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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雇主受伤责任?

2021-10-19 01:31:3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05 咨询电话:954310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两种关系,那么两种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一)在雇佣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则与之相反。

(二)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雇佣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受《民法》调整,而劳动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调整。

(四)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雇佣关系发生争议的则无此规定。

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应该怎样追责呢?

对于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因此,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权利人可以选择让第三人或者雇主赔偿。

三、雇主赔偿和保险理赔冲突吗?

答案是不冲突的。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理赔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产生的合同关系,而雇主的赔偿依据的是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权利人是可以获得多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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