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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2021-09-25 10:35:5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45 咨询电话:954310

我们都知道员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但如果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若发生工伤问题该由哪方用人单位承担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陈某系某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下岗时所在的物业公司负责缴纳。

9月20日,陈某从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当日6时5分,陈某经过路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陈某无责任。

随后,陈某之妻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于同年12月6日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由酒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酒店公司认为,陈某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不同时段分别在酒店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驳回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

”等规定,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企业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险,不能因为其在别的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免除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实务中,单位也不可能重复缴纳社保,因此,企业要使用这种员工,可以选择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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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国家作为工伤保险坚实后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有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

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要做哪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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