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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类,二类?

2021-10-19 00:34:3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63 咨询电话:95431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统一按以下办法执行。

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新调整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原三类的行业风险类别细分为八类,即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行业的划分,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地目前均按此执行,省级统筹后继续按此规定执行。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自2015年实施新调整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后,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八个档次,省级统筹后继续按此规定执行。并且行业基准费率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省级统筹后继续按此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其中,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建筑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全省统一的费率。

全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另行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是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明确的。第七条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浮动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的意义在于,全省执行相同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费率,并且在省级统筹后,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由省级统一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有利于实现企业公平参保,增强工伤保险的社会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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