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1)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编制。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
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各级编码设置如下:
①第一级分两位(ー、二位),表示工程分类顺序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依此类推。
②第二级分两位(三、四位),表示专业工程顺序码。
③第三级分两位(五、六位),表示分部工程顺序码。
④第四级分三位(七、八、九位),表示分项工程项目顺序码。
⑤第五级分三位(十、十ー、十ニ位),表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建筑工程项目编码结构如图1-1所示。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3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3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的项目编码应为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②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1)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2)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人综合单价中。
3)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人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3)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书2.14节“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列项。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地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而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就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了。事实上,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任何金额都属于中标人的,是否属于中标人应得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暂列金额从定义开始就明确,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不会再出现超过已签约合同价的情况,是否超出已签约合同价完全取决于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中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目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甲供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①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②住房公积金。
③工程排污费。
2)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原列入规费的工程排污费已经于2018年1月停止征收。)
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营业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教育费附加。
④地方教育附加。
2)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注: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内容摘自:《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与实例详解系列》
来源: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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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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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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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覆盖研发、生产和销售全产业链的创新型生物医药公司,是在抗HIV创新药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企业。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守“以患者为中心,创新解决方案,促进人类健康”的核心价值观,针对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在全球范围内研究、开发安全有效、具有重大临床价值和全球竞争力的新型药物。公司秉承提升创新药物可及性的理念,制定全球化商业策略,为国内外患者提供更多药物及治疗方案的选择,满足患者多元化的用药需求。
公司拥有先进的长效多肽技术平台及新型透皮贴片制剂技术平台。依托长效多肽技术平台,公司在抗HIV领域自主研发了系列创新药产品,包括已上市的国家1.1类新药艾可宁及在中、美两地申报临床、针对多个HIV适应症的在研项目FB1002(艾可宁+3BNC117联合疗法);并通过公司的多肽研发平台布局了多个长效多肽类储备项目。依托新型透皮贴片制剂技术平台,公司正在开发新型透皮镇痛贴片FB3001,拟用于治疗肌肉、骨骼及关节疼痛。同时,公司凭借积累多年的抗病毒药物研发经验,持续深耕其他抗病毒领域的新药研发。本报告期内新增抗病毒新药FB2001研发项目。
(1).抗HIV领域
公司抗HIV系列创新药产品定位全球市场,根据产品的技术优势、适应症及研发进度,公司制定了分阶段、分市场的全球化整体商业策略。艾可宁在全球主要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首发上市,目前主要覆盖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FB1002(艾可宁+3BNC117联合疗法)全注射疗法正在中国、美国针对3个HIV适应症(包括多重耐药患者、维持治疗、免疫疗法)开展临床II期研究,未来将主要聚焦中国及发达国家市场。
1.已上市产品:艾可宁
艾可宁,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家1.1类新药,全球首例获批的长效HIV融合抑制剂。于2018年5月,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新药证书;于2018年10月,被纳入《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18版)》;于2019年11月,被纳入全球知名的“利物浦药物相互作用数据库”;于2020年12月,作为独家专利产品通过谈判方式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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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宁的技术特点及产品优势
广谱,艾可宁是长效融合抑制剂,作用于HIV病毒感染的第一环节,能有效阻断病毒进入人体免疫细胞。艾可宁与靶点HIV膜蛋白GP41结合,抑制病毒膜与人体CD4+T细胞膜融合,从而阻止HIV-1病毒进入细胞。GP41存在于所有HIV-1病毒,艾可宁对主要流行HIV病毒包括耐药病毒均有效。
长效且起效快,通过静脉注射方式,每周给药一次,在患者体内立即起效。艾可宁在人体内具有11至12天的长半衰期,大幅长于一般多肽药物2-3小时的体内半衰期。
高安全性、强有效性,艾可宁为多肽类药物,在体内经水解变成氨基酸和水,不经过肝脏代谢,安全性高、副作用小。根据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刘敏、陈耀凯2019年发布的《基于艾博韦泰的抗病毒治疗方案对HIV感染者疗效的回顾性分析》,艾可宁可在一个月内快速降低HIVRNA,升高CD4+T淋巴细胞计数,改善免疫功能。
药物相互作用小,艾可宁代谢路径独特,通过蛋白水解酶代谢,减少与其他同时使用、治疗重症(细菌感染、真菌感染、肿瘤等)的各种药物的相互作用。根据利物浦药物相互作用团队研究,艾可宁与现有全球已上市的所有抗艾药物无显著的药物相互作用,与艾滋病患者使用的抗肺结核,抗癌及其它治疗药物也无任何药物相互作用。
艾可宁的目标推广人群
我国非常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使用抗HIV药物的群体包括抗病毒治疗的人群和预防HIV感染的人群。基于艾可宁的产品特点及其在临床应用中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公司制定了差异化的市场推广策略,锁定了明确的目标推广人群。
在抗HIV病毒治疗的药物运用中,艾可宁联合其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使用,主要覆盖三类目标人群:住院及重症患者(包括HIV合并机会性感染、外科患者等)、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耐药患者。2018年国内HIV病毒携带人数约为125万人,其中上述三类患者人群合计约为58万人;2019年1到10月,国内新报告发现HIV感染者约为13.1万人,艾可宁的目标推广人群广阔且逐年增长。
上述目标推广人群,对于传统的鸡尾酒口服疗法,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不适用,例如出现耐药、合并症治疗中与其他疾病治疗药物的相互作用、强烈的用药副作用等问题,从而影响了抗HIV治疗效果,或可能影响治疗和预防HIV感染的效果。因此,对抗HIV新型药物稳定、持续的用药需求日益凸显,激发了抗HIV医保+自费增量药物市场的发展。
艾可宁的竞争优势
国家免费药物覆盖抗HIV治疗的基础用药需求,以保障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的有效控制。抗HIV医保+自费药物,是对国家免费药治疗方案的补充及提升,以满足患者差异化的用药需求。
艾可宁定位抗HIV医保+自费增量药物市场,与国家免费药物不在同一支付体系内且目标推广人群不同,与国家免费药物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艾可宁需与其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联合使用进行抗病毒治疗,与目前已在国内上市的其他抗HIV医保+自费药物为竞合关系。
艾可宁针对不同人群差异化的用药需求,可与其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搭配使用,提供新的、多样化的抗病毒治疗方案及HIV感染预防方案。艾可宁在各类人群中的用药方案及竞争优势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住院及重症患者:艾可宁具有一定临床不可替代性。如手术或住院治疗期间无法口服药物、无法通过肠胃吸收药物、对口服药不耐受、以及需要同时治疗多种并发症(包括细菌感染、真菌感染、肿瘤等)时各种药物相互作用的禁忌等,艾可宁的注射给药方式解决了患者的上述治疗难题。此外,住院及重症患者本身需要在医院内住院接受治疗,艾可宁每周一次注射给药的方式,提升了用药依从性及便利性,更易被医患所接受。
对于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艾可宁是一个多肽药物,在体内经水解变成氨基酸和水,不经过肝脏代谢,患者用药肝肾代谢负担得以减轻。例如,对于肝功能异常的患者,非核苷类药物不适用,艾可宁可联合2个核苷类药物进行抗病毒治疗;对于出现肾功能异常的患者,核苷类药物不适用,艾可宁可联合整合酶抑制剂进行抗病毒治疗。
对于耐药患者:艾可宁具有高效广谱的抗HIV-1病毒活性,对主要流行HIV-1病毒、包括耐药病毒均有效。2019年7月,上海公共卫生中心发布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换药策略专家共识》,推荐的12个换药方案中7个方案推荐使用艾可宁。例如,对蛋白酶抑制剂出现耐药的患者,在联合用药方案中推荐更换为艾可宁等。
对于预防人群,艾可宁对目前已知HIV流行病毒均有效,自产品上市至今无耐药情况的发生,联用其他逆转录病毒药物进行暴露后预防,有助于降低HIV病毒感染的风险。
综上,艾可宁目标推广人群中无替代关系的直接竞争产品,并在细分治疗领域中具有一定用药不可或缺性,针对患者差异化的用药需求,与其他抗HIV新药一起共同开拓医保+自费药物的增量市场。
2020年度,艾可宁实现销售收入4,662.28万元,同比增长123.50%。
2.在研产品:长效、注射、联合疗法FB1002
公司基于对抗HIV创新药长效、注射发展趋势的判断,优先布局了基于艾可宁研发的抗HIV升级产品FB1002。
FB1002是一款聚焦全球市场的抗艾滋病新药,为长效、注射、双靶点融合抑制剂,拟每2周-4周给药一次,旨在替代现有口服疗法,拟探索“多重耐药、维持疗法、免疫治疗和预防”4种适应症。截止目前,FB1002“多重耐药、维持疗法、免疫治疗”3种适应症已处于临床二期实验阶段。
维持治疗
针对HIV病毒得到有效控制的HIV感染者的维持治疗,拟每2周-4周用药一次,替代需每日服用的口服药。艾可宁和3BNC117都具有较长的体内半衰期,其作用靶点分别为HIV膜蛋白GP41和GP120,通过静脉注射方式给药。
报告期内,FB1002针对维持治疗适应症已经在美国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的第二阶段。
多重耐药
针对为出现多重耐药性、缺乏活性药物选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抢救性新药。FB1002抗HIV作用机制与目前治疗艾滋病主要药物的机制都不同,实验室检测FB1002对多种耐药病毒有效。
报告期内,FB1002针对多重耐药适应症已经在中国、美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二期临床试验。
免疫疗法
通过激活免疫系统清除被HIV病毒感染的细胞(即病毒库),提高针对HIV病毒的自身免疫反应,使患者在一定期间内不使用任何药物而病毒复制得到有效控制,探索功能性治愈。3BNC117可以介导针对HIV病毒和被感染细胞的免疫应答,艾可宁可以帮助患者获得稳定的病毒学抑制并有助于免疫功能重建。
报告期内,FB1002针对免疫疗法适应症已经在中国、美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二期临床试验。
(2).肌肉骨骼关节疼痛领域
在研产品:新型透皮镇痛贴片FB3001(原AB001)
采用新型专利制剂而研制的外用消炎镇痛透皮贴片,拟用于治疗肌肉、骨骼及关节疼痛。国内外用镇痛贴膏、贴剂大多缺乏临床试验数据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FB3001在美国II期临床试验数据显示能够更有效地缓解腰背痛患者的疼痛,达到有统计意义的治疗终点指标,其疗效、安全性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报告期内,已完成FB3001项目中国桥接I期临床试验。
(3).其他抗病毒领域及长效多肽技术平台衍生产品
1.在研产品:抗病毒小分子候选新药FB2001
2020年1月29日和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上海药物研究所就抗病毒新药FB2001项目(DC系列候选药物)分别签署《技术开发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公司独家取得FB2001项目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开发、生产、制造及商业化权利。
公司与包括上海药物研究所在内的科研团队合力积极推进该项目的研发工作。报告期内,FB2001已完成在美国FDA的IND申报工作。
2.在研产品:其他多肽类储备项目
公司基于核心技术平台,根据作用机制和临床痛点,开发具有临床差异化和风险可控的药物及其组合,目前已储备多个多肽类项目,为公司后续可持续发展蓄力。
(二)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是一家从药物发现、早期探索性研究、临床开发到药品生产和商业化的全产业链生物医药企业,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体系,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1).研发模式
公司以自主研发为主,授权引进及合作研发相结合的方式。新药研发时间周期长、投入巨大、技术难度高,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医药公司对新药开发的选择及开展均非常慎重。
自主研发模式下,公司自主完成新药项目选题、候选药物的制备及筛选、临床前研究、临床开发路径及药事法规路径的确定、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药物监管部门申请与审批、临床试验的开展及数据分析、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向药物监管部门申报上市许可的全过程。授权引进模式,即从其他新药研发机构和企业通过授权或转让引进其在研新药,由公司开展后续临床试验与新药注册申请所有工作,最终实现上市销售。合作研发是公司与其他公司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特长,实现专业化分工,共同完成创新药的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并通过合作研发协议明确最终的研发成果归属,最终实现上市销售。
目前在研项目以自主研发为主,通过自主研发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并通过新药上市销售给公司注入较强的内生发展能力,以支撑公司开展持续的新药研发投入及引进新药专利的能力。
(2).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艾可宁为国家1类新药,属于处方药,采用经销商模式及直销模式进行销售。
经销商模式:公司进行专业学术推广,由拥有相应资质的医药流通商业公司(“经销商”)提供物流体系,将药品在授权区域内调拨、配送至医院或药店。该销售模式为行业通行模式。艾可宁的海外销售主要聚焦发展中国家,公司通过与具备资质的当地或区域合作伙伴一起,开展药品注册、分销以及专业学术推广。
直销模式:公司的直销模式包括DTP药房模式及直接向医院销售模式。DTP药房模式即为DirecttoPatient,即直供患者模式,患者凭借处方进行购买。公司定期与具有相关GSP资质的药房签订销售协议,并通过指定有药品冷链运输资质的物流承运企业将药品配送至DTP药房。直接向医院销售模式,即公司直接与定点治疗医院签署《购销协议》,由公司通过指定有药品冷链运输资质的物流承运企业将药品配送至医院,以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
(3).采购模式
公司通过科学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先进技术的运用确保采购质量与效率。公司根据GMP管理规范与内部控制规范建立了《新供应商引进管理制度》、《标准采购订单管理制度》、《原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公司采购部按照要求采购主要物料、辅料、包装材料、研发材料等,以保证公司的各类采购活动有序进行。
(4).生产模式
报告期内,本公司采用自建生产基地生产及聘请符合资格的委托合同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两种生产模式。
自建生产基地模式,公司主要产品艾可宁的生产基地位于南京乾德路生产基地,该生产基地已经通过了GMP认证及环评审查,并严格按照GMP要求与药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此外,公司已经制订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化学品管理规程》、《内部环保制度》等全套制度对公司生产流程进行规范。报告期内,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南京江宁生产基地、四川金堂生产基地、山东齐河生产基地的项目建设。
委托生产模式,公司对受托方进行全面的审计与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遴选CMO公司。选定候选CMO公司后,公司进行技术转移及现场技术指导与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CMO公司需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合格产品的制造。
(三)所处行业情况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主要业务为创新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医药制造业(C2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1-12月,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医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8.4%;医药制造业产能利用率75.0%。2020年1-12月,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为24,857.3亿元,同比增长4.5%;营业成本为14,152.6亿元,同比增长5.4%;利润总额为3,506.7亿元,同比增长12.8%。
艾滋病行业
艾滋病的特点
艾滋病,又名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恶性传染病。HIV是一种单链RNA病毒,具有复制速度快、多样性等突出特点。HIV病毒是一种传染性逆转录病毒,可感染人体免疫细胞,引起体内免疫细胞水平下降。
艾滋病是世界性流行病,HIV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包括输血传播、注射吸毒传播、母婴传播及性传播。截至目前,艾滋病无疫苗预防且尚未有有效治愈方法,通过长期使用抗HIV病毒药物可以将HIV病毒载量控制在血液中检测不到的水平。目前,临床上大多采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或针对HIV病毒复制周期中的不同环节的药物联合使用,从而避免单一用药产生的耐药性,即为鸡尾酒疗法,亦被称为“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ighlyActiveAntiretroviralTherapy,HAART)。
艾滋病的流行现状
全球及中国HIV病毒携带者人数逐年增多。
2020年7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发布《全球艾滋病防治进展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全球HIV病毒感染人数由2013年的3,430万人增加至2019年的3,800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2015年以来全球比预定目标额外增加了350万人感染HIV病毒和82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多地持续肆虐,这一新发疫情正在与世界上多种持久的慢性传染病交织影响了全球抗艾目标的进程。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报告,我国艾滋病防控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18年我国HIV病毒感染人数为125万人,2019年1-10月新报告感染人数达13.1万人,新诊断报告艾滋病感染者中95%以上通过性途径感染,其中经异性传播占比为73.8%,经男性同性传播占比为23.3%,近年来,不安全性行为是导致艾滋病性传播的主要原因,包括:没有保护的男性同性性行为、非固定性伴性行为、有偿性行为等。统计2010-2020年8月中国艾滋病发病数量和艾滋病相关死亡例数,如图1、2,中国HIV发病数量与HIV感染相关死亡人数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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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的防治现状
随着医学的进展以及“鸡尾酒”疗法中几种抗病毒药物联合使用,可以将感染者体内病毒控制到检测不出的水平,艾滋病已成为一种药物可控的慢性疾病。从全球市场来看,各国政府均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上市抗HIV治疗药物37款,100多种制剂,6类作用机制。全球范围内,新感染以及接受治疗的患者数量持续增加,患者存活时间越来越长,治疗复杂度增加,用药需求不断提升,全球抗HIV药物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中国艾滋病药物市场,包括国家免费药物、医保及自费药物。国家免费药包括9种药物,主要为上市期已超过20年的传统口服药,包括齐多夫定、拉米夫定、替诺福韦、阿巴卡韦、依非韦伦、奈韦拉平、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等。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公告显示,2020年国家免费药实际采购金额为19.1亿元,主要针对抗HIV患者治疗的基础用药需求,满足我国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需求。
就国内抗HIV医保及自费药物,是对国家免费药治疗方案的补充及提升。随着患者结构的变化、耐药的产生、难以解决的临床难题的出现,多层次用药需求不断凸显。2017年后,包括艾可宁在内的新型抗HIV药物陆续在国内上市,包括全球销量领先的捷扶康、绥美凯、达可挥、普泽力等。新型药物在疗效、安全性、给药方式、用药便利性、用药依从性等方面均具有一定优势;新型药物的成功研发及上市推动治疗方案整体水平的提升,进一步驱动国内医保及自费药物市场发展。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是国内抗HIV创新药领军企业,是国家“十三五”重大专项新药创制专项《治疗艾滋病创新药及临床急需药物的研发》牵头单位。艾可宁,是公司自主研发的国家1.1类创新药,中国唯一上市的长效、注射抗HIV药物,具有一定的临床不可替代性,解决了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开拓了抗HIV新药的增量市场。艾可宁于2018年10月,被纳入《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18版)》;于2019年11月,被纳入全球知名的“利物浦药物相互作用数据库”;于2020年12月,作为独家专利产品通过谈判方式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公司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抗HIV中国创新药企业,是首家抗HIV创新药研发项目在美国FDA申报临床试验的中国药企。抗HIV创新药FB1002,为长效、全注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面向全球抗HIV病毒市场,旨在替代现有口服疗法,探索功能性治愈,具有改变目前全球艾滋病治疗模式的潜力。与全球其他处于临床II期以后运用广谱中和抗体治疗HIV的相关药物相比,FB1002被纳入美国FDA快速审评通道,具有技术创新的先进性。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近年,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成效凸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执行;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加快药品上市注册程序,直接鼓励并推动创新药上市,实施了多项默示许可以及备案管理的政策,优化了审评审批的各项环节。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对鼓励药品创新形成了更为稳定的政策环境,中国创新药研发正进入历史黄金时期。在当前鼓励创新药物研发政策的推动下,以及药物研发领域的分工不断精细化、专业化,将进一步激发药物研发企业的热情,促进一批高产品质量、可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综合型药企以及高技术壁垒细分领域的医药研发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2020年1月,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第1.12条“专利有效期的延长”之(二)规定:“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的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我国对原创新药的专利保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将给予原创新药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支持。
医药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国民药品消费刚需持续扩大,我国医药行业正迎来发展黄金期。未来在更多鼓励创新的政策推动下,医药行业的产业扶持政策、研发投入的逐步加大,我国自主研发的创新型药物数量将不断增加,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前景愈发广阔。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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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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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4股本及股东情况
4.1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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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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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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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
2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不适用
3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4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5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沿生物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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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1证券简称:前沿生物公告编号:2021-026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01年4月7日(星期三)14:00—15: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类型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现就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广大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本次说明会将于2021年4月7日(星期三)14:00—15: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以网络互动的方式召开。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DONGXIE(谢东)先生、总经理CHANGJINWANG(王昌进)先生、董事会秘书高千雅女士、财务负责人邵奇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也可在2021年4月7日(星期三)14:00—15: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69648375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21证券简称:前沿生物公告编号:2021-020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前沿生物”)董事会编制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2019年6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于2020年9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2号)同意,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89,960,000股。本公司实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9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4,18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26,889,920.4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7,290,079.5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0月22日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56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464,366,831.11元,明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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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上市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共同简称为“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于2020年度《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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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0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除此外,本公司未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1,337,248.3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001109号《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121,337,248.30元置换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2020年11月30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使用期限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0年度,本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滚动购买理财产品人民币1,263,000,000.00元,取得到期收益人民币406,575.34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063,000,000.00元。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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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7.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度本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前沿生物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0]67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前沿生物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前沿生物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沿生物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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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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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1证券简称:前沿生物公告编号:2021—019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9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志忠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千雅女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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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
现场方式:2021年4月23日下午13:00—14:00;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2021年4月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二)现场登记地点
南京喜玛拉雅假日酒店(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9号)
(三)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需在登记时间内通过现场、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电子邮箱登记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收到传真时间为准。如通过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登记成功后,股东或代理人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登记材料原件,做参会资格复核。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鼓励股东及股东代表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需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四)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及参会资格复核。
(五)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栋6层(前沿生物)
邮编:210012
联系人:高千雅
电话:025-69648375
传真:025-69648373
电子邮箱:invest@frontierbiotech.com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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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21证券简称:前沿生物公告编号:2021—024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3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2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5,976.00万股的2.0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3月29日为授予日,以10.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65人调整为63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90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20.0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9日,并同意以10.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9日,并同意以10.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9日,并同意以10.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29日
2.授予数量:720.00万股
3.授予人数:63人
4.授予价格:10.2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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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聘任高级副总经理RONGJIANLU(陆荣健)为首席技术官、聘任XIAOHONGZHENG(郑小红)为首席运营官(原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副总经理邵奇为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吕航舟为高级副总经理,据此对获授限制性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名单中的职务信息做更新,前述激励对象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作调整。
(4)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9日,授予价格为10.2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对授予的7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2021年3月29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6.10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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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编制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1)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编制。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各级编码设置如下:
①第一级分两位(ー、二位),表示工程分类顺序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依此类推。
②第二级分两位(三、四位),表示专业工程顺序码。
③第三级分两位(五、六位),表示分部工程顺序码。
④第四级分三位(七、八、九位),表示分项工程项目顺序码。
⑤第五级分三位(十、十ー、十ニ位),表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建筑工程项目编码结构如图1-1所示。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②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1)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2)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人综合单价中。
3)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人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2)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3)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书2.14节“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列项。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我国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概算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设计概算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刚性指标,即使商业性开发项目也有成本的预先控制问题,否则,无法相对准确地预测投资的收益和科学合理地进行投资控制。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地进行优化和调整,业主需求可能会随工程建设进展而出现变化,工程建设过程还会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暂列金额正是因应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以便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
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就属于承包人(中标人)所有了。事实上,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任何金额都属于中标人的,是否属于中标人应得金额取决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暂列金额从定义开始就明确,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设立暂列金额并不能保证合同结算价格不会再出现超过已签约合同价的情况,是否超出已签约合同价完全取决于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以及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出现了其他事先未预测到的事件。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中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目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甲供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①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②住房公积金。
③工程排污费。
2)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营业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教育费附加。
④地方教育附加。
2)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答:“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框架为“三纵三横”,共12项具体保障项目。
“三纵”是指在职住院、特种重病和意外伤害三类保障项目,“三横”分为基本保障层、加强保障层和个性保障层三个层次。
答:基本保障层包括三项基本保障项目: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答:加强保障层由“住院加强保障”、“特种重病加强保障”和“意外伤害加强保障”三类保障项目组成。“住院加强保障”包括A1、A2、A3三种保障;“特种重病加强保障”包括B1、B2、B3三种保障;“意外伤害加强保障”包括C1、C2、C3三种保障。
答:保障内容包括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治疗;
4、家庭病床治疗。
另附加疾病身故保障一份。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11万元。其中:住院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10万元;疾病身故附加保障的保障金1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保障”和“住院天数保障”两个部分:
1、“住院起付标准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000元;
2、“住院天数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保障金给付标准为100元/天,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8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保障”和“住院天数保障”两个部分:
1、“住院起付标准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200元;
2、“住院天数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保障金给付标准为200元/天,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3.6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保障”和“住院天数保障”两个部分:
1、“住院起付标准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500元;
2、“住院天数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保障金给付标准为300元/天,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5.4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22类重大疾病保障”和“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两部分:
1、22类重大疾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万元(含特定疾病保障金1万元);
2、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万元(含女职工原位癌保障金1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22类重大疾病保障”和“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两部分:
1、22类重大疾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2万元(含特定疾病保障金2万元);
2、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万元(含女职工原位癌保障金1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22类重大疾病保障”和“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两部分:
1、22类重大疾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5万元(含特定疾病保障金2万元);
2、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3万元(含女职工原位癌保障金1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22类重大疾病保障”和“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两部分:
1、22类重大疾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0万元(含特定疾病保障金2万元);
2、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5万元(含女职工原位癌保障金1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致残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2万元,意外身故保障金为2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致残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5万元,意外身故保障金为5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致残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10万元,意外身故保障金为10万元。
答: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致残和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金给付标准最高给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障金为30万元。
答:参加意外伤害类(C0、C1、C2、C3)都有一份意外火灾附加保障金,无论参保几项,都只享有火灾附加保障金一份,按其损失现值的20%给付,最多给付1万元。
答:“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中个性化保障项目是为满足不同行业职工保障需求,可在现有保障项目组合叠加的基础上,量身订制个性化保障项目。
答:如果参加A0、B0、C0和A3、B3、C3共6项保障项目,可享受到最高66.55万的保障待遇。包括:
在职住院:最高给付额10万,另附加一份疾病身故保障1万;
住院起付:最高给付额1500元;
住院天数:最高给付额5.4万元;
特种重病:最高给付额11万元(女性特种重病再加6万元);
意外伤害:最高给付额32万元,另附加一份意外火灾险1万。
答: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
答:以下两种人员可以参加: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答:以下两种人员可以参加: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答:非“职保”职工(不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职职工)可选择参加特种重病类保障项目(B0、B1、B2、B3)和意外类保障项目(C0、C1、C2、C3)。
答:参保单位可同时参保“基本保障层”的三种保障项目。在参保“基本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可参保“加强保障项目”的三类保障项目,但每类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项保障项目,累计最多能参加六项保障项目。
答:可以。参保单位可选择A0、B0和C0三项基本层保障项目其中一项参保。如需参保加强层保障项目,必须在基本层保障项目选择一项基础上才可参保。
答: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保障生效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答:免责期设定分两种情况:
1、集中参保:无免责期。
2、即时参保:参保后住院类保障(A0、A1、A2、A3)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特种重病类保障(B0、B1、B2、B3)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伤害类保障(C0、C1、C2、C3)无免责期。
答:不能。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后,原各项在职保障计划停止办理参保手续。
答:不可以。(A0、A1、A2、A3)每项保障项目原则上至多参加一份,其中住院类加强保障层(A1、A2、A3)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项。
答:不可以。(B0、B1、B2、B3)每项保障项目原则上至多参加一份,其中住院类加强保障层(B1、B2、B3)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项。
答:不可以。(C0、C1、C2、C3)每项保障项目原则上至多参加一份,其中住院类加强保障层(C1、C2、C3)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项。
答:保障项目的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保障期大于半年的,缴纳一年保障费用;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缴纳半年保障费用。
1、住院基本保障A0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2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60元/人。
住院加强保障(A1、A2、A3)
2、住院加强保障A1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3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67.5元/人。
3、住院加强保障A2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3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15元/人。
4、住院加强保障A3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33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65元/人。
每个保障项目保障期分一年期和半年期二种,具体如下:
1、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5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7.5元/人。
特种重病加强保障(B1、B2、B3)
2、特种重病加强保障B1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0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50元/人。
3、特种重病加强保障B2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3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17.5元/人。
4、特种重病加强保障B3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46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30元/人。
答:每个保障项目保障期分一年期和半年期二种,具体如下:
1、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7.5元/人。
意外伤害加强保障(C1、C2、C3)
2、意外伤害加强保障C1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40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0元/人。
3、意外伤害加强保障C2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7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37.5元/人。
4、意外伤害加强保障C3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225元/人;
保障期≤半年的,参保费为112.5元/人。
答:如果同时参加A0、B0、C0和A3、B3、C3共6项保障项目,且保障期为1年期,参保费合计1195元。
答:单位在职职工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
答:“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参保都需要登录上海市总工会官网(www.zhzgh.org)中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办理网上参保手续。
答:登入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会提示新参保单位向市职保会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和参保编码申请,市职保会经审核后派发参保编码反馈给新参保单位。
答:经办人登录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通过输入单位参保编码获取“建议参保名单”后,办理参保手续。如属首次参保市职保会互助保障项目,则无“建议参保名单”。
答:只要有参保人员增减,保障项目选择后,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就会进行再次校验,只有校验合格才是正式参保名单。
答:新进人员在单位集中参保之后,可按“即时参保”流程参保。其参加的保障项目需与该单位集中参保时选择的保障项目一致。
答: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对上传参保名单效验通过后,自动转入下一步开始选择参保保障项目,其保障费用会自动显示。
答:参保费的缴费方式为银行划款。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选择参保项目并确认后,应在15天内缴纳参保费用,并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上传缴费凭证和参保单位划账信息。
答:在单位上传缴费凭证时,需同时录入划账单位名称、账号、划款金额等信息,以便对账和开具电子专用收据。如划款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需附参保单位和划款单位关联说明。
答:参保单位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参保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市职保会会将电子专用收据和参保确认单一起以邮件形式推送给参保单位指定邮箱。
答:参保单位在收到市职保会推送的电子专用收据两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上海市总工会官网进入“互助保障模块”,在“电子专用票据查阅”端口,输入电子专用收据上的专用收据号码,查验该收据。(该功能将在2020年4月1日前正式开通)
答:同一家单位可以沿用当前市职保会派发的参保编码。
答:可通过12351工会热线为其查询。
答:只能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线上办理参保手续(除个性化保障项目可到市职保会咨询办理)。
答:不是。“建议参保人员名单表”是将上一期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和参保单位社保人员信息关联而生成的建议参保人员名单。包括三部分:该“参保编码”单位基本信息;所关联的“社保编码”单位人数汇总表;建议参保人员清册(社保人员、适龄人员)、剔除人员清册(退休人员、非社保超龄人员)。不包括单位新进各类人员。
答:可以。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只是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之用,单位也可按格式要求自行上传参保名单。
答: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是根据社保人员身份信息(非个人身份证出生年月日信息)是否为退休状态进行判断。
答:名单一并提交,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会自动拆分成有社保在职和无社保适龄人员清册,并予以标注。
答:不可以。相关材料统一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上传。
答:可以。参保“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与现有的保障计划是不冲突的。
答:不可以。至少参加基本保障层项目(A0、B0、C0)其中一项,才可以参保加强保障层项目。
答:不可以。至少参加基本保障层项目(A0、B0、C0)三项和加强保障层项目(A3、B3、C3)三项,才可以参保个性化保障项目。
答:选择保障项目完成并确认后,参保费用会自动弹框显示。
答:分二种情况:
1、集中参保的单位,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选择参保项目并确认后,应在15天内缴纳参保费用,并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上传缴费凭证;
2、即时参保的单位,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选择参保项目并确认后,应在10天内缴纳参保费用,并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上传缴费凭证。
答: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银行划款的,可采用现金解款单的方式缴纳参保费用。
答:分二种情况:
1、集中参保的单位,如未及时划账,在4月15日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弹框提示划账,如在4月30日仍未上传缴费凭证,则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保存的该单位提交的参保名单会撤消;
2、即时参保的单位,确认后的10天内,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弹框提示划账,如超出15天仍未上传缴费凭证,则该单位提交的参保名单会撤消。
答:多划部分的金额原则上退回原单位的划款账户,如原账户为财政零余额账户等特殊账户(只付款不收款)需提供和参保单位相同抬头的可入账账户。
答:如参保单位未足额划账,保障项目暂时无法生效。
1、对于集中参保单位,市职保会将其未足额缴费信息反馈至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弹框提示15天内补缴款,第16天仍未补缴款,市职保会相关部门进行电话联系和催款,自电话催款日起15天后,参保单位无理由仍未补缴款的,则对其进行撤单处理;
2、对于即时参保单位,市职保会将其未足额缴费信息反馈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平台弹框提示10天内补缴款,第11天仍未补缴款,市职保会相关部门进行电话联系和催款,自电话催款日起5天后,参保单位无理由仍未补缴款的,则对其进行撤单处理。
答:可以。市职保会开具电子专用收据时,开票抬头默认为划账单位,如需开具不同抬头的多张电子专用收据,参保单位在上传缴款凭证时手工输入划账信息时予以说明(包括开票份数金额和关联说明);专用收据上的总金额必须与其缴纳的保费金额一致。
答:不可以。按照市财政局工作部署,从2019年1月起,市职保会对在职互助保障缴款一律推送电子专用收据,不再开具纸质专用收据。
答:参保单位通过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参保成功后,市职保会以邮件推送形式将参保专用收据和确认单一并推送给参保单位。
答:登录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点击屏幕职工互助保障模块进行查询。
答:不可以。
答:不可以。
答:分两种情况:
1、参保单生效前过世,请至市职保会服务窗口办理退保手续。
2、参保单生效后过世,不可以退保。
答:住院类保障项目申请给付保障金的权利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答:特种重病类保障项目申请给付保障金的权利在保障期满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答:住院类保障项目A0和(A1、A2、A3)中的起付标准保障项目均可通过自动给付划入参保人员的会员服务卡(住院天数保障项目除外)。
答:向市职保会申请给付意外伤害类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和意外身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答:有二种给付方式:
1、持有农商行工会卡的住院类保障项目(住院天数保障项目除外)自动给付;
2、非持有农商行工会卡的住院类保障项目和住院天数保障项目的给付申请可至市职保会或各区服务处办理。
答:可至市职保会或各区服务处办理给付申请。
答:可至市职保会或各区服务处办理给付申请。
答:“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没有单独的疾病身故保障项目。原疾病身故保障内容已并入住院类基本保障A0中。
答:“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没有单独的女性特种重病保障项目。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内容并入特种重病类保障项目(B0、B1、B2、B3)中,给付金额因(B0、B1、B2、B3)不同有所差别。
答:住院类基本保障层给付金额上限由原来的4万提高到10万。
答:根据保障条款规定,定额自负费用和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为除外责任,所以靶向药的发票不属给付保障范围。
答:无变化。除了在市职保会可办理给付申请,还可至16个区服务处通过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外地就医申请给付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需要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以及市职保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异地医疗机构的结算单;
3、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参保人员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参保人员的门诊病史卡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其中脑中风后遗症应提供市职保会指定医院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评定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伤残丧劳证明等);
3、参保人员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参保人员的门诊病史卡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
3、参保人员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参保人员的门诊病史卡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
3、参保人员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答:除提供上题所列七项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
2、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
3、参保人员的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部门或市职保会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5、如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
6、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伤害身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情况说明、110接报回执单等)。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户籍注销证明;
2、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或死亡小结;
3、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身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110接报回执单等);
4、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划账的三排账号,如申请划账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火灾证明;
2、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和街道出具的损失价值证明;
3、损失的生活必需品价值清单;
4、参保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
5、参保人员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6、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火灾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房产证等)。
答:同一职工在二个或以上单位进行参保,参保项目和份额根据保障条款规定进行给付,即基本保障层同一保障项目只能给付一份;加强保障层的同一类保障项目中,也只能给付一份,给付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
答:原在职保障计划于2020年4月1日前满期的,可选择续保,续保办法为:2019年10月1日起,统一缴纳原在职保障计划的半年参保费,保障期限为半年。如不续保,可于2020年4月1日前办理“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的集中参保,起保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无免责期。
答:不可以。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后,原各项在职保障计划停止办理参保手续。
答:原在职保障计划至2020年4月1日其保障期未满的,可自行选择“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的集中参保(起保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无免责期)或即时参保(起保日期为其上传正式参保名单至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的次日,有免责期)。
答:原保障计划与“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保障期重叠时的保障待遇为:
1、重病类、意外类、疾病身故保障和住院天数补助:新旧保障待遇可同时享受;
2、住院保障和住院起付标准保障:给付上限为可给付范围金额的100%。
1、如保障内容相同时,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
2、如保障内容不同时,按该保障项目的要求提交申请给付材料。
答:有的。单位只要为在职职工参保“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中住院基本层保障项目A0,其退休职工参保退休住院保障计划都将享受优惠价格。
来源: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杨浦e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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