面认定方式,即工亡遗属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证》,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行动不便的工亡遗属其家属可提供按要求拍的2寸彩照和社区证明及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2、异地工亡遗属采取发函认定方式。

3、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4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人员、短期用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次性发放标准及办理程序?

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以鉴定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45、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46、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7、职工和用人单位遇到下列问题时如何解决?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8.2018年新出台的《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与《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有什么新规定?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新《实施办法》将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保障范围,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州)和省直行业(企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新《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新《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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