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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6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六安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2021-10-18 22:01:4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18 咨询电话:954310

山东改革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每年为企业群众减负6000多万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发布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改革公证服务收费办法,大幅调整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减免范围,每年可减轻企业群众费用负担6000余万元。

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当事人可以对照选择较低的计费方式;政策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企业公证负担明显减轻。

大幅扩大公证服务收费减免范围。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有效保障相关群体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适度扩大公证机构定价自主权。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执行证书、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公证机构依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在下浮不超过30%(含)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王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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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洪丁俐通讯员胥晶肖楚璇)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为了讨债可以毫无顾忌、不择手段。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襄阳市襄城区某村村民梁某等三人承包了崔某的公司基建工程,向被告人刘某的岳父黄某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刘某时常向三人追要。2016年1月27日下午,刘某与三人约定到襄阳市某宾馆找崔某商议还款事宜,并邀约被告人刘某二、尚某(已判刑)一同前往,刘某二又邀约了被告人谢某、熊某。因崔某拒绝替梁某等三人还款,刘某便指使刘某二、谢某、熊某和尚某将梁某强行带至襄州区某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梁某还款。刘某二、熊某、谢某及尚某辱骂并踢踹梁某,直至2016年1月30日上午,梁某被迫写下21万元欠条后才离开。2021年4月14日,梁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给岳父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刘某二、谢某、熊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梁某的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刘某二、谢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熊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系坦白。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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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定的33项民生工程中,除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无任务外,金安区全年实际实施民生工程31大项68小项,其中建设类项目10小项,培训类项目6小项,补助发放类项目52小项。

2020年,金安区民生工程项目预计总投入22.98亿元。截至9月底,已到位资金25.37亿元,占预计总投入资金的110.4%,部门累计实际支出资金25.37亿元,占已到位资金的100%。

民生工程“走上街头”

医保:超40万人次享受基本医保

2020年以来,金安区医保局本着“为民、惠民、便民”的原则,充分吸收先进市区医保改革经验,在对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盘子进行全面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和“180”四项医保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并联合区财政局出台2020年四项医保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交通:“四好农村路”建设成效显著

乡村振兴路先行。近年来,金安区交通运输局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最大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脱贫攻坚的主要抓手,全面规划、全域推动,实现了农村道路与主骨架的干线公路网互联互通,打通了乡村振兴、农民致富的快捷通道。

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全区224.666公里农村道路扩面延伸工程、11座危桥改造工程、37.816公里养护大中修工程、146.63公里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为全区脱贫攻坚圆满收官和乡村振兴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教育:补齐教育民生短板

今年以来,金安区稳步推进教育四项民生工程实施,扎实做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项目,补齐教育民生短板,推动教育脱贫攻坚,成效十分显著。

2020年共安排67所学校98个项目,维修改造校舍面积2.5万平方米,累计投资2286万元;实现适龄儿童入学率100%,义务教育巩固率100%工作目标;全区今年重点建设14所小规模学校的智慧教室系统,实现智慧课堂等应用系统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智慧学校建设全覆盖;全区今年累计投入2.72亿元,新建、改扩建18所公办幼儿园。

人社: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今年,金安区人社局承担的就业创业促进、技能培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项民生工程均提前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截至目前,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320个、就业见习岗位715个;认定就业见习基地23家,吸纳了245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累计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116.9995万元、就业见习补贴58.84万元。

开班18期培训669人,达年度目标任务191.14%;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共开展线上、线下培训59期共计3068人,达年度目标任务191.75%;新技工系统培养528人,完成率达到112.34%。

今年,金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6.6987万人,完成率达109%,领取人数达12.6552万人,1-9月份累计发放养老金1.52亿元,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发放率100%。

民政:织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网

健全完善主动发现和监测预警机制,按月开展动态信息比对,进一步强化乡镇(街)、村(社区)两级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意识,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今年以来,新增农村低保对象809户1571人,特困供养对象185人,累计发放低保金9238.78万元,特困供养金5064.72万元。

第一时间完成低保特困“双提标”,7月1日起,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至63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819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1032元/人/月。将129名城市“三无”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

规范完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今年以来为317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335.46万元,为40名满18周岁的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发放“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40万元。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今年以来为10986名困难残疾人、11607名重度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1318.08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48人次52万元。

制定出台《建立金安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开发应用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服务管理系统。

法援:受援人满意率100%

金安区法律援助工作在提质增效强保障下苦功。2020年以来,全区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93件,其中民事案件569件,刑事案件257件,劳动仲裁案件64件,行政案件3件,已结案916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法律咨询7700余人次,受援人满意率100%。

今年疫情期间复产复工过程中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特别是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赔偿等案件增多,金安法援深入工厂、工地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有效促进辖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矛盾化解。

精准对接困难群众法律需求,深化便民惠民措施,以法律援助的力量不断降低贫困群众的维权成本。根据贫困群众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特殊贫困户,在接到援助线索后,由中心派出工作人员和值班律走进贫困群众家中,在家中完成申请、受理、审批环节,与承办法院协商,在受援人家门口设立法庭,真正让百姓少跑腿、不走冤枉路,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走进家”,真正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棚改:坚持“质量第一、品质先行”

今年,金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坚持“早谋划、早安排、早开工、早竣工”的工作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品质先行”建设原则。

2020年全区新开工项目共2个,计划改造户数974套,分别是和平路周边棚改项目一期和蓝溪路东侧棚改项目。

在7月17日于金安区召开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座谈会上,市住建局通报截至6月底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金安区位列全市第一名。在2020年全市民生工程总结表彰会上,金安区2019年棚户区改造荣列全市单项民生工程考核第一方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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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工作。

李永江说,教育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民族振兴和祖国的未来。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六安一中迎来加快发展的新篇章。在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养、高考升学、学科竞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荣居全省前列。

2021年,六安一中将紧扣一个目标:抓住六安一中扩建项目的历史机遇,在传承百年一中教育理念的同时,用创新的姿态,打造高品质高中,提升师生幸福感。办更加规范、更具品位、更可持续的党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的品牌高中。

2021年,六安一中将继续注重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不断探讨新的教学管理模式,紧紧围绕“顺民心、抓质量、促发展、保品牌”总体工作思路,谋划新高考,让更多的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新的一年,把准政治方向,深挖教育内核,拓展教育外沿,不断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弘扬红色文化,喜迎建党100周年。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执教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维护六安普通高中教育在全省靠前位次做出应有的努力。

2021年,六安二中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干劲、坚韧不拔的毅力,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奋力谱写学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今年,六安二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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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414号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6年度)目录页次一、审计报告1-2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1-4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5-6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7-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9-12财务报表附注1-73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414号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医药)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亿帆医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审计报告第1页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亿帆医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亿帆医药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上海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审计报告第2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资产附注十四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资产:货币资金61,238,267.65102,533,629.7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14,353,969.482,666,000.00应收账款(一)4,493,637.94101,902,694.22预付款项36,763,680.00299,742.01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二)924,224,212.27104,886,407.54存货108,897,516.05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6,357,710.71493,620.22流动资产合计1,047,431,478.05421,679,609.79非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三)2,918,607,394.752,572,665,666.52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1,552,185.51168,361,679.91在建工程2,606,271.53工程物资549,772.11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36,097,159.58开发支出400,000.00商誉长期待摊费用4,083,880.387,973,496.02递延所得税资产12,529,248.468,190,427.06其他非流动资产418,500.001,591,905.00非流动资产合计2,937,191,209.102,798,436,377.73资产总计3,984,622,687.153,220,115,987.52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1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续)(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附注十四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负债:短期借款250,000,000.00264,350,856.00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1,773,856.5545,402,020.77应付账款784,088.2521,022,661.72预收款项7,229,584.84应付职工薪酬4,605,828.4812,784,840.36应交税费11,295,813.2812,012,096.25应付利息711,906.25466,440.68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327,736,286.567,006,521.77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9,390,000.00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756,297,779.37370,275,022.39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180,000,000.00应付债券其中:优先股永续债长期应付款109,080,000.00148,470,000.00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收益16,176,495.48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合计289,080,000.00164,646,495.48负债合计1,045,377,779.37534,921,517.87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股本1,100,798,107.00440,319,243.00其他权益工具其中:优先股永续债资本公积1,372,882,230.282,033,361,094.28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6,706,241.97盈余公积81,627,519.1251,148,658.68未分配利润383,937,051.38153,659,231.72所有者权益合计2,939,244,907.782,685,194,469.65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984,622,687.153,220,115,987.52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2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资产附注五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资产:货币资金(一)729,490,816.72332,220,054.61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二)34,313,270.4729,267,537.27应收账款(三)656,664,538.32448,089,663.30预付款项(四)148,886,722.10136,500,332.60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五)216,084,533.58132,289,597.0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货(六)376,497,450.07368,488,971.52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七)248,581,814.1772,144,828.81流动资产合计2,410,519,145.431,519,000,985.18非流动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九)9,843,145.712,758,066.52投资性房地产(八)27,268,658.56固定资产(十)781,820,197.38734,259,967.14在建工程(十一)34,884,057.3299,634,388.89工程物资(十二)3,311,195.104,614,483.28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十三)265,215,685.10231,227,675.36开发支出(十四)946,731,600.59784,000.00商誉(十五)2,394,504,749.791,819,039,763.47长期待摊费用(十六)43,588,667.2513,556,796.87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七)49,376,123.6329,761,656.95其他非流动资产(十八)16,441,193.1292,098,827.94非流动资产合计4,572,985,273.553,027,735,626.42资产总计6,983,504,418.984,546,736,611.60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3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续)(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附注五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十九)1,221,132,772.66736,850,856.00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二十)175,339,643.20151,402,020.77应付账款(二十一)236,591,915.31174,698,225.61预收款项(二十二)138,913,651.30102,748,120.5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二十三)46,165,313.7535,843,459.22应交税费(二十四)153,361,278.9373,225,195.29应付利息(二十五)3,245,689.771,128,469.71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二十六)434,300,651.10152,604,955.98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二十七)159,390,000.00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2,568,440,916.021,428,501,303.11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二十八)180,000,000.0030,000,000.00应付债券其中:优先股永续债长期应付款(二十九)118,080,000.00157,470,000.00长期应付职工薪酬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三十)116,704.64递延收益(三十一)23,222,853.4319,479,606.59递延所得税负债(三十二)193,205,882.1630,599,330.71其他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合计514,508,735.59237,665,641.94负债合计3,082,949,651.611,666,166,945.05所有者权益:股本(三十三)921,091,724.68260,612,860.68其他权益工具其中:优先股永续债资本公积(三十四)1,162,719,195.211,823,198,059.21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三十五)2,328,897.37专项储备(三十六)11,013,002.437,578,553.86盈余公积(三十七)74,414,254.4953,650,786.96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三十八)1,353,011,451.24713,044,114.9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524,578,525.422,858,084,375.67少数股东权益375,976,241.9522,485,290.88所有者权益合计3,900,554,767.372,880,569,666.55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983,504,418.984,546,736,611.60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4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项目附注十四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一、营业收入(四)479,932,503.39672,722,431.03减:营业成本(四)354,229,599.11490,165,302.89税金及附加5,295,707.794,741,410.38销售费用12,855,770.5231,782,194.83管理费用43,474,267.2171,851,296.71财务费用-8,348,724.56-3,847,810.64资产减值损失49,603,145.66-61,460,810.44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86,585,079.19-10,808.48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414,920.81-241,933.48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填列)309,407,816.85139,480,038.82加:营业外收入1,986,537.2410,004,104.03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2,361.57减:营业外支出2,026,963.301,047,388.47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3,963.30822,517.62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309,367,390.79148,436,754.38减:所得税费用4,578,786.3919,470,928.68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304,788,604.40128,965,825.70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6.其他六、综合收益总额304,788,604.40128,965,825.70七、每股收益:(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5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利润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项目附注五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一、营业总收入3,504,600,953.082,434,929,765.84其中:营业收入(三十九)3,504,600,953.082,434,929,765.84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二、营业总成本2,605,768,070.232,073,792,655.93其中:营业成本(三十九)1,733,061,812.541,451,424,653.80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税金及附加(四十)49,932,805.4518,521,467.72销售费用(四十一)428,022,516.20368,449,663.90管理费用(四十二)325,519,341.19188,065,726.22财务费用(四十三)19,119,800.3410,357,986.48资产减值损失(四十四)50,111,794.5136,973,157.81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四十五)625,156.1016,062,187.52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414,920.81-241,933.48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899,458,038.95377,199,297.43加:营业外收入(四十六)12,499,497.2273,178,425.41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552,707.78260,248.07减:营业外支出(四十七)17,311,604.716,043,604.44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3,554,889.514,862,574.60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894,645,931.46444,334,118.40减:所得税费用(四十八)211,250,208.2482,372,577.71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83,395,723.22361,961,540.6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04,762,728.11360,573,499.90少数股东损益-21,367,004.891,388,040.79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4,328,805.52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328,897.37(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328,897.37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2,328,897.376.其他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999,908.15七、综合收益总额687,724,528.74361,961,540.6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707,091,625.48360,573,499.90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9,367,096.741,388,040.79八、每股收益:(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40.33(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6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项目附注五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663,356,318.802,603,303,220.55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收到的税费返还32,473,964.9633,845,769.3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四十九)177,289,182.69182,890,395.70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773,119,466.452,820,039,385.5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641,198,941.781,477,381,634.08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70,116,777.98180,213,150.24支付的各项税费445,774,224.68232,640,379.2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四十九)2560,183,686.88527,844,071.75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917,273,631.322,418,079,235.2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55,845,835.13401,960,150.27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537,600,000.00395,000,000.00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2,054,721.74871,488.0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3,259,189.241,415,888.80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16,346,237.261,462,749.3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59,260,148.24398,750,126.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87,504,757.25217,153,238.20投资支付的现金695,300,000.00445,000,000.00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607,985,787.85564,507,516.95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90,790,545.101,226,660,755.1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31,530,396.86-827,910,628.98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6,700,000.00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6,700,000.00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1,871,185,295.971,298,147,981.24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877,885,295.971,298,147,981.2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116,903,379.30818,826,065.2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96,710,389.0865,392,093.04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213,613,768.38884,218,158.2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4,271,527.59413,929,822.96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2,609,332.01-5,227,759.30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五十)475,977,633.85-17,248,415.05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66,109,443.21183,357,858.26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42,087,077.06166,109,443.21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7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流量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53,631,668.47716,812,394.81收到的税费返还23,277,700.8931,300,200.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98,738,468.5912,375,566.00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75,647,837.95760,488,160.9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16,171,685.85384,721,195.20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7,791,264.5155,553,476.46支付的各项税费31,503,567.7720,963,264.6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72,171,386.0754,815,822.35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47,637,904.20516,053,758.6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1,990,066.25244,434,402.23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80,000,000.00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287,000,000.00231,125.0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34,563.00702,404.00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87,134,563.00180,933,529.00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1,126,600.3412,571,462.17投资支付的现金222,500,000.00337,530,000.00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2,070,648.3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626,600.34362,172,110.4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507,962.66-181,238,581.49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968,188,622.00510,647,981.24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68,188,622.00510,647,981.2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368,539,478.00497,126,065.2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54,496,882.0954,455,076.79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9,917,909.06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23,036,360.09591,499,051.0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5,152,261.91-80,851,069.85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2,504,884.61-5,227,759.30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4,165,273.71-22,883,008.41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922,993.9459,806,002.35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1,088,267.6536,922,993.9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8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2016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上期金额项目其他权益工具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优先股永续债其他一、上年年末余额440,319,243.002,033,361,094.286,706,241.9751,148,658.68153,659,231.722,685,194,469.65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440,319,243.002,033,361,094.286,706,241.9751,148,658.68153,659,231.722,685,194,469.65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660,478,864.00-660,478,864.00-6,706,241.9730,478,860.44230,277,819.66254,050,438.13(一)综合收益总额304,788,604.40304,788,604.40(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所有者投入资本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三)利润分配30,478,860.44-74,510,784.74-44,031,924.301.提取盈余公积30,478,860.44-30,478,860.44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44,031,924.30-44,031,924.304.其他(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660,478,864.00-660,478,864.0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660,478,864.00-660,478,864.00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五)专项储备-6,706,241.97-6,706,241.971.本期提取843,123.30843,123.302.本期使用7,549,365.277,549,365.27(六)其他四、本期期末余额1,100,798,107.001,372,882,230.2881,627,519.12383,937,051.382,939,244,907.78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9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15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本期金额项目其他权益工具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优先股永续债其他一、上年年末余额440,319,243.002,033,361,094.283,711,710.6851,148,658.6868,725,330.322,597,266,036.96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440,319,243.002,033,361,094.283,711,710.6851,148,658.6868,725,330.322,597,266,036.96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2,994,531.2984,933,901.4087,928,432.69(一)综合收益总额128,965,825.70128,965,825.70(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所有者投入资本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三)利润分配-44,031,924.30-44,031,924.301.提取盈余公积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44,031,924.30-44,031,924.304.其他(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五)专项储备2,994,531.292,994,531.291.本期提取5,221,318.645,221,318.642.本期使用2,226,787.352,226,787.35(六)其他四、本期期末余额440,319,243.002,033,361,094.286,706,241.9751,148,658.68153,659,231.722,685,194,469.65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10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2016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上期金额项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其他权益工具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优先股永续债其他一、上年年末余额260,612,860.681,823,198,059.217,578,553.8653,650,786.96713,044,114.9622,485,290.882,880,569,666.55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260,612,860.681,823,198,059.217,578,553.8653,650,786.96713,044,114.9622,485,290.882,880,569,666.55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660,478,864.00-660,478,864.002,328,897.373,434,448.5720,763,467.53639,967,336.28353,490,951.071,019,985,100.82(一)综合收益总额704,762,728.11-21,367,004.89683,395,723.22(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2,328,897.37374,857,955.96377,186,853.331.所有者投入资本2,328,897.376,700,000.009,028,897.37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368,157,955.96368,157,955.96(三)利润分配20,763,467.53-64,795,391.83-44,031,924.301.提取盈余公积20,763,467.53-20,763,467.53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44,031,924.30-44,031,924.304.其他(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660,478,864.00-660,478,864.0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660,478,864.00-660,478,864.00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五)专项储备3,434,448.573,434,448.571.本期提取16,846,318.8316,846,318.832.本期使用13,411,870.2613,411,870.26(六)其他四、本期期末余额921,091,724.681,162,719,195.212,328,897.3711,013,002.4374,414,254.491,353,011,451.24375,976,241.953,900,554,767.37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11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15年度(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本期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他权益工具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优先股永续债其他一、上年年末余额260,612,860.681,826,837,292.776,559,451.6130,042,966.57420,110,359.75-687,134.942,543,475,796.44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260,612,860.681,826,837,292.776,559,451.6130,042,966.57420,110,359.75-687,134.942,543,475,796.44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3,639,233.561,019,102.2523,607,820.39292,933,755.2123,172,425.82337,093,870.11(一)综合收益总额360,573,499.901,388,040.79361,961,540.69(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3,639,233.5621,784,385.0318,145,151.471.所有者投入资本20,945,151.4620,945,151.46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3,639,233.56839,233.57-2,799,999.99(三)利润分配23,607,820.39-67,639,744.69-44,031,924.301.提取盈余公积23,607,820.39-23,607,820.39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4.其他-44,031,924.30-44,031,924.30(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五)专项储备1,019,102.251,019,102.251.本期提取9,258,542.529,258,542.522.本期使用8,239,440.278,239,440.27(六)其他四、本期期末余额260,612,860.681,823,198,059.217,578,553.8653,650,786.96713,044,114.9622,485,290.882,880,569,666.55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第12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一、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医药”、“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37号文批准,在杭州临安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博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林关羽、吴彩莲、殷杭华、陈光良、汪军等五位自然人,于2000年11月10日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74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股票于2004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5年8月12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票均为流通股。2014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程先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20号)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程先锋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人代表:程先锋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地址:浙江省临安锦城街道琴山50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4155R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产品、医用原料药和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40家公司,截至期末合并范围内公司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详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3、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17年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报出。财务报表附注第1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2、持续经营评价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12个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三、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二)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三)营业周期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四)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财务报表附注第2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冲减权益。(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1、合并范围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2、合并程序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财务报表附注第3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①一般处理方法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②分步处置子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ⅰ.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ⅱ.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财务报表附注第4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ⅲ.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ⅳ.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本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八)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1、外币业务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财务报表附注第5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九)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1、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等。2、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取得时以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财务报表附注第6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处置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3)应收款项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的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其现值进行初始确认。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时按公允价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将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5)其他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财务报表附注第7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财务报表附注第8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确定组合的依据账龄组合账龄状态划分信用证组合以信用证结算为主要风险特征划分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对信用证结算的应收款项,因无坏账风险,不信用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1年以内(含1年)551至2年15152至3年50503年以上100100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但信用风险重大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从相关组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合中分离出来,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十一)存货1、存货的分类存货分类为: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财务报表附注第9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发出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的判断依据为: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4、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1)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2)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十二)长期股权投资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财务报表附注第10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2、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财务报表附注第11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财务报表附注第12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的股权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十三)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公司对现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十四)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财务报表附注第13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2、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类别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房屋及建筑物20-405-104.75-2.375房屋装修及附属设备105-109.50机器设备5-155-1019.00-6.33辅助设备3-55-1031.67-19.00运输工具4-105-1023.75-9.50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3-55-1031.67-19.00安全设备10100.00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公司与租赁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中规定了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融资租入资产:(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2)公司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3)租赁期占所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较大的差异。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十五)在建工程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财务报表附注第14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借款费用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3、暂停资本化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财务报表附注第15页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


原标题:关注!市司法局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

。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

二.通过

合肥市司法局

2019年7月5日

1、立法的必要性

(1)城市轨道交通是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建设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引领和支撑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我市轨道交通网络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负荷加大、客流强度增加、管理压力巨大、资金需求倍增等更大挑战,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设施保护及相关工作。

2、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市轨道交通集团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立法工作推进小组,启动立法准备工作,先后赴常州、苏州、杭州进行实地立法调研,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3、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和管理,第四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五章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发展原则】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持续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构建共建共治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治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规划、土地征收利用、建设、渣土消纳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实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人防、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取得执法证件。

电力、排水、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相关综合开发的需要。

【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营的需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长效机制以及与运营成本、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联动的运营资金财政补贴保障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宣传引导】市、区、县(市)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法治教育和宣传,培养公众安全防范和文明法治意识。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法治的公益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价值传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车站、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化艺术,展示城市形象。

【规划原则、内容、理念】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高起点规划、人性化设计,体现前瞻性,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水路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疏散以及公共服务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

【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用地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和建设时序,对城市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和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控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明确建设控制条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整体融合】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环境整体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和地下空间需要与周边建筑结合建设的,周边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需要在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的,项目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站点连通】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用地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划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也可以依法以协议转让、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综合开发】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利用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实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利用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商业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其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步实施,相关许可应当统一办理、优先保障。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建设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设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降噪、减振、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廊)和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其他相关设施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涉及工程渣土消纳的,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在渣土消纳核准、运输清运、消纳场地确定等方面应当予以支持保障。

【工程迁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迁移绿化或者迁移、改造管线(廊)以及其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制定合理的迁移、改造方案,费用承担按照城市建设相关规定执行。因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交通疏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查勘监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临近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廊)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管线(廊)以及其他设施进行查勘、检测或者监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合理工期】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续、施工条件、周边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延误计划工期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重新论证并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工程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运营】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便捷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运行计划】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图,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服务职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制定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合理编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障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三)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及时告知乘客;

(五)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到达站点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六)维护车站和列车内运营秩序、环境卫生,保证运营安全和空气质量、噪声、卫生状况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服务职责。

【站外导向标识】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半径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识。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识可以与其他城市公共信息标识组合设置,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设置站外导向标识时,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和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识。

【商业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的,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确保运营安全,不得妨碍救援疏散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设置并发布广告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影响运营安全、标识标志的识别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进行电影、电视、广告摄制或者进行商业宣传、销售活动,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运营秩序。

【交通联动】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衔接保障联动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实施衔接保障联动工作。

【乘客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方便乘客出行:

(一)保持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施;

(三)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置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其他便民设施。

【票价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运营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并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动态调整机制。

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和中小学生、军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票务管理】乘客应当购票或者持有效凭证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查验。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在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支付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以及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五倍加收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乘客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失物招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禁止行为】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揽客拉客、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工作状态且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易污损设施设备、易损伤他人的物品进站、乘车;

(四)携带不符合行李携带标准和安检要求的自行车、电动车、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进站、乘车;

(五)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饮食除外);

(六)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七)堵塞通道、出入口;

(八)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九)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电动车除外);

(十)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十一)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十二)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特殊乘客】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看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投诉受理】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方式,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服务评价】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营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保护区平面图。

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设置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设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保护区范围】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线路工程水平投影线、地面车站及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线路工程水平投影线、地面车站及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作业审查】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并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施工;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燃气管道、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取用、回灌地下水作业和行为;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取土、疏浚施工、采石采砂等施工;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前款所列作业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同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书面答复。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

【作业监管】严格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等公共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工程,以及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建设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作业单位义务】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活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按照原技术标准恢复,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保护区巡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纳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报告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定期开展安全保护区巡查工作。

【安全监管】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从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设施设备安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乘客与列车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危害设施行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干扰城市轨道交通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二)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三)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危害运营行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遮盖、污损、冒用、擅自移动各种城市轨道交通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通风亭(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

(六)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车控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八)强行上下车;

(九)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十)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十一)在地面线路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四)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六)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十七)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侵入或者可能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的植物等;

(十八)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应急预案编制】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应急管理部门。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突发事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遇突发事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及时抢救人员,修复受损设施设备,恢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涉及恐怖袭击或者治安突发事件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应急力量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单位未履行服务职责处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设置相关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的;

【妨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其中违反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处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运营安全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区违法作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其他建设活动的。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初期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市司法局立法处

编辑:吴昊、金红芳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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