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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现工伤后员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1-10-18 21:36:2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48 咨询电话:954310

有时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等因素

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

用人单位存续、

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

此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们来看一下不同阶段如何处理,

以最常见的情况为例↓↓↓

01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不影响职工工伤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也不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02

用人单位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时由公司财产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假如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依法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03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非全日制用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生工伤怎么办呢?这部分人员的社保权益如何保障?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仅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有何特殊之处?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如何保障?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多重务工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统筹:长江财经品牌质量传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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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害的职工需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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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一切都安全第一,在施工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防护措施,在鱼泡网上购买安全帽,手套和一些机器等。如果在期间受伤的话按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以后,用工单位应全额报销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如果你想得到赔偿,只能收集证明起诉他。

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其次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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