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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评上伤残的工伤应该如何赔偿?

2021-10-18 22:00:1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70 咨询电话:954310

2004年2月,康某经人介绍到许某经营的工厂打工。双方没有订立雇佣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日工资20元,干一天给一天的工资。同年12月某天上午,康某在用手砂轮锯石棉板时,将左手食指锯伤。当日,许某送康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康某伤情为左食指锯伤,中节开放性骨折,合并伸肌腱断裂。许某为康某支付医疗费3150元。因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康某提起诉讼,要求许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2550元。

康某在开庭时说,其食指已接上,但不能弯曲,部分功能已丧失。徐某自其食指受伤以来,未付分文工资,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只得提起诉讼。许某表示,康某违反操作规程致自己受伤,出事后自己积极给康某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许某一次性赔偿康某经济损失27000余元,其中包括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法院认为,徐某和康某虽未订立书面的雇佣合同,但康某自2004年2月开始为徐某打工,徐某也支付其工资,应认定双方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徐某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康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徐某对康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小编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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