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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认定条件?

2021-10-18 21:05:4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92 咨询电话:954310

01

12月28日,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正式进入居住证积分管理模式!

02

2018年1月1日起,萧山余杭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与杭州主城区就业社保全面一体化。一体化后,政策、经办等方面实现了统一

一体化后,政策、经办等方面实现了统一,给“三区”带来哪些惠民呢?

03

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简单的说,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

,但失业后将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待遇水平也大幅度提升。

04

从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所有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可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不再按单位参保地或户籍地划分受理机构。

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

03

设计是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某种形式传达出来的活动过程。人类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创造文明,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最基础、最主要的创造活动是造物,而最基础、最主要的创造活动是造物。

05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06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正式施行后,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有望在2018年首次突破2000万人。2003年仅为285.6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浙江工伤保险工作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通篇共40条规定。

今天上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

1968万职工参保

“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截至2017年11月,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影响大、涉及利益面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各地执行不一。

今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各项内容,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共同构成了我省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新条例作为我省地方性法规,未来全省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要基本遵循,新条例的每一条每一款,都是今后开展工伤保险具体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实习生也有望参保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条例第2条,参保范围从国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

也就是说,《条例》正式施行后,

。要知道,这个数字在2003年仅为285.6万。

新条例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明确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加强源头治理,力争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条例第18条,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休养等四种情形,视为国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参加疗休养期间出事情,算不算工伤?以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新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职工在工作实践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

明确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恢复“单赔”

待遇政策是这次我省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重点。新条例采用了对国条例补充完善的体例,篇幅不长,一共只有40条。但是,待遇这章写了15条,占了大头。

新条例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以及工伤津贴和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在新条例中也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省条例第3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是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基层反映最强烈,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自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2009年7月,我省一直执行国家国家人社部门规定的“单赔”补差政策。2009年7月31日我省下文明确,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后双重享受,开始执行有限度的“双赔”政策。

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省人大考虑到“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结合国际惯例,采纳并主导了“单赔”意见。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新条例第19条第20条还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的三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已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能再提起劳动能力鉴定,从源头上减少此类工伤纠纷案件的发生。

07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这些劳动争议可以用终局裁决了

员工与老板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反悔怎么办?

以往,若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来来回回,少说也要一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而这种耗时耗力的局面,近年来在浙江已得到改变。

继2016年1月1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之后,近日又出台《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该规定自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这些劳动争议可以用终局裁决了(附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联系方式)

员工与老板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反悔怎么办?以往,若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来来回回,少说也要一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而这种耗时耗力的局面,近年来在浙江已得到改变。

浙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部署要求,坚持完善制度、创新举措、共建共享,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继2016年1月1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之后,近日又出台《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终局裁决尺度。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并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仅劳动者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情如何?随人社君来一一了解。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病伤假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劳动报酬。

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赔偿金。

2、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发生的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待遇。

3、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属于前款所称“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护理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1、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最低工资”指裁决作出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请求事项均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经仲裁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3、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集体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一人一案分案处理;如果不分案处理,单个劳动者的请求均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4、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确认之诉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给付之诉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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