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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晕倒算不算工伤? 上班的时候晕倒算不是算工伤?

2021-10-19 02:15: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69 咨询电话:95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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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中午在公司指定健身房健身后晕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公司于2018年12月向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4月11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员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意味着单位和员工可以约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

需要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重要判断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是员工正常在公司工作或因公司安排外出,执行公司事务的时间,并不包括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时间。工作场所应当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并不包括员工个人原因所前去的地点。

本案中,员工是在健身房进行高强度锻炼时突发疾病,

因此应将健身行为视为已脱离工作状态。

公司: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

人社局:健身时间不是工作时间。

人社局:高强度健身已经脱离工作状态,不是工伤。

公司:员工健身是我们认可的。

员工事发当天,上午8:50在工作单位工作,中午12:18到公司指定健身房健身,13:04晕倒在更衣室,员工健身时间符合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受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为单位更好创造效益等因素,因此

员工事发时确实并未在其日常工作岗位内。但在公司规定了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约定XX健身店是其场地的延展的情况下,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地点健身并没有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应有的精神及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员工的上述行为不应视为与工作无关,

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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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爱在热搜榜关注了这样一个话题: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河南籍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对此事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图源网络

家属痛不欲生,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

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

公司负责人一再否定死者家属的主张及强硬的态度,令本已满腹怨气的家属们深感愤慨,气氛变得愈发紧张。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

二次调解时,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出发,

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等部分员工,但李某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

,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

。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综合:新浪微博,普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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