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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22:15: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43 咨询电话:954310

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调整到2730元/月、2184元/月、1638元/月。

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5%,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2018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

...

向公众公布了调整对象和时间、调整办法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关于同意泰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复〔2019〕161号)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开展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的请示》(泰人社发〔2019〕198号),现将《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

2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平均

3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

4

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为2952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为2362元/月、部分不能自理为1772元/月的标准计发。

5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

,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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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D4310200HZ-02号致: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本所已于2015年11月5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现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对发行人截3-3-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6年8月14日出具了天健审[2016]755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含义一致。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持有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00247L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9,158.8215万元,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范敏华,经营范围为:兴办工厂,西药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中成药、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卫生及医药信息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出资结构如下:3-3-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范敏华4,293.246.8752CP公司2,141.175623.37833朱小平9009.82664PCG公司752.94048.22095金赛普投资2803.05726沈岑诚1451.58327大洲农业1001.09188晶嘉投资94.121.02769潘欣中900.982610朱希祥80.20.875611朱进前550.600512马以南47.05650.513813杨哲400.436714周茂300.327615蒲建300.327616邹银奎300.327617泰捷投资23.5290.256918周学来11.60.126719徐兆100.109220罗佟凝50.0546合计9,158.821510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一核对:(一)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具外经贸琼合资字[1992]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批准于1992年7月14日成立的普利有限,于2012年10月31日经海南省商务厅出具琼商务更字[2012]158号文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或备案。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20,282.28万3-3-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的净利润为4,554.59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5,994.09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5,234.45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158.8215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052.9405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六)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七)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3-3-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八)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2016年8月14日,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16]7559号《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九)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3-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四、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本(一)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股东最新的工商登记档案,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在补充事项期间更新情况如下: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CP公司的名称变更为:ConsolidatedPharmaceutical(HK)Limited综合制药(香港)有限公司。CP公司的股本全部由ConsolidatedPharmaceuticalLimited持有,目前股本情况如下:法定股本已发行股份数目每股已发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股份类别货币单位总面值(股)的面值总面值普通股港币10,000111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PCG公司的股本全部由PrimeHealthcareInvestmentLimited持有,目前股本情况如下:股份类别货币单位已发行股份总已发行股份总款数已发行股份已缴或数(股)视作已缴的总款数普通股港币10,00010,00010,000普通股美元100,000100,000100,000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晶嘉投资的注册号1373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173B。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大洲农业的注册号0314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0983,住所变更为: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创业村江东电子商务产业园加速楼10层。(二)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结合必要的面谈等查验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其他股东未有更新事项。五、发行人的业务1.发行人持有的资质证书变更情况(1)药品(再)注册批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内生产批件3-3-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更新情况如下:药品通用名药品批准文药品批准文序号批件号剂型规格称号号有效期注射用盐酸国药准字12016R000152注射剂0.1g2021.03.27曲马多H20050365尼莫地平注国药准字22016R000171注射剂10ml:2mg2021.03.27射液H20044140注射用尼莫国药准字32016R000170注射剂2mg2021.03.27地平H20051387奥美拉唑肠国药准字42016R000300胶囊剂20mg2021.06.16溶胶囊H20113282(2)国外GMP审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已通过美国FDA、欧盟EMA及WHO相应GMP(cGMP)审计,新增通过审计的具体情况如下:审计通过日期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机构认证产品(含复审)更昔洛韦钠原料,注射用更昔洛韦NL/H16/1008荷兰健康、福利钠500mg;注射用泮托拉唑钠12016.03.14156和体育局40mg;左乙拉西坦注射液500mg/5ml(3)其他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延续,现处于正常办理过程中。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专业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3,140.26万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16,261.64万元、2015主营业务收入19,886.42万元、2016年1-6月份主营业务收入10,200.60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8%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关联方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或参股的关联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持股比例范敏华持有其90%的股权,周茂持1泽芙雪化妆品范敏华、周茂为其股东有其10%的股权2泽芙雪贸易泽芙雪化妆品为其股东泽芙雪化妆品持有其100%的股权范敏华持有其33.2674%的股份,谢3金赛普投资范敏华、谢慧芳为其股东慧芳持有其2.0714%的股份范敏华持有其75%的股权,朱小平4泰捷投资范敏华、朱小平为其股东持有其25%的股权5卡诺奇食品朱小平为其控股股东朱小平持有其90%的股权北京元博恒瑞投资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6顾问有限公司为其股东18.75%的股权深圳市鼎晖创业投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7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股东16.875%的股权深圳市广通银传信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8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股东2.4552%的股权北京东方银广文化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9传媒有限公司为其股东2.3211%的股权天津宝鼎投资中心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10(有限合伙)为其有限合伙人29.65%的出资额天津钻石投资管理JIAOSHUGE(焦树阁)JIAOSHUGE(焦树阁)持有其11中心(有限合伙)为其有限合伙人25.24%的出资额北京市恒达律师事12高宽众为其普通合伙人高宽众持有其30%的出资额务所北京市亲亲宝贝科13张云起为其股东张云起持有其4.1266%的股权技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汉博软件科14张云起为其股东张云起持有其30%的股权技有限公司上海瑞康投资管理15衷兴华为其股东衷兴华持有其12.5%的股权有限公司上海向凯投资管理16衷兴华为其股东衷兴华持有其100%的股权有限公司杭州向凯科技有限17衷兴华为其股东衷兴华持有其60%的股权公司18上海康珍医疗投资衷兴华为其股东衷兴华持有其50%的股权3-3-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持股比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百豪投资管理19衷兴华为其股东衷兴华持有其60%的股权有限公司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为:职务姓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中国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杭州泽芙雪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范敏华董事长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海南普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杭州金赛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茂董事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CDHCHINAMANAGEMENTCOMPANYLIMITED高级合伙人上海百安医星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迈泰君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思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迈泰亚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HE,XIN董事无锡市申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何欣)董事上海欣吉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KandaBiotechHoldingsLimited董事上海海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默泽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董事NewCenturyHealthcareHoldingCo.Ltd董事武汉佑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视远惟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CDHCHINAMANAGEMENTCOMPANYLIMITED总裁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JIAO海南阿罗哈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SHUGE董事上海青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焦树上海百安医星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阁)迈泰君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思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张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迈泰亚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3-3-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职务姓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天津冠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亚澄(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天津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景澄世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天津明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鼎晖华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鼎晖宇泰地产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元博恒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经理鼎晖晖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鼎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太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HGroupLimited董事UnitedGlobalFood(US)Holdings,Inc.董事SmithfieldFoods,Inc.董事RotaryVortexLtd董事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MabtechLimited董事MabtechHoldingsLimited董事GeneMabLimited董事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鼎晖百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天津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鼎晖赋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鼎晖恒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上海海默泽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百迈博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东方略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3-1-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职务姓名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北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宽众独立董事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张云起独立董事北京金汉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张海燕独立董事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瑞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PCG公司董事上海向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衷兴华监事会主席杭州向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上海康珍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百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基平监事-谢慧芳职工代表监事杭州金赛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范敏华总经理同上周茂副总兼董事会秘书同上杭州泰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蒲建副总经理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管邹银奎副总经理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理人员周学来副总经理-罗佟凝财务总监-(二)关联交易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一)》已披露外,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关键管理人员报酬70.50154.38138.43119.98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应付关联方款项单位:元项目名称关联方2016.6.302015.12.312014.12.312013.12.31应付股利范敏华23,027,730.8816,587,930.88朱小平4,827,391.323,477,391.32Consolidated3,850,904.3212,625,930.0910,174,695.136,962,931.73Pharmaceutical(HK3-3-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LimitedPrimeCapital1,354,163.313,985,715.693,073,280.271,943,869.67GroupLimited小计5,205,067.6316,611,645.7841,103,097.6028,972,123.60(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知识产权1.注册商标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商标证书,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http://sbj.saic.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商标情况如下:序号权利人商标注册号类别有效期1浙江普利10507365第3类2013.04.14-2023.04.132浙江普利10507396第5类2013.04.14-2023.04.133浙江普利10507430第30类2013.04.14-2023.04.132.专利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并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取得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询(http:///),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序号专利名称权利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期取得方式托吡酯缓释杭州赛利、发明1制剂及其制普利制药、ZL3.52011.06.14原始取得专利备方法浙江普利一种抗病毒杭州赛利、药物恩替卡发明2普利制药、ZL9.52010.09.27原始取得韦的制备方专利浙江普利法3-3-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签订及履行重大合同的变动情况如下:(一)采购合同1.2016年4月5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广州珐玛珈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对方购买瓶包装线,合同总金额为435万元。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2016年7月14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HuttlinGmbH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制粒线,合同总金额为29.4万欧元。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015年10月26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浙江普利年产制剂产品15亿片/袋/粒生产线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配电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510万元,合同还就合同双方的承诺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2015年12月2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与浙江扬帆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30.54亿片/粒/袋/支生产项目二期制剂车间二、原料预处理车间、甲类库、应急池,合同价款为1,313万元,合同还就合同双方的承诺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三)租赁合同1.2016年4月,浙江普利与杭州余杭高新园区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杭州余杭高新园区孵化器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极路3号208C、210C面积共130平方米的建筑物出租给浙江普利使用,租赁3-3-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期限从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双方同时还就租金支付等权利义务内容作了约定。(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文件资料,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会议、1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监事会会议。(一)股东大会1.2016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董事会1.2016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审议<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1-6月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如下:(1)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6年8月14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审计报告>的议案》。(三)监事会1.2016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四)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3-1-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选举或聘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及工商登记档案,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节及《补充法律意见(一)》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收入(一)发行人的税务1.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如下证明:(1)海口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税收纳税证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0247L)是我局管辖的企业。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局按时自行申报纳税及履行税款缴纳义务,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2)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分局于2016年7月25日出具《税收纳税证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0247L)是我局管辖的企业。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局按时自行申报纳税及履行缴纳义务,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3)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纳税资信证明》:“经查询,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期间,系统内无欠税记录。无其他因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4)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税收违法情况证明》:“经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名称: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2069)系我局管辖企业,未发现该企业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止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3-3-1-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5)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涉税证明》:“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665528)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经查核综合征管ctais2.0系统有关信息,该企业从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无欠税,尚未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违章行为。”(6)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税收违法情况证明》:“经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名称: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0665528)系我局管辖企业,未发现该企业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止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7)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证明》:“应‘海南普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C3RW85)的申请,我局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了其2016年1月1日至今的税收经营记录。系统显示,上述期间:该公司在我局正常申报纳税,暂未发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8)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桂林洋税务分局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税收纳税证明》:“海南普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1460100MA5RC3RW85)是我局管辖的企业。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局按时自行申报纳税及履行缴纳义务,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行为。”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现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序号税种计税依据税率1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17%、6%2营业税[注]应纳税营业额5%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3房产税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1.2%;12%的12%计缴4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5%、7%5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6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营业税税率5%,2016年5月1日3-3-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营改增以后没有营业税。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序号纳税主体名称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1发行人15%15%15%15%2浙江普利25%25%25%25%3杭州赛利25%25%25%25%4普利工程25%25%————(二)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及相关依据如下:序号项目依据文件来源金额(元)2012年外经《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拨付外经贸区1贸区域协调发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扶持项目余款海口市财政局240,000.00展促进资金的通知》(海财企[2016]1879号)2014年首次《关于下达2014年首次纳入限额杭州市余杭区商务纳入限额以上10,000.002以上社零统计单位奖励资金的通局、杭州市余杭区社零统计单位知》(余商务[2015]190号)财政局奖励资金余杭区2015《关于下达余杭区2015年杭州市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年杭州市海洋120,000.003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余和改革局、杭州市经济发展引导发改[2016]30号)余杭区财政局资金4递延收益转入————776,100.00合计1,146,100.00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财政补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一)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质监主管机关出具如下证明:1.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7月27日出具《证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至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记录”。2.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证明》:“经过本局相关监管职能查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3-3-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录。”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证明》:“经过本局相关监管职能科室查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期间,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缴费记录及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1.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目前执行的缴费比例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执行情况缴费比例公司险种合计(%)企业(%)员工(%)开户时间名称海口杭州海口杭州海口杭州养老2822201488保险医疗1013.5%+4811.522%+4保险失业1.51.5110.50.51992-7保险普利工伤制药10.310.300保险生育0.610.6100保险住房公积22004-12金养老22148保险余杭余杭医疗11.5%+3,9.5,余杭2%+3,保险杭州杭州杭州2%+413.5%+411.5浙江失业1.510.52004-1普利保险余杭工伤余杭0.4,0.4,0保险杭州0.3杭州0.3生育110保险3-3-1-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缴费比例公司险种合计(%)企业(%)员工(%)开户时间名称海口杭州海口杭州海口杭州住房公积2412122004-10金养老22148保险医疗13.5%+411.52%+4保险失业1.510.52001-10保险杭州工伤赛利0.20.20保险生育110保险住房公积2412122004-10金注: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部门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2.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具体情况如下:项目2016上半年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职工总数5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2普利制缴失业保险2药纳人数工伤保险2生育保险2住房公积金2042053230职工总数养老保险1241119693医疗保险1241119693浙江普缴失业保险1241119693利纳人数工伤保险1241119693生育保险1241119693住房公积金1221116257杭州赛职工总数11143-3-1-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项目2016上半年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利养老保险1114医疗保险1114缴失业保险1114纳人数工伤保险1114生育保险1114住房公积金11143.发行人在2016年半年度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未缴足的原因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总数为331人,共有4人未在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其中1人为新增员工,正在办理(现已缴纳),3人为退休返聘。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总数为331人,共有6人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1人为新增员工,正在办理(现已缴纳),3人为退休返聘,2人为驻外销售人员,自行要求在驻地缴纳公积金,公司已以工资发放的方式补贴公积金。4.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如下证明:(1)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书》:“兹有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编号09,现有职工125人,2016年1月至2016年07月在海口市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属实。”(2)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在建行设立公积金账户,截至2016年6月30日,正常缴存人数126人,公积金已缴至2016年6月,缴存余额人民币1384164.42元,未出现被我局处罚情况。”(3)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证明》:“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以来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我区未发生重大劳动纠纷投诉及行政处罚事项。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单位参保编号48985,至目前无欠缴。”3-3-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兹证明贵单位截至2016年7月29日共计为15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中心无涉及以上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5)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驻浙江办事处:兹证明贵单位截至2016年7月29日共计为79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中心无涉及以上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6)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兹证明贵单位截至2016年7月29日共计为109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中心无涉及以上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7)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证明》:“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因上市需要开具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至今,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现有劳资纠纷的情况。”。(8)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兹证明贵单位截至2016年7月29日共计为1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中心无涉及以上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经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3-3-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以下无正文)3-3-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丽经办律师:张立灏经办律师:夏勇军经办律师:章丽娜二○一六年月日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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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3月开展“法润江苏2020春风行动”活动以来,为涉疫企业、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困难群体提供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36200多件,进乡村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42800多次,提供“不见面”法律服务90847人次,为抗疫一线医护人员免费办理法律服务675件,办理涉困难群体法援案件17316件,帮扶特殊人群困难家庭失学子女3751人。

“相比于正常诉讼程序耗时3个月甚至半年,本次特邀律师调解从收案到结案总共历时5天,两家公司间矛盾纠纷也快速得到解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谈起疫情期间这桩案件,仍不由得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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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线上调解方式得到广泛运用。南京、南通、苏州等地线上非诉讼中心投入运转,通过“江苏微解纷”小程序,在线受理市民纠纷处理诉求;连云港、扬州、泰州等地创新“云调解”模式,调解员开展线上答疑或组织双方调解;镇江、盐城、宿迁等地探索运行“网上律师调解工作室”,第一时间受理、调处复工复产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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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贫是这两年我省“春风行动”的重头戏。今年我省着眼于解决群众最急切最忧心的突出问题,细化基本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加大兜底脱贫群众的“一对一”法律帮扶,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法律体检、法律顾问等个性化服务。比如,徐州、南通、镇江等地培育贫困家庭法律“明白人”,盐城、无锡、扬州等地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减免公证费用,发放防疫爱心礼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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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起欠薪纠纷牵涉48人。滨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审查申请材料并指派法援工作者朱彬承办此案。朱彬在走访和调查取证中了解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内仅存的几台陈旧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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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吃劲时,法律援助不掉线。我省动态跟踪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维权申请,将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功能,依法妥善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加强劳资纠纷排查化解,开展劳动用工排查,完善援调对接、援诉对接机制。

安全有序的复工复产离不开法治护航。各地主动对接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精准化服务,助力企业解难题、促发展。南京、盐城、泰州等地组织多家律师事务所开办分所、建成海外服务中心,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无锡、徐州、常州等地指导全市法律服务机构与顾问单位建立企业复工达产法律服务群,提供点对点法律服务;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姑苏区等成立法律服务团,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选聘专业法律顾问,开展“坐诊+出诊”法律服务。(倪方方张全连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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