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5
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
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
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
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
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
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
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
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
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
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
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
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
火药爆炸,指**与**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与**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或**引起的爆炸事故。
16
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
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
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如: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
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现在有关起重伤害事故上报统计分析方法是有问题的,将影响有关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走出起重伤害上报统计分析的误区,必须从事故危险因素分类基本知识谈起。
目前一些有关起重伤害的定义是不正确。如有资料显示“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首先,我们看这一“起重伤害”定义的第一段文字“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就有点牵强,似乎起重伤害只是与机械伤害有关。实际上从“起重伤害”这一组词来讲并不只是指与“机械伤害”有关,它还包括与其中作业有关的其他伤害,否则称之为“起重机械伤害”即可。
其二,若按此定义起重机械“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属于什么伤害呢?难道叫“起重检修伤害”或“检修伤害”?
其三,“坠落式跌倒”有属于什么?跌倒坠落身亡划为“高处坠落”也可,但跌倒没坠落若只是跌倒受伤火或身亡,又属于哪种类型呢?
所以,这段有关起重伤害分类的定义是不严谨和不准确的,这样的定义容易误导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相关的危险伤害定义也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学习有关事故危险因素的相关知识,科学界定和认识危险因素事故分类的定义。
本期论坛介绍分析如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20类危险因素的事故定义如下:
第1类:
。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例如高速旋转的设备部件松脱飞出伤人、高速流体喷射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第2类:
。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的撞击、人体坠落、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第3类:
。由于机械设备的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工具、被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剪切、夹挤、卷绞缠、碾压、割、刺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第4类:
。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等)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的危险。
第5类:
。主要包括两类,不包括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①电击、电伤:人体与带电体直接接触或人体接近带高压电体,使人体流过超过承受阈值的电流而造成伤害的危险称为电击;带电体产生放电电弧而导致人体烧伤的伤害称为电伤。
②雷电:由于雷击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雷电也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6类,
。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第7类:
。火焰烫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等危险,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第8类:
。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
第9类:
。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第10类:
。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如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第11类,
。井下巷道和采矿工作面围岩或顶板不稳定,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顶板冒落或巷道偏帮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
第12类,
。井下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或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岩层、地表露头等积水进入采空区、巷道、探掘工作面,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而发生淹井事故。
第13类,
。爆破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
第14类,
。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5类,
。井下瓦斯超限达到爆炸条件而发生瓦斯爆炸危险。
第16类:
。锅炉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7类:
。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8类:
。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包括电气火花)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9类:
。化学品、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险。
第20类:
。除上述因素以外的一些可能的危险因素,例如体力搬运重物时碰伤、扭伤、非机动车碰撞轧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生物侵害等危险。
根据20类危险因素上报统计事故能够有效分析事故原因,防范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在上报统计事故时,由于一些事故类型涉及到的危险因素多个,原则上应当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进行分类上报统计,其中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是事故分类的关键应当优先考虑,否则致害物、伤害方式就缺乏意义。
在20类伤害中,涉及到起因物有车辆、机械、起重机械、火药、瓦斯、锅炉和容器等,原则上涉及到伤害类型的事故应首先以起因物为主引起的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如最终虽表现为物体打击、触电等致人伤害,涉及到由起因物引起的伤害均应以起因为伤害来确定伤害类型。在起因物中,起因物越具体的应该优先选择具体的起因物,如车辆、机械可能包含起重机械和移动式起重机械等起重机械,所以起重机械较车辆和机械更为具体,因而在机械伤害时应优先选择起重机械。
在选择危险因素事故类型时应掌握好如下“八个不”:
1、物体打击所指“重力或其他外力”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2、车辆伤害所指“厂内机动车辆”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3、机械伤害所指“机械设备”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4、触电不包括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5、灼烫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6、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7、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8、坍塌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综上所述,起重伤害涉及面较广,可能涉及到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和坍塌。
目前在起重伤害事故上报统计分析上出现较混乱的现象,严重影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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