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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赣州十级伤残最多可以赔多少?

2021-09-25 10:30:2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12 咨询电话:954310

赣州报道:江西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住院护理费统一按130元/天计算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数量大幅增长,

事故数量也随之增多。为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下简称赔偿标准),自2021年6月9日施行。

对审判实务中因地区差异出现的计算标准不统一问题,赔偿标准对部分赔偿项目采取了定型化方法处理,统一了相应的计算标准。其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统一为130元/天、出院后的护理费统一为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为60元/天;营养费统一为30元/天;交通费统一为30元/天;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日净收入按150元/天计算。

并且,赔偿标准细分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情形。例如,外地就医住宿费设定了相匹配的赔偿上限: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

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相应合理量化,具体参考赔偿金额为:起点金额为十级伤残5000元,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000元;从五级伤残到三级伤残,每档增加5000元;从三级伤残到一级伤残,每档增加10000元。

另外,赔偿标准明确了事故各方的赔偿责任比例。如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明确机动车一方在70%~80%比例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认定行人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明确行人一方在60%~70%比例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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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钟文)近日,赣州市温女士记者投诉,称自己花了28500元在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美容整形科进行了隆鼻和丰胸手术,但自体脂肪隆胸术后出现移植脂肪坏死,经过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医院也不予理会,万般无奈下只有向媒体求助。

温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10月份自己在网上看到吉安第二人民医院美容整形广告后,同年10月31日特意从赣州到吉安第二人民医院美容整形科了解做隆鼻手术,当时本来去只是想咨询做隆鼻手术的,因被对方咨询师一直推荐做自体脂肪隆胸,说自己的脂肪很安全,既可以减肥又可以丰胸。

“做两项手术后总共的费用是28500元,自己没那么多钱,还有的是贷款来的,其中隆鼻12500,隆胸16000。(手术)抽取了自己大量的腰部及腿部脂肪,用于填充胸部。因注入脂肪过多,当时医院告知做两项手术只需三四个小时,实际手术时长达八小时。”温女士说道。

据温女士介绍,术后发现自己鼻子出现红肿,2018年1月份到医院做鼻子修复手术。二次手术后又感染红肿,后把鼻子假体取了出来。通过和医院多次协商后,医院退了隆鼻费用一半钱给自己,隆鼻手术以失败而告终。

2018年5月份,温女士双侧乳房出现疼痛不适,触摸有硬块。多次到医院做B超检查,显示自体脂肪术后脂肪液化钙化坏死。因实在疼痛难忍,双侧乳房肿块也越来越大。2019年6月份温女士来到南昌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手术,取出自体隆胸脂肪坏死硬块。但是医生告诉她,只能把大的硬块取出来,没办法全部取出来,不能做手术了,再取也清理不干净,只能将乳房全部拿掉。标本送检后,送检病理报告显示:符合自体隆胸术后,脂肪液化。双侧乳房还有多处硬块,需要后续治疗。

2019年11月27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温女士因自体脂肪隆胸术后出现双乳多发结节、脂肪液化坏死囊肿钙化形成,于外院行双侧乳房多发包块切除术+双侧乳房探查术+任意皮瓣形成术,目前检见其左、右双侧乳房外下至内下象限部分凹陷,存在部分畸形,自体脂肪隆胸术后双乳出现结节虽为该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但医方在术前未能予以告知、术中操作未能予以避免、术后出现该并发症未能及时处理,医方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告知和注意义务,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诊疗过错参与度60%-70%。其左侧乳房部分畸形、右侧乳房部分畸形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

温女士介绍,事后自己多次来到医院寻求解决方案,但医院一直未予理会,同时推卸责任说不是他们的原因。后来在网上查才发现这个医院是私立医院,为什么私营医院却打着第二人民医院的牌子?帮自己主刀的崔医生从始至终也没提供任何资质证明。温女士表示,自己已请了律师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刘主任向记者表示,医院和温女士协商过,但没谈成,也同意对方走司法途径。

3月23日,吉安市吉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邓主任告诉记者,得知此事后,他们高度重视,根据相关新规定,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等机构名称,区领导及时布置进行整改。区卫健委于3月20日向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下发了《关于不能继续使用“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名称的通知》,责令其立即启动变更名称程序,相关工作人员3月21日上午也前往了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医院负责人进行现场告知,区里将跟踪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同时针对温女士投诉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崔某医生非法行医一事,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已进驻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崔某行医事件进行核实,并对该院的医疗行为和医护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此事后续如何处理?本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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