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
规则1【户口婚姻】以转移户口为目的缔结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2【血亲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3【婚姻登记瑕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撤销婚姻登记的,仅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婚姻关系有效。
规则4【同性恋人】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思潮及立法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同性恋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规则5【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4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
规则6【代孕协议】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规则7【陪嫁与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亦应予以支持。
规则8【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赠与财产未成为同居生活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不能结婚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返还所赠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规则9【分居离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规则10【生育纠纷】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规则11【无性婚姻】虽然性功能障碍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以无性婚姻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支持。
规则12【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13【乘人之危】协议离婚后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不应得到支持。
规则14【情侣欠条】“情侣欠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感情之债。除了原、被告的证据外,应主动审查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能力等,最终作出符合举证规则、接近客观事实的推理和判断。
规则15【夫妻借款】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不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16【借款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述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规则17【租金收益】婚姻结束当时尚未取得的租金收益(预期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8【复婚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9【复婚与共同财产】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规则20【物权变动】物之所有权是否变动,不能仅以物权变动之结果(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为判断标准。
规则21【汽车摇号】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在此转移过程中,无须再重新摇号。
规则22【肇事债务】肇事人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分担。
规则23【房屋归子女继承协议】“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非子女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
规则24【个人债务】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规则25【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规则26【夫妻债务推定】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规则27【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28【离婚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则29【离婚赠与】离婚赠与具有特殊性,理应在维持赠与人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履行该赠与。
规则30【赠与撤销】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
规则31【一方赠与】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
规则32【父母赠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规则33【知识产权分割】在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基础上,必须合理补偿夫妻另一方的家务劳动贡献和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损失。
规则34【保险收益】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规则35【保险分割】不同的保险品种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
规则36【保费分割】在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情况下,离婚时应当给对方一定的份额。
规则37【保险金分割】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8【证券分割】夫妻一方投入有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父母或朋友,或代他人理财的,该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9【股票分割】股票虽系个人婚前购买,但由于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与资金存在相互转换的形式,个人财产如果已经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合,则应当依照开庭之日的市值,按资金投入比例确定分割点。
规则40【股权转让】第三人基于对股权经工商登记的信任购买夫妻一方转让的股权,推定为善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转让股权的夫妻一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规则41【股权分割】夫妻一方的股权,离婚时能够转让或分割给对方,需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规定,即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规则42【独资企业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哪方愿意经营该企业,从而分别处理。
规则43【合伙企业分割】对没有析产的合伙企业,在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作处理,待析产后另案处理或另案解决。
规则44【同居财产】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
规则45【同居帮助金】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性质不同。
规则46【同居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主张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的,应当证明该财产系双方共同出资,否则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规则47【婚外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补偿协议、赠与合同等,因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不法约定之契约,不受法律保护。
规则48【婚前按揭房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规则49【拆迁安置房分割】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规则50【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夫妻一方为居民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条款的约定应当有效,但法院认定为有效后对其条款可变通执行。
规则5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专属于人身性质的财产,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5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妇女应当适当分得土地承包权。
规则53【居住权】对居住权的裁判,应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体现对当事人意思的保护,并注重对弱者生存的救济保障。
规则54【共有房产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规则55【子女亲生推定】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一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婚外恋的事实,便随意地推定子女非其亲生。
规则56【不利推定原则】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可适用不利推定原则。
规则57【亲子关系推定的举证】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规则58【收养登记与成立】未办收养登记的,应当认定该收养关系未成立。
规则59【收养登记与监护】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能成为离婚时拒绝监护的理由。
规则60【人工授精】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男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规则61【抚养费赔偿】侵权发生后出生的婴儿,有权就未出生期间其抚养人受到的侵害主张抚养费赔偿。
规则62【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规则63【抚养费的放弃】父母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约定有效。
规则64【赡养顺位】同一顺位有多个赡养人时,各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履行了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有权向其他赡养人求偿。
规则65【法定赡养】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包括保障父母的居住权,即子女有义务为父母提供适宜的居住条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规则66【婚内保证赔偿】婚内保证赔偿是对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思所为,应属无效行为。
规则67【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规则68【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代替或排斥夫妻间的一切侵权赔偿责任。
规则69【公有住房继承】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但是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继承,而是一种“准继承”。
规则70【房屋继承侵权】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继承份额内的房屋所有权,但其不能因这部分权利的取得,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权共有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规则71【遗产继承】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规则72【继承权实现】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则73【遗嘱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规则74【代书遗嘱】形式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未必无效。
规则7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遗嘱人的后一配偶虽不是家事协议的当事人,但依我国善良风俗,可继受取得遗嘱人前一配偶的意定居住权。
规则76【遗嘱变更】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
规则77【诉讼主体】女方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纠纷案的诉讼主体。
规则78【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子女提供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规则79【婚姻登记审查】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遵循形式审查标准,但对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应进行实质审查。
规则80【抚养再审】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对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规则81【彩礼返还终结执行】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心忠著
规则1【企业性质认定】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所确认的企业实际状况直接对企业性质作出认定。
规则2【预备期营业执照吊销】被吊销预备期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认定标准在于企业是否已依法成立。
规则3【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4【抵押物出资】抵押物不是适格的公司出资标的。
规则5【劳务出资】出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劳务贡献不得作为出资。
规则6【出资与验资】股东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足额缴纳了出资,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规则7【出资诉讼时效】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规则8【抽逃出资】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规则9【股东权利与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条件。
规则10【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亦应对公司的债务担责。
规则11【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实际出资并非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唯一要件。
规则1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一定要认识到在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簿上登记的股东就是公司股东,反之则不是,自己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规则13【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之诉】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不宜支持。
规则14【股东确认与查封财产】股东以股东身份确认之诉申请查封公司财产不应予以支持。
规则15【项目合作人与股东资格】项目合作人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
规则16【股东资格与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
规则17【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具备了股东特征,善意第三人对此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赖。
规则18【一股二卖】“一股二卖”中,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推定同意是该协议的追认条件,但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
规则19【留存股金认定】股权转让时留存部分股金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认定。
规则20【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而不是工商登记文件。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仅发生对外公示效果,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认定。
规则21【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不知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时,受让人可采取行使合同撤销权或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救济。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时,受让人只能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规则22【股权回购】有权转让股权的主体仅为公司股东,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有限公司才可回购股权。
规则23【股东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后,公司又将其退回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名为退股,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规则24【债转股】是否进行债转股以及转股的条件属公司自治范围,但若债转股过程中存在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适当介入,予以司法救济。
规则25【夫妻转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规则26【经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的,原投资人对转让前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规则27【职工退股】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
规则28【非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非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进场交易的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规则29【知情权之合理根据】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须有合理根据。
规则30【知情权之举证】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31【知情权之前置程序】《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前置程序,履行前置程序存在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规则32【知情权之正当目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要有正当目的。对正当目的的审查,可以从具体、合法、关联、安全等四个方面来把握。
规则33【股东会决议的追认】公司股东未出席股东会应视为弃权,不能再对股东会所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追认”股东会决议不产生效力。
规则34【股东会越权】即使在程序和形式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超越职权或法定议事范围,为小股东设立法定外的义务,未征得小股东同意,不当然取得合法效力,并无约束力。
规则35【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对于一致同意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即具有与召开股东会的决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规则36【股东会决议的签名】缺乏部分股东签名或表决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应否撤销关键取决于决议本身是否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效力性规定。
规则37【债务加入】鉴于债务加入会影响到公司的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是事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行为,应当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会作出决议。
规则38【公司决议撤销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规则39【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合意。
规则40【股东分红】股东分红仅以股东身份的确认为条件。
规则41【盈余分配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而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这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强行规范而不能转化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规则42【公司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规则43【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必须通过严格限定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来防止恶意诉讼,其中关于原告提起该诉讼主观是否善意则是考察的重点。
规则4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股东通过代表诉讼取得的胜诉利益理所当然归属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原告股东。但法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将被告的赔偿金额直接判给原告股东。
规则45【股东权利滥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财产下落不明,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46【高管报酬】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管的报酬应由股东会来确定。
规则47【监事待遇】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公司未对其职务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明确,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应当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担任监事期间的待遇。
规则48【单位犯罪高管赔偿】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高管人员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规则49【公司登记审查】公司登记行为的形式审查应采取明显、重大违法排除的标准较为适当。
规则50【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当然,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理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
规则51【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仅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在个人行为中并非代理权的表征。
规则52【个人独资企业证照移交】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一般伴随着企业相关证照由发包人移交给承包人使用的情形,该证照移交应视为履行合同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规则53【营业转让】公司财产、负债及人员同时转让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并分立。
规则54【增资入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增资入股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如股东会事后对该合同不予以追认,则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规则55【公司减资】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应当在其减少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该类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规则56【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57【公司章程司法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司法适用审查是法院基于案件裁判的需要而主动进行的司法活动,不以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其审查效果也仅限于案件的裁判范围之内。
规则58【公司解散事由】负债和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规则59【公司僵局】公司本身处于盈利状态并非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充分阻却事由。
规则60【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该一人公司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规则61【公司注销执行股东】在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规则62【清算管辖】清算案中对公司住所地有分歧,应依据公司注册地确定管辖。
规则63【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依法应作为公司的当然清算义务人,股东不能以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而免除清算义务。
规则64【清算法人诉讼代表】清算法人诉讼代表由清算组决定或推选。清算组逾期不能确定负责人或诉讼代表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规则65【清算组成员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66【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依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股东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67【非公司制企业清算】非公司制企业并非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不能要求他们承担清算义务。
规则68【父孙公司清算】父公司对于孙公司而言并不当然等于实际控制人,不能直接认定父公司具有清算义务,承担清算不作为的民事责任。
规则69【公司吊销清算责任】公司出现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后公司股东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心忠著
规则3【劳动关系唯一性】同一时期内,劳动者具有唯一劳动关系。
规则4【挂靠劳动关系】挂靠车辆承包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规则5【准毕业生劳动关系】尚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规则6【借用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借用实习协议招工,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不属于在校学生,不隶属于学校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为前提。
规则30【双倍工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次日始。
规则32【扣发工资】用人单位无权以违反计生义务为由扣发工资。
规则38【工伤认定因果关系】职工受伤与履职行为有因果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关键。
规则40【旧伤复发】转业军人旧伤复发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心忠著
规则1【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规则2【道路】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司内,公安交警大队亦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该事故一定不属于道路交通
事故。
规则3【道路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处理。
规则4【施工事故】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规则5【通行】所谓的“通行”状态,应结合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事故之几率认定,而不能扩大到机动车任何运动位移之状态。
规则6【停止】尽管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并非一定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规则7【使用】“使用被保险车辆”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
规则8【致害人】交强险中的“致害人”应理解为实际侵权人。
规则9【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是适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
规则10【爆胎事故】停放在道路边的机动车爆胎致人损害属于交通
事故。
规则11【多车事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加害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时,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则12【多车事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3【多车事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无法确定具体的肇事车辆时,由每个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肇事行为人向事故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14【瑕疵告知】出借人对出借车辆之瑕疵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该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15【出借车辆】出借车辆的车主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则16【擅自驾驶】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允许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17【非法占用】机动车原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在被非法占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8【挂靠】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19【套牌】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意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20【套牌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21【租赁】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22【租借】租借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保险理赔。
规则23【交付未登记】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24【未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25【先行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赔偿义务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规则26【管理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放任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肇事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则27【遗洒物致害】高速公路遗洒物致人损害时,公路管理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应对受害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28【高度注意义务】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有对未通车路段设置的禁行警示、隔离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职责,并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积极防范和排除风险的高度注意义务。
规则29【挂车投保】运输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为挂车投保交强险,按照保险过错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规则30【醉驾】醉酒驾驶行为人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保险公司事先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规则31【试驾】试驾中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由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共同承担。
规则32【代驾】临时替代车主驾车送其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时应当与车主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33【无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无责车辆损失赔偿责任。
规则34【机动车考试】机动车学员考试中受伤,学员以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并要求驾校赔偿其人身伤害的损失的事实及理由不能
成立。
规则35【考试赔偿】公安机关在组织考试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规则36【不可抗力】车辆爆胎引起交通事故不属不可抗力。
规则37【雇主责任】原告放弃雇主责任仍然可向雇员求偿。
规则38【生产者责任】电动车超速、超重,存在产品缺陷,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电动车生产者应对原告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规则39【误工费】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标准。
规则40【误工费】60岁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主张误工损失。
规则41【医疗费】交通事故损害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确定。
规则42【社保扣减】损益相抵规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规则,但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不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予以扣除。
规则43【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损害中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伤残系数。
规则44【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后意外死亡,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规则45【事故参与度】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
规则46【损伤参与度】在存在损伤参与度的情况下,伤残等级系数的计算,既要考虑到受害者所构成的最高伤残等级以合理确定最高等级指数,又要考虑到损伤参与度所评定的损害行为对于该等级伤残的关联
程度。
规则47【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损害中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规则48【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事故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年龄段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规则49【扶养能力】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扶养人的扶养能力。
规则50【精神损害】交通肇事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规则51【精神损害】因交通肇事犯罪侵权,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保险人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52【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不应理解为包括人身伤亡等各种损失。
规则53【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及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而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类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
规则54【替代费用】受害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所花费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规则55【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对其予以赔偿。
规则56【贬损费】车辆贬损费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形下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57【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
规则58【贬值损失】考虑到法律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
规则59【维修费用】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存在差距,应以实际维修费来确定损失赔偿。
规则60【维修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实际维修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予赔偿。
规则61【施救费】判断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应当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
衡量。
规则62【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可赔偿性。
规则63【分项限额】交强险应当遵循分项限额。
规则64【赔偿分项】未细分投保项目则赔偿项目也不应分项。
规则65【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释明停运损失不赔条款的可以免责。
规则66【停运损失】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
前提。
规则67【优者危险负担】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如果难以分清双方过错,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
责任。
规则68【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示、告知义务,否则免责事由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规则69【保单生效】交强险投保后约定保险期间前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因未明确提示保单何时生效则不应拒赔。
规则70【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成立是承担交强险的前提。
规则71【因果关系】保险合同将驾驶人逃逸约定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驾驶人的逃逸行为与损害的产生或扩大有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7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
责任。
规则73【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规则74【从业资格】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规则75【驾照过期】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规则76【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不可以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为由
拒赔。
规则77【驾驶证脱审】驾驶证脱审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规则78【临时车牌】临时车牌过期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责。
规则79【准驾车型】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的,保险公司不宜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
规则80【准驾不符】“准驾不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规则81【准驾不符】驾驶人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规则82【车型不符】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可免赔商业险。
规则83【车检】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检验而免责。
规则84【脱保】交强险脱保商业险并不当然免责。
规则85【未上交强险】肇事车辆未上交强险仍需参照交强险担责。
规则86【酒驾免赔】酒驾免赔条款适用于酒后违规停车引发保险事故。
规则87【本国驾照他国出险】购买了保险并持有我国驾照,在他国遇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畴。
规则88【保险先赔】投保车辆被撞报废保险公司理当先赔。
规则89【代购车险】车商不按约代购车险,车辆受损应予赔偿。
规则90【违法退保】交强险违法退保后车辆肇事,未严格履行交强险退保审核义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则91【连带赔偿】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未获赔的受害人负连带赔偿
责任。
规则92【转卖通知】转卖车辆即便未通知,保险公司亦不应拒赔。
规则93【用途变更】擅自变更车辆用途,将自用客车用于运货之用,且由此获得利益回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规则94【车牌变更】投保后车牌号码变更出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规则95【保险批转】购二手车未转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96【车损险】车辆损失险不应考虑事故原因及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
规则97【盗抢险】保险车辆因遭到盗窃而引发线路短路起火并烧毁,构成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规则98【交叉竞合】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是由于肇事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应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
责任。
规则99【同乘人致人损害】保险人是否对同乘人对外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予以理赔,须综合考虑同乘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其他特定身份或雇佣关系。
规则100【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
规则101【第三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其他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人。
规则102【交强险第三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规则103【受害人身份认定】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规则104【第三者】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规则105【交强险第三者】肇事机动车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即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06【司机与第三者】司机修车被本车致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规则107【司机与第三者】司机下车检修车辆时被碾轧致死应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规则108【第三者转化】“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
规则109【乘员与第三者】车祸时乘员摔出车外,遭砸压当场死亡,“车上人”转为“第三人”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规则110【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规则11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规则112【本车人员】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当以近因发生时的空间位置判断是否为本车人员。
规则113【诉讼地位】侵害人同时是事故中受害人(即死亡人)法定继承人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被告。
规则114【追加第三人】保险车辆在施救过程中再次受损,法院不应追加侵权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规则115【索赔时效】实践中应当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作为索赔时效的起算点。
规则116【索赔时效】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规则117【事故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
规则118【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充分证据。
规则119【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规则120【赔偿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简单地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规则121【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
规则122【协议遗漏】已履行完毕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发现遗漏赔偿项目,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规则123【漏诊】交通事故医院漏诊,则应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与侵权人共同对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承担赔偿
责任。
规则124【事故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
规则125【赔偿顺序】“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后应当按照法定的赔偿顺序确定赔偿责任。
规则126【追偿】保险人有权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追偿交强险赔
偿款。
规则127【代位追偿】“代驾”事故中保险公司没有代位追偿权。
规则128【无名氏死亡】无名氏被撞身亡且在身份被确认前,保险公司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规则129【补充责任】车主未投保交强险,他人驾车出险,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
王林清杨心忠著
第二章监护人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三章用工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六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七章产品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八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九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一章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二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三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四章物权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五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六章婚姻家庭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七章商事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八章专家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十九章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纠纷裁判方法与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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