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发生工伤以后,一般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款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一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一般情况下,工伤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通常只主张工伤赔偿待遇,但是,如果员工在享受了工伤待遇以后,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在工伤系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一个从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务工人员,于2012年12月19日入职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
2013年3月29日上班时间,小王在达某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倒,导致左腿受伤,后小王被认定工伤。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小王伤残等级为十级。
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为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小王遂提起仲裁。2013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判令达某公司支付小王相关工伤待遇。达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后达某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至此,小王的工伤待遇已得到了充分保障。
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2014年8月21日,小王以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达某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裁判】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身体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小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工伤待遇,根据工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却就生产安全事故赋予受伤员工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一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员工即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身过错在所不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的归责则以过错为原则,即有过错有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王非在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受伤,而是在达某公司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伤,其所受伤害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小王以生产安全事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当。
综上,龙岗区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工伤损害赔偿法律规范和一般侵权损害法律规范的竞合,对于各法律规范赋予的未重合的请求权,小王均可以行使,小王据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小王在下雨天行走过程中未尽应有注意,达某公司未及时清理丢弃物品以清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考虑,法院酌定达某公司应给予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基于以上分析,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审裁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达某公司显然不能接受,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公司方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考虑,酌定达某公司给予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错误的。达某公司工厂门口外面已经做了防滑地面,如果员工稍加注意就不可能会摔倒。小王作为部门主管,应该具备比一般员工更多的安全常识和自我安全防护的技能,小王摔倒的工厂门口地面的现状已经存在十年时间了,每天至少有大概100人上下班,十年来都没有发生过员工摔倒事故,唯独只有小王摔倒,可见小王系自身安全防护问题导致自己不小心摔倒,就民事侵权案来讲,小王理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根本不存在任何向达某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责任的条件。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王因涉案事故引发工伤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是否还有权向其工作单位即达某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小王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欲向达某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证实其所受工伤系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但小王未能对此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关安监部门亦未认定其所受工伤的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在本案要求达某公司承担其所受普通工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深圳中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小王的起诉。
【实务分析】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伟律师认为:
此案属于工伤案件延伸出来的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子,按照理论通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只要有法律依据支持,员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相关权利主张,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观点:
如果员工是因为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以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反之,则不能依据民事法律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案例中,员工之所以在二审中未能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支持,是因为其受伤,属于厂区斜坡处行走时踩到被雨水淋湿的纸皮而摔伤,纯属意外受伤,并不是安全事故,因此不符合“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这一法定前提,当然不能享受到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就生产安全事故赋予受伤员工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一旦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伤员工即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自身过错在所不问。这和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不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责任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其中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但是,安全生产法中的归责原则和工伤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是一样的,均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安全事故,在认定工伤时,适用无过错原则,在员工依据民事法律主张赔偿时,也是无过错原则,即“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在因安全事故引起的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后,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律师在代理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可考虑依据这一法律规定,提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民事赔偿请求,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遭遇车祸的受害者在治疗的时候,往往会要求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补偿,有些受害者觉得车祸给自己的生活、工作、身体、心理等都造成影响,就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发生车祸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网友咨询:
请问,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郑世红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受到损害,有时也会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郑世红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郑世红律师补充: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怎么赔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伤害以后,虽然可以获得一些医疗费以及相关费用的赔偿,然后将身体养好,但是对于受害人的折磨以及身体上的痛苦这个都是不能形容的,这个时候相关的人员可能就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是不相同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伤残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金渊跃律师解析。
伤残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伤残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伤残的等级以及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种类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金渊跃律师支招: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能申请精神损失费吗,关于劳动仲裁的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劳动仲裁能申请精神损失费吗?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章海燕律师解答:
在工作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话,如果劳动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维权。一些劳动者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有一些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带来了精神损失,因此会在仲裁申请中申请精神损失费。
因为劳动仲裁主要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精神损失费在上述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因此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仲裁不能申请精神损失费。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章海燕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比较直接的维权办法,也可以同时进行,因为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和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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