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申报工伤之后多久不鉴定就过期了?

2021-10-18 23:20: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67 咨询电话:954310

张某于2016年5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在钳工岗位从事操作工作,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与张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3月下旬,张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因工负伤,4月经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2018年4月初张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4月下旬张某收到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即向人事部门提出自己因工负伤五级,企业不能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但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没有同意,双方经多次交涉未果,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合同到期,但企业不能与之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所以企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也按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可见,企业是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的,即使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张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仍不能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恢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受伤。工伤人员根据伤情不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作出伤残等级,标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工伤五级至工伤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并不严重,而且现在已经治愈,为什么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如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以终止的决定权是在于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