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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

2021-10-18 20:52:1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26 咨询电话:954310

原标题:工会说法|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规定

工会说法第二十七期

案情简介

张某与甲单位(事业单位)在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31日,约定工资5000元/月。2013年3月12日,张某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当日上午在医院门诊治疗,后多次复诊。自2013年3月12日后,张某未再回到甲单位工作。另外,张某实际工作年龄十年以上。期间,甲单位一直正常发放张某原工资待遇。

律师观点

●涉案的张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按规定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张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政策的,按张某情况,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的待遇是病假工资、疾病救治和医疗待遇按规定执行。

●仅就法律规定而言,

,如此操作不违法,也是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点

※停工留薪期,以工伤为前提,具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医疗期,解雇保护期,具体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工伤情况下,可以先存在停工留薪期再有医疗期。非因工受伤只享受医疗期。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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