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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一章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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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六章第三节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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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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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六章第五节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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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二章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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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来源】第四章第四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2015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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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六章第三节合同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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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五章第三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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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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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三节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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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七节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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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来源】第一章第四节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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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利润:
综合单价: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六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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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固定资产账面余额随着折旧的计提逐年减少,而折旧率不变,因此,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必然逐年减少。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的方法,是在不缩短折旧年限和不改变净残值率的情况下,改变固定资产折旧额在各年之间的分布,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提取较多的折旧,而在使用后期则提取较少的折旧。
【章节来源】第二章第二节成本与费用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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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预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预先预留的费用,又称不可预见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投资增加,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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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双方于196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黄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以及性格差异和生活作风等原因产生隔阂,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黄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王某某结婚50年之久实属不易,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不长,王某某疾病缠身,需有人照料,且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起诉离婚,应给双方重修于好的机会。双方应在考验期内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黄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黄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以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在此情况下,过错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既无过错又不同意离婚的,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判决主文应如何正确表述。
首先,离婚之诉的诉讼请求通常都是复合性的,同时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讼请求。该类诉讼请求的审理需要以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判决离婚为前提。若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实质系对原告除离婚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处理,与前述原理相悖。
其次,法院判决主文应当表述为“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不应像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从逻辑上判断等于是离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经被法院处理完毕,其诉讼权利已经终结。
再次,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表述也均是“判决不准离婚”,而从未用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表述。
综上,此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主文只需写明不准双方离婚即可,无须赘写“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更不能直接写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罗马假期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商公司(乙方)就其组织旅行团前往欧洲旅游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商务活动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全部或部分地面接待和其他相关服务事宜交由乙方处理。此外,协议还约定了酬金结算方式及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公司为两团客人购置了大连经停合肥到深圳、深圳到法兰克福的联航机票。2018年9月17日,大连至合肥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两团客人未能在9月18日抵达深圳,最终没有出团前往法兰克福。罗马假期公司认为中商公司应当依照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总团款80%的费用及滞纳金,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团由于台风所致航班被取消而未能成行,此时距合同约定的到达日期仅为两天。根据旅游行业的交易惯例或通常情形,当罗马假期公司已为提供本次地接服务而就住宿、车旅交通等事宜做出安排,并为此支付相应费用时,该费用应由中商公司承担。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费用743293元。
【法官后语】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复杂,常有多份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连锁交易情况,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障碍,影响下游合同的履行,下游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应取决于不可抗力与下游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从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变更履行能否实现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紧迫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力在被告优禾公司处购买“鹿茸(血片精选)”四盒,共计5032.1元,优禾公司向王某力开具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食品,上有手写“鹿茸”及“梅花鹿茸”字样,手写部分加盖优禾公司发票专用章。经“鹿茸(血片精选)”上级供货商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该“鹿茸(血片精选)”为新西兰进口马鹿鹿茸,属于中药材。优禾公司称因当时开发票的系统只能开具食品或保健品品类,故开具了名称为食品的发票。王某力认为优禾公司将案涉鹿茸当食品出售,不标注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属于三无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优禾公司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50321元。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在商超、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次,根据食药监局调查结果,涉案商品并不属于三无食品,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及手续;最后,涉案商品虽发票载明为食品,但手写标明为鹿茸,且根据食药监局认定结果,鹿茸系中药材,不属于食药同源物品。故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亦不应当以“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为由认定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驳回王某力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鹿茸属于中药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优禾公司以食品品类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改变鹿茸作为中药材的本质,故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优禾公司系售卖鹿茸,并非将鹿茸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故不能认为优禾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中可以添加食药同源物质,不可添加药品”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目前中药材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对于无须批准文号的中药材,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非经营者所必需,故认定商家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的合法性并不以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前提。此外,优禾公司将马鹿鹿茸当成梅花鹿鹿茸进行售卖,其中的欺诈行为,王某力可另行诉请解决。
【基本案情】
原告南安市总工会与被告陶然一品公司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合同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同时约定最晚交房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本案建设工程虽然经建设单位等单位验收合格,但因“×2号、×3号、×5号店面无下水管道”,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的条件,故原告没有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直至2018年11月1日才将上述三间店面所存在的生活给排水问题整改到位。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上述三间店面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直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将×2号、×3号、×5号店面所存在的生活给排水问题整改到位,符合交房条件。被告虽5次书面通知原告交房,但因通知时尚不符合交房条件,故5次通知均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已构成逾期交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第×4号店面虽然存在部分问题,但仅是质量瑕疵,对此,被告应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影响交房手续的办理。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商品房存在无下水管道、下水管道位置不合理等质量问题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既要符合交付条件,也要符合使用条件。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认定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严重”与否,应综合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给居住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也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修复的次数(如果多次修复仍未果,也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人的正常使用)等方面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孟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李某峰的母亲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孟某、惠某负同等责任。案涉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实际使用人孟某于潘某经营的三轮车店购买,孟某无江阴市居住证,故将该车行驶证登记在潘某妻子曹某云名下。事故发生时,孟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出借身份证的个人、机动车出售方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应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本案中,曹某云、三轮车店的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虽促成三轮车上路,但未影响孟某的驾驶资质、驾驶能力;其次,曹某云、三轮车店并未实际支配并占有、使用该车,因而没有管理之责。故曹某云、三轮车店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后语】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地出台政策限制摩托车上路,致使一些不具资格的购买者借名上牌,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分配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责任承担的认定应回归基础法律关系,从侵权责任纠纷认定的基本要素出发,考察名义登记人之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名义登记人并未实际管理和支配车辆,借名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怠于审查驾驶人资质和能力,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其次,应对民法领域与行政法领域的行为作出区分,对于其出借身份证的违规行为,可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四方继保公司系被告四海云能公司的股东。2018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文,要求其提供“2017年度审计报告”,被告于同年6月19日向原告提供。2019年3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向其提供2017年1月至今的全部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供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供原告查阅、复制,以及同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依据原告要求查阅资料类别的不同,分别审查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随时要求查阅复制上述材料,亦可不提前书面通知而直接提起诉讼行使该项权利,故本案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成立,已经收到的2017年度报告除外。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应履行书面向公司申请查阅的前置程序,原告发送的邮件申请未涉及公司会计账簿,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故其要求查看公司会计账簿的诉求不被支持。
【法官后语】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滥用知情权也会造成公司利益损害,故而有必要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出一定限制,以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会形成不同种类的公司资料,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故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不同材料的程序亦存在不同的标准。《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会计账簿”作出了不同规定,前者在性质上属于相对公开的材料,故股东查阅这些材料无须受限;而公司会计账簿,以及形成会计账簿所必需的原始凭证则包括了公司对外交易具体数额、交易对象、交易价款等商业秘密,故需要赋予公司审查股东行权目的之机会,要求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查阅的内容和目的,该前置程序属于法定条件,应严格履行,以防止股东不当行使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本案中,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可视为书面申请,但“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被纳入申请内容之中,故对于该项知情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该项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因患病乘坐轮椅出行,2016年9月6日13时50分,宋某某及父母乘坐地铁到站准备刷卡出站,询问被告地铁一分公司工作人员有无直梯出站,在被告知没有直梯的情况下,宋某某乘坐父母推行的轮椅搭乘自动扶梯出站。13时55分07秒,轮椅在扶梯上倾斜,宋某某随轮椅倒下并受伤。约1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为宋某某提供了帮助,后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宋某某请求地铁一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及家人在得知无直梯后,决定自行乘自动扶梯,在其前往自动扶梯时亦有工作人员制止,且自动扶梯上贴有安全乘梯提示标识,宋某某及家人知晓不能乘坐轮椅搭乘自动扶梯却仍然为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宋某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地铁一分公司粘贴安全乘梯标识,制止宋某某乘坐自动扶梯,出站口亦设有无障碍设施,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宋某某无法详尽知晓无障碍设施情况,地铁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应主动告知无障碍设施详情却没有告知,对此地铁一分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就宋某某所受伤害,由宋某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地铁一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地铁车站对残障人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责任认定问题,对此,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公共场所管理人对残障人士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提供必要的保障设备、提供必要的服务管理、提供对第三人侵权的必要防范、进行必要提示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面向残障人士开放,管理人更需加强该义务,加大危险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力度,做好公共场所的危险性巡查及安全提示工作。
其次,被侵权人因自身参与过失应承担风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或不合理地使自己处于损害风险中,应自行担责。残障人士出行活动应“趋利避害”,在进入地铁车站,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残障人士及其家人更须提高警惕。
综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在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时,不能苛求管理人承担不合理的高度危险防免义务。同时,考虑到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取证困难,可向管理人分配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与被告董某、景某、赵某系同班同学。2018年6月8日12时40分左右,石某、董某、景某、赵某与其他班级同学在学校操场活动,女同学站在滑梯平台上阻止男同学冲上来占领平台,景某冲上平台后与赵某相互推搡,其间,景某碰到董某,董某推倒正从斜坡往上爬的石某,致其多颗牙齿受创。后同学们找到老师进行处理,并联系家长带石某就诊。事发时老师在教学楼前的主席台附近。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董某、景某、赵某、石某与班级同学在课间活动时,为争夺滑梯平台共同参与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董某在推搡过程中受到景某的碰撞将石某推倒致其受伤,是导致石某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某、赵某相互推搡,以致景某碰撞董某,进而引发董某推倒石某受伤,二人的推搡行为与石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石某在滑梯平台上有同学相互推搡的情况下,仍从斜坡往平台上爬,该行为本身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上述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育英学校应知事发地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向低年级学生开放,极易发生意外伤害,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然而事故发生长达两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老师进行制止,亦无老师在附近巡查,因此该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育英学校、董某、景某、赵某分别赔偿石某各类费用4449元、2225元、1669元、1669元。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的责任承担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如何确定学校的过错程度及相应的责任比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重考虑。
第一,考察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这种注意义务并非固定不变的,应当根据事发地点、时间、学生年龄等因素对学校课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
第二,考察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实践中,可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老师是否在场并进行了有效管理、学校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判断。
第三,考察学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学校所尽注意义务与应尽注意义务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责任越大。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中,若学校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
【基本案情】
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专利权人为原告英特莱公司。2011年8月25日,英特莱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其所拥有的涉案专利被侵权使用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为此,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794号公证书。英特莱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四被告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英特莱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申请公证之时并不意味着其已掌握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的证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时原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以2011年8月25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当日,原告看到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现场取证,可以认定此时原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同时,原告向有权管理专利工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为,理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自该中断时起,至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此,被告森林北京分公司及森林公司辩称英特莱公司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森林北京分公司及森林公司辩称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意见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英特莱公司、森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何时得知侵权行为之日应通过查明事实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在进行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情况下,就如何认定原告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在原告申请公证之日前确定的合理时间、原告申请公证之日以及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当日。
本案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本意与专利侵权诉讼特点。第一,诉讼时效制度实质在于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专利法上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一般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三,专利侵权诉讼必须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囿于部分技术特征存在一定隐蔽性,专利权人可能需要在公证当日结合现场调查后,才能全面了解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而确定被侵权情况。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等人在杭州市某KTV唱歌期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当晚23时许,苏某趁王某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将其带至附近广场并进行殴打。祝某勇为寻找苏某赶至广场,亦参与共同殴打行为。随后,苏某、祝某勇共同脱去王某某的全身衣裤并丢至附近河道,用王某某随身使用的皮带抽打其背部等处,二人随后离开现场。
同年2月28日,王某某的尸体在事发附近河道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溺水死亡,生前损伤程度综合评定构成轻伤一级。
【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的殴打和脱衣行为,使被害人王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受伤、挨冻,处于深夜低温、下雨湿滑、附近有河道且难以得到救助的危险境地,该危险转化为王某某溺水死亡的侵害后果,且未被其他介入因素阻断,故苏某、祝某勇二人的危害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苏某、祝某勇基于伤害王某某身体的共同故意实施殴打,其二人已经预见到王某某身处危险境地可能被冻死等,其客观行为亦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故苏某、祝某勇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500元至2000元不等。
二被告人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除行为人的行为外,可能还有自然及人文环境、被害人的生理状态、被害人本人行为及第三人行为、自然事实等。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支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判断,是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一个前提。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需要判断有无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即是否有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首先,应考虑原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其次,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程度,即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的饮酒行为及低温、道路湿滑、附近有河道、地理位置偏僻等环境因素作为二被告人实施殴打、脱衣行为时的特定条件,不否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虽然被害人自行走到河边落水的行为独立引发了其死亡的结果,但其处于醉酒状态之下,已经具有一定的意识和行为障碍,被告人的殴打、脱衣行为,叠加低温有雨环境加深其意识和行为障碍的程度,被害人在距离河岸较近、深夜光线暗、下雨湿滑、桥梁护栏较矮的情境下,因意识和行为障碍落入河水中,具有通常性。加之脱衣造成的裸体状态可能导致被害人羞于求救的心态,认为被害人可以向人求救而否定其落水的通常性,是从加害人角度对被害人的苛求。故,落水行为并不阻断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北京仁某甲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某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昆明市等地,以投资P2P理财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吸收283人资金8000余万元,返款400余万元。被告人钱某、李某甲、耿某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要员工。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前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等人系从犯,有退赔情节;被告人前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综上,对被告人耿某、李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前某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前某、李某甲、耿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宣判后,三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从宽处罚不当为由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被告人前某、李某甲、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罚的客观表现之一,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意味着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对认罚的认定,更不能因被告人判后就量刑问题行使上诉权而否定其认罚表现。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虽然多名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公安机关也向被告人分别出示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但最终检察机关未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普通程序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整个庭审过程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庭审程序更加严谨细致,充分保障了对所指控事实有异议的被告人的质证、辩论权利。同时,本案属于涉及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对于仅部分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表现的,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充分保障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刑事诉讼法》第15条系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从宽处理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理解,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而且实体和程序是各自独立的,程序从简不是获得实体从宽的前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类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带被害人王某到店内,鼓励劝说王某大量服用某口服液。3月10日至12日,郭某某前往王某家中,在明知王某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鼓励、劝说和帮助其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致使王某于3月1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身体患有心脏病、胃切除等基础疾病,在向王某销售某口服液时,推荐其无限量服用并亲自到其家中指导服用;在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郭某某仍帮助其连续三天超剂量服用该口服液,主观上存在过失。经鉴定,郭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郭某某提起上诉,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郭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个关键点应当厘清,其一是郭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二是郭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这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最关键之处。
被害人王某作为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且多次腹泻、呕吐;在其死亡后于心包腔、胸腔发现大量积液,死亡结果与三天内大量服用某口服液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被告人郭某某提出的案发前被害人女儿曾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病发后其丈夫未及时将被害人送医,亦可能是致死因素等意见,不能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王某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
被告人郭某某此前明知被害人王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且明知服用某口服液会产生呕吐、腹泻等反应,因此其帮助被害人短时间内大量饮用口服液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有对被害人身体状况可能出现异常、产生不良后果的注意义务。被告人在被害人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未能作出正确判断,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政(德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使其公司的产品及其代理的产品在南方电网电子商城顺利上架销售,伙同被告人李某田采用盗用他人账户和密码的方法,侵入南方电网电子商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审核上架该系统中的商品。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非法审批上架商品总额21334064.99元,德易公司非法获利2081193.50元。
【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易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南方电网电子商城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判决被告单位德易公司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政、李某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后语】
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叠,区别在于: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强调的是“获取”,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为了窃取其中存储的数据信息,一般不会修改其中内容,也不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调的是“破坏”,即通过删除、增加、修改数据或应用程序等手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失灵或者崩溃,行为人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其目的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强调的是“控制”,即不具有权限的行为人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得控制权,从而可以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任意操作。“非法控制”仅指行为人自身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不要求完全排除他人的控制。
本案中,从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既不是为了单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已经存储的固有数据,也不是为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权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从而实现违法审批的目的;从其客观行为来看,其既未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也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盗用他人账户,在非法侵入这段时间内,形成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从而得以非法审核上架商品。虽然被告人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同时,他人也可以登录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被告人在非法侵入期间已形成对系统的非法控制,完成了目标操作,故构成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控制。综上,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行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其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发现开包检查单一张:其行李包裹内的三块锂电池因属于禁止随机运输的物品而被被告首都机场公司开包检查并移除。为此,唐某起诉,请求判令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其违规开包操作移除的3块无人机锂电池等值及相应经济损失、误工损失。
【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属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如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将危及航空安全。对于唐某违法夹带的危险品,无论在开包检查时其是否在场,安检机构均有权按照相关安检规则将危险品卸下、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在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首都机场公司紧急对其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进行处理并交与公安机关,合法合理,不构成侵权。
【法官后语】
首先,首都机场公司作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对查处的危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首都机场公司在安检中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唐某在此背景和提示下知道或应当知道锂电池属于禁止托运的物品。首都机场公司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处理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由于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性,承运人必须以最严格要求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根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1条第1项规定,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即不得将危险品交还旅客。而客运相较于货运而言,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举轻明重,在客运检查中,发现托运行李中夹带有危险品,亦不应交还旅客。
最后,首都机场公司的相关行为系维护公共安全,合理且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作出及时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晏某萍之父晏某玉系被告黄花场居委会的村民。1984年,晏某玉经登记发证承包了包括“孙家坡”山林在内的责任山。1986年,该片山林经过村、组及晏某玉本人同意后收归集体统一开发。1988年,为提高开垦利用率,黄花场大队将收归集体的山林以对外招标等方式发包给外来搬迁户承包经营,被告简某章(黄花场村民)报名并以其他方式承包了“孙家坡”山林,随后一直在该土地上耕种管理并缴纳相关税费,后黄花场大队又以家庭承包方式将简某章个人承包的该林地发包给简某章家庭。1998年,农村土地进行二轮延包时,晏某玉“孙家坡”山林没有登记在晏某萍承包范围内。2008年至2015年间,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陆续向简某章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确权文件,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晏某萍、晏某兰(晏某萍之女)起诉要求确认黄花场居委会与简某章签订的“孙家坡”林地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向其返还“孙家坡"承包地。
【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在双方均持有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简某章享有。晏某萍、晏某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晏某玉将承包土地交回由集体统一开发是以事实行为与居委会解除了诉争土地的承包合同,丧失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基础。且简某章自20纪80年代至今,实际占有、使用经营该承包地、缴纳费用,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取得登记要件主义的例外,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即可,颁发证书、登记造册则只是政府对承包方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登记确认行为,并不是赋予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所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标准,在于谁与发包方建立了有效的承包合同关系,而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当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19时50分,原告陈某搭载两人拼车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前述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涪陵支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非营运保险),保险金额为1088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被告现场勘查后未定损,原告将案涉肇事车辆运回等待修理。2018年春节期间,原告要求被告修理案涉车辆,被告以原告使用非营运车辆拼车为由拒绝理赔。2019年1月4日,原告自行修理案涉车辆,花去修车费用44970元,案涉车辆待定损期间产生的停车管理费10950元,共计55920元。
【裁判要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关于非法营运的认定。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原告虽顺路搭载了两人,但未超载,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顺路搭载两人的拼车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营运行为,被告以拼车为由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案涉车辆待定损期间停车费的负担问题。被告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对案涉车辆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和核定范围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应对该费用中合理期间产生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在被告未履行前述告知义务时,有义务向被告督查履行,并有责任在被告未明确答复时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未采取措施超过合理期限外扩大的损失应自行负责。结合本案存在拼车行为、原告车辆的损坏程度等情况,该合理期限以3个月为宜,即对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的停车管理费应由被告负担,超过部分,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扩大修理的嫌疑,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4497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首先,认定非营运车辆的拼车行为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非法营运行为应当考虑拼车行为是否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若保险标的的风险没有增加,保险公司不能以拼车为由拒赔。同时,拼车行为也体现了共享经济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节约了交通资源,只要在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不应当抵制拼车行为。其次,认定车辆待定损期间停车费用承担时应当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给予投保人一段合理期间以保护其权益,并考虑案涉理赔的复杂程度给予保险人一定空间,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43分,原告刘某持有的被告某银行借记卡发生话费充值消费50元。原告随后致电被告客服核实50元的消费情况,办理临时挂失手续,并于当天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被告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充值过程中,操作人通过拨打10086,经由第三方帮付通公司支付平台,在自动语音提示下,选择银行卡充值菜单,然后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实现对手机的充值。被充值手机号机主库某亮与原告不认识,未使用拨打10086电话充值的方式进行话费充值,亦不记得2017年8月18日当天是否进行过充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上述非本人操作的5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诉争交易需要验证原告的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才能进行交易,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50元消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盗刷行为。原告在收到50元的消费短信提醒后,及时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挂失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到了一个持卡人应有的注意义务。结合案涉刷卡的金额以及对被充值手机机主核实的情况,法院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案涉消费为银行卡内资金的盗刷行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表明,如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承担证明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盗刷案件中,限于自身知识、技术等客观条件,加之盗刷行为具有隐蔽性、高科技性等特征,持卡人往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盗刷行为,故根据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综合认定是否盗刷较为合理。若金融机构主张银行卡未被盗刷,则应当承担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的证明责任。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根据法律内在逻辑和盗刷案件特殊性而确立的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科技公司系某APP(快递平台)经营者,该APP面向社会提供专人直送快递服务。原告郭某在网站上看到该APP平台招募快递员的信息,于2015年4月2日自行下载APP,点击“同意”《合作协议》后注册成为快递员。该协议载明“甲方为科技公司,乙方为平台快递员……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确认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不存在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底薪,原告按单获取收入。银行明细显示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被告以“周”为频率向原告转账“劳务费”,金额不稳定,部分期间无转账。双方未约定工作时间及地点,原告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抢单”。2015年至2019年,原告还曾从事厨师、兼职或全职保安、面包厂学徒等工作。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入职”经过、双方约定、收入来源、用工管理等方面入手。
首先,从“入职”经过而言,原告在查找兼职时获悉被告招募快递员的信息,对平台快递员的兼职属性有明确认知,主观上无与特定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接受劳动关系的意愿。其次,从双方约定而言,原告在明知《合作协议》排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完成了注册行为。再次,从收入来源而言,双方并未约定底薪,“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等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且原告在此期间亦从事其他工作,平台快递员并非其唯一、固定、稳定的收入来源。最后,从用工管理而言,原告对是否上线、是否抢单拥有绝对自主权,被告未曾进行管理。即使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仍然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劳动,依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要求,但原被告之间缺乏劳动管理。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后语】
在认定网约工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时,裁判机关一方面不应对劳动关系加以宽泛认定,不应将网约工均归入劳动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应当秉持和坚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初衷,对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网约工依法确认其劳动者身份,给予其应有的劳动法律保护。
判断劳动关系有无应以“从属性”为标准进行个案实体审查,在判断“从属性”有无时,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1.双方合意。应考量网约工是否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排除劳动关系,并对双方有无劳动用工管理关系进行实质审查。2.招录方式。如是否对个人体力、智力、岗位适应性、团队契合度等方面提出要求。3.主要劳动工具及生产资料的提供情况。4.订单获取及分配方式。通常网约工的订单获取模式可以分为抢单模式、“抢单+派单”模式、派单模式,三种不同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网约工的管理程度依次逐渐加强。5.工作时间、地点等劳动管理。如是否对网约工有工作时间要求、地域要求、业务考核及处罚,网约工是否有拒单自由。6.报酬构成模式及收益分配比例。如是否约定底薪以及平台企业与网约工间的收益分配比例。7.稳定性与排他性。即劳动者能否稳定地、持续地接受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动、取得报酬。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黎经人介绍在某沙场从事货车运输工作。2017年11月6日21时许,原告驾驶货车行驶至某村路段停车时,车辆突然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原告受伤且车辆受损。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35834.57元。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评定为240日;护理期90日。
案涉货车登记于被告梁某甲名下,挂靠于被告晟宏伟业物流公司。车辆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由被告张某先行垫付,后由被告梁某乙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前述款项及车辆运营费用均得到梁某乙的书面认可。梁某与梁某乙系叔侄女关系。
【裁判要旨】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雇主的认定。在雇佣关系中,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雇员的工作增大了雇主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这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性”原则。本案中,梁某系原告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因而应当认定为雇主。第二,雇员存在过错下的赔偿责任承担。雇员受害赔偿时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本案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货车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其依法应对梁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厘清雇主的认定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在雇员损害案件中的适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一,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性”原则,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本案中,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并非张某,该运输车辆产生的收益也不归其享有,且运营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张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均得到梁某乙的书面认可,加之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梁某,应认定其为车辆最终受益人,是原告的实际雇主。
其二,《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说清雇员损害中“过失”认定的特殊性。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署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若某贸易公司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时,中信银行有权与其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视情况自行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同日,中信银行与被告于某禄、马某英签订两份抵押合同,约定于某禄、马某英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为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此外,中信银行与被告宋某霖、于某禄、马某英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人对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发放后,某贸易公司每月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2015年4月、5月,某贸易公司员工多次催促原告客户经理办理循环放贷手续。6月,中信银行向某贸易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拟约定:某贸易公司确认并同意,中信银行有权随时撤销贷款合同项下某贸易公司尚未使用的额度,并拒绝某贸易公司的提款申请。某贸易公司没有签署《补充协议》。2017年3月20日,某贸易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0万元。
【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拒绝被告循环使用贷款额度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因在于:第一,在2015年6月时,某贸易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纵使2015年煤炭能源行业总体处于下行趋势,也并不意味着其本身存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第二,某贸易公司虽存在逾期5天还款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显著轻微,且其及时履行了偿还本金的合同义务,没有扩大原告的损失。第三,于某禄、马某英为诉争贷款提供了两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该担保足以实现原告的债权。
其次,金融借款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时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数额的认定。本案中,贷款合同是中信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其属于谈判能力较强的一方。该合同未约定中信银行的违约责任,其对此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中信银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
再次,在贷款合同未约定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下,某贸易公司不能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与金融机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首先,在认定金融机构是否构成违约方面,应当参照《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对借款合同约定的金融机构的义务范围和履约标准作出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解释。若金融机构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会造成金融消费者的损失,纵使金融消费者受制于法律意识水平及举证能力,无法证明其确有损失,亦应认定金融机构构成违约,从而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其次,如金融消费者确实无法证明其因金融机构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数额,且金融借款合同确没有对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约定,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放款金额、还款方式、已还款金额、尚欠款金额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灵活酌定违约金的数额。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第三人陈某国与被告刘某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某国所有涉案房屋出售给刘某成,价款为37万元。当日,刘某成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4万元,陈某国于当日为刘某成出具证明,并把商品房买卖合同、楼房钥匙等交付于刘某成。刘某成入住后缴纳水费、物业费。2019年4月16日,刘某成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得知该房屋已被查封,不得已撤诉。
2016年7月7日,陈某国向原告李某峰借款40万元,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因涉案房产未办理房产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3月4日,李某峰向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黄骅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陈某国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同年7月2日,刘某成对(2019)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2019)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的执行。李某峰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在法院查封之前,被告刘某成与第三人陈某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刘某成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综上,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刘某成对涉案房屋已实际占有,依法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请求许可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进行查封执行,法院能否执行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明确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内容包括债权合意,即债法上的合同和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合意。债法合意是原因行为,物权合意是结果行为。物权法把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结合,但二者又相互独立。如果债权合意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物权合意也会被撤销;相反如果债权合意有效,物权合意因程序等原因被撤销,权利人仍可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债权合意所设定的义务,履行物权合意。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只要买卖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物权合意会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在实际生活中,物权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不具有强制性。现实中存在大量买房不过户的现象。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一现象又当如何处理?
本案适用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在理论上引入了过错原则,对无过错第三人的债权赋予物权性质予以优先保护,应将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中的但书的情形,是我国立法者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各方利益的权衡。
【基本案情】
原朝阳区食药局接举报人举报称,2017年8月10日在某超市购买的加增牌老北京粉肠内有异物。2017年8月31日,原朝阳区食药局经过现场检查未见被举报产品。9月15日,原朝阳区食药局对京客隆华安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未见被举报产品的基础上,要求该店提供相应证照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京客隆华安店按要求提供了部分材料。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该局五次对京客隆华安店进行询问调查,该店委托代理人认可加增牌老北京粉肠由该店经销且混有异物,并提交生产商及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单据等材料。2018年1月8日,原朝阳区食药局向京客隆华安店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2月2日,应京客隆华安店申请,原朝阳区食药局组织听证会,加增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京客隆华安店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该听证会。2月28日,原朝阳区食药局经审批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京客隆华安店送达。加增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执法人员仅对“加增牌老北京粉肠”实物进行了肉眼观察,而未对该产品开封检查,也没有结合配料的属性和粉肠生产加工工艺的特殊性对粉肠中出现黑色点状物质以及黑色毛发物质是否属于合理范畴进行分析判断,即径行作出“混有异物”的事实认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原朝阳区食药局通过听证会给予了加增公司合理陈述和行使申辩权利的机会。因此,执法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故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官后语】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而言,其具有相较于普通消费者更专业的能力,能够通过食品标识所披露的信息及感官判断,就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作出认定,司法审查中对此应予必要尊让。但是,若对该认定能够产生合理怀疑,则需要行政机关提出经验判断外的理由补强,以排除合理怀疑。此也即本案确立的行政违法事实认定司法审查“经验判断+理由补强”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审理难点在于食药监管执法人员依据实践执法经验和专业能力所作出的行政违法事实认定,是否足以支撑行政处罚结论,并排除食品生产商所提出的合理怀疑。
“经验判断+理由补强”标准既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兹借鉴的审查范式,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提供了确立执法标准的思维路径。该标准的适用,既能够体现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尊让,提升行政执法资源使用效率,又为食品生产商、供应商或销售商提供了陈述、申辩的机会,有力保障其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骆某娟与高某标系夫妻,骆某娟系量子公司的股东。2015年11月,骆某娟和高某标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谭某华提出借款。11月28日,谭某华与骆某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骆某娟拟转让所持量子公司股份之65%,基于太极股份拟整体收购量子公司全部股份,双方约定,若重组失败,谭某华可选择直接持有量子公司65%的股份或将本次交易的金额转为给骆某娟的借款。量子公司65%的股权价值为273万元。为不影响重组进程,双方约定上述股权在被整...
1.【多选题】政府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方式包括。
A.市场准入制度
B.监督监察制度
C.事故应对
D.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E.设备准用制度
A.反馈原则
B.能级原则
C.整分合原则
D.封闭原则
A.对每起事故进行统计调查,弄清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
B.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测定
C.根据大量统计资料,借助数理统计手段,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情况、趋势以及事故参数的分布进行分析、归纳和推断
D.调查要反映有关事故发生的全部详细信息
E.统计则抽取那些能反映事故情况和原因的最主要的参数
A.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B.应急救援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特点
C.应急救援活动具有补救不及时可能造成激化和放大的特点
D.应急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切断电源,控制、扑灭火情
E.应急救援工作单一,不具有复杂性
A.受限空同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
B.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8V
C.狭小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D.受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24V
A.应当在承包商所有人员入场后进行安全培训
B.重点监测和控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活动
C.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D.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告知该企业
E.对承包商人员应当采取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和考核
A.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
B.班长甲违章指挥
C.天车司机丁违章起吊
D.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E.钢丝绳存放在甲的工具箱内
A.系统安全理论
B.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C.海因理论法则
D.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A.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
B.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C.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
D.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A.编制安全文化规章制度
B.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D.定格设计安全文化理念
A.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企业组织实施
B.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C.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D.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向其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E.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A.规范日常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B.在设备上加装紧急自动停机系统
C.减少各装置的运行时间
D.增加和装置的维修频度
A.对照法
B.故障假设分析法
C.事故树分析法
D.安全检查表法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企业管理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D.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A.国务院
B.甲省人民政府
C.乙市人民政府
D.丙县人民政府
A.物理性爆炸
B.化学性爆炸
C.中毒和窒息
D.火灾
E.高处坠落
A.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B.规章制度建立的监督检查
C.特种设备的监察
D.事故的调查处理
A.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B.不予受理,暂扣申请材料
C.不予受理,要求企业负责人进行说明
D.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A.县级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A.危险指数方法
B.安全检查表法
C.故障假设分析方法
D.预先危险分析方法
E.危险可操作性研究
A.卫生技术措施
B.妇女卫生室、培训室等辅助措施
C.安全教育宣传措施
D.隔离措施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C.预防为主
D.监察与服务相结合
A.行政许可制度
B.监督监察制度
C.事故应对和处理
D.重点监督检查
A.电器安全保护装置
B.防尘口罩或面罩
C.作业场所的高温
D.防噪声耳塞耳罩
A.锅炉
B.压力管道
C.压力容器
D.客运索道
A.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B.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C.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事故现场未受处理不放过
A.10
B.15
C.20
D.30
A.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因此应该彻底消除几种选定的风险
B.没有绝对安全,任何事物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C.安全工作的目标是控制危险源,降低事故概率和减轻伤害损失
D.开始考虑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提高复杂系统安全性
E.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彻底根除危险源,降低事故概率
A.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B.定期检验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C.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制造厂家安全体系文件
D.耗能测试报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A.总监理工程师
B.项目经理
C.技术员
D.现场负责人
A.总平面布置图
C.逃生路线布置图
D.管道仪表流程图
A.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B.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D.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5%
A.消除危险源
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C.个体防护
D.减少故障和失误
E.隔离
A.个人原因及工作有关的原因、管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B.管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个人原因及工作有关的原因、事故、伤害
C.管理、个人原因及工作有关的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D.遗传及社会环境、个人原因及工作有关的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A.立即关闭卸车阀门
B.进行交通管制,疏散卸车现场的其他罐车
C.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D.关闭储罐安全阀的手阀
E.驾驶员立即驾车驶离现场
A.15
B.20
C.25
D.30
B.整分合原则说明,管理者在制定系统整体目标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问题
C.反馈原则说明,只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才能达到准确快速反馈的目的
D.封闭原则说明,各管理机构之间不必相互联系,只要各自组织即可
E.系统原理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企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A.安全行为文化
B.安全物质文化
C.安全制度文化
D.安全观念文化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A.在安全生产上真正投人时间和资源
B.确保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均采用了安全的工作方法
C.对任何安全异常和事件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
D.制定安全发展的战略规划以推动安全承诺的实施
A.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的危害程度、隐患整改难度
B.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隐患整改难度
C.2,事故的危害程度、隐患整改难度
D.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的危害程度
A.吊装作业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C.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D.室外作业遇大雪、暴雪、大雾及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A.302
B.565
C.445
D.862
A.10
B.15
C.20
D.30
A.事故性质认定为非责任事故
B.事故责任追究认定应明确爆炸的直接责任者
C.事故性质应认定为责任事故
D.爆炸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造成工厂周围环境污染而发生的治理费用
E.事故责任追究认定应明确爆炸的间接责任者
B.人员操作时,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
C.工作区域与锅炉承压管道阀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对锅炉自动控制系统串联系统设计
E.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A.责任履行
B.自我完善
C.公开承诺
D.安全态度
A.在电路中使用熔断器
B.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
C.现场配备正压式呼吸器
D.设置避难场所
A.应急管理
B.制度化管理
C.目标职责
D.教育培训
A.安全检查准备、现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B.安全检查准备、实施安全检查、综合分析
C.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现场观察
D.查阅文件和记录、综合分析、提出整改要求
A.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完善制度程序建设
B.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管理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C.推行基层企业进行小事故经验分享,并进行奖励
D.建立和选拔企业内部培训师队伍,并开展培训
E.领导、各级管理者和职工应履行安全承诺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国务院
A.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B.对确定的危险源分类,制成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C.制定事故的预防性对策措施
D.进行危险性分级,排出重点和轻、重、缓、急次序,以便处理
A.总经理
B.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刘副总经理
C.体系管理代表
D.常年安全生产顾问
A.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安全绩效考评结果
B.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C.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D.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E.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A.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评价
D.专项安全评价
A.①②③④⑤⑥⑦
B.①②③⑤④⑦⑥
C.③①④②⑥⑤⑦
D.③①④②⑤⑦⑥
A.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B.查找作业条件状态的偏差
C.统计暴露危险环境的频率
D.计算事故发生的严重度
E.辨识作业故障模式
A.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B.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C.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年度提取和使用程序。不应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D.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A.设置防火墙→增设排烟风机→配备消防应急呼吸器→增设逃生避难场所
B.增设逃生避难场所→设置防火墙→增设排烟风机→配备消防应急呼吸器
C.增设排烟风机→设置防火墙→配备消防应急呼吸器→增设逃生避难场所
D.配备消防应急呼吸器→增设逃生避难场所→设置防火墙→增设排烟风机
A.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力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B.临时线与道路交叉,过马路时最低点不得低于6m,过铁路时最低点不得低于7m
C.手持照明电压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36V
D.潮湿场合、密闭容器等特殊场所电压不等超过18V
A.汽车设计安全气囊属于隔离技术
B.施工现场布设高清监控摄像头属于安全监控技术
C.矿山设置避难舱属于隔离技术
D.金属加工车间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属于设置薄弱环节技术
E.作业现场操作人员佩戴安全帽属于个体防护技术
A.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与该起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B.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C.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认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D.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D.甲公司对乙、丙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A.检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B.辨识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C.评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健全情况
D.评价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与实际开展和演练的有效性。
A.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B.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高处作业需佩戴安生防护用品的防范措施
C.甲未按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从梯子上下铜立柱作业,而是直接在横拉杆上移动身体
D.施工单位未派人进行检查,致使横拉杆留下焊接不牢的隐患未发现E.施工单位未派人对拆除作业实施有效的现场监护
A.现场作业人员
B.企业主要负责人
C.企业生产现场负责人
D.班组长
E.调度人员
A.所在地省级
B.所在地市级
C.所在地县级
D.国家级
A.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B.工会相关人员
C.人民检察院人员
E.相关专家
A.对照法
B.类比法
C.经验法
D.案例法
A.煤矿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B.非煤矿山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C.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直辖市负责制定
D.商贸企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A.安全投入到位
B.安全培训到位
C.安全管理到位
D.安全考核到位
E.安全整改到位
A.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
B.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化服
C.防静电工作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D.阻燃防护服、全面罩防毒面具
81.【单选题】甲公司是大型肉禽加工建设项目,由乙设计公司负责设计,丙建筑总公司负责施工,丁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下列企业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及时向丁、乙公司提出,丁、乙公司及时处理
B.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乙公司进行设计更改
C.丁公司在实施监理作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丙公司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甲公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A.综合分析法
B.分组分析法
C.算术平均法
D.相对指标比较法
A.将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定为高处作业
B.吊装重物质量50t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C.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D.潮湿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36V
A.消除危险源
B.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C.故障-安全设计
D.设置薄弱环节
A.岗位安全规范、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B.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C.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D.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A.重点检查
B.日常检查
C.专项检查
D.定期检查
A.2017年1月1日
C.2017年3月15日
D.2017年4月1日
A.事故发生单位的地理位置
B.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
C.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D.事故造成的流动资源损失价值
A.加强领导,依靠群众,使计划切实可行,以便顺利实施
B.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求实效
C.对影响最大、危险性最大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逐步有计划地解决
D.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A.600万
B.400万
C.1400万
D.1600万
A.甲公司应当在该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60日内,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B.甲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C.甲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该锅炉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D.在该锅炉出现故障时,乙公司应当及时全面检查及处理,经甲公司确认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A.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
B.系统安全理论
C.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A.A级:重大风险/红色风险
B.B级:较大风险/橙色风险
C.C级:一般风险/黄色风险
D.D级:低风险/绿色风险
A.查明事故发生经过
B.查明事故调查原因
C.监控具有重大事故责任的涉事人员
D.查明人员伤亡
E.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A.24B.36C.48D.72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A.数据分析法B.安全检查表法
C.仪器检查法D.常规检查
A.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C.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D.一般事故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答案】A,B,C,E
【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许可制度
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市场准人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一是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二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四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故本题应选择ABCE选项;
2.【答案】B【解析】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有动态相关性原则、整分合原则、反馈原则和封闭原则4种。
3.【答案】A,B,C【解析】事故统计的基本任务:1.对每起事故进行统计调查,弄清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2.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测定。3.根据大量统计资料,借助数理统计手段,对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事故发生的情况、趋势以及事故参数的分布进行分析、归纳和推断。故本题应选择ABC选项;
4.【答案】ABCD【解析】(一)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故D选项正确;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并总结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事故应急救援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复杂性和后果、影响易猝变、激化、放大等特点。因
此BC选项正确、E选项错误。
5.【答案】A【解析】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6.【答案】C,D,E【解析】发包方、总承包方对承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1.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要求承包方做好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商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在工作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3.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现场。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姓名、承包商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4.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5.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6.同一工程项目或同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对各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故本题应选择CDE选项;
7.【答案】A,C【解析】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离事故最近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违章起吊,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故答案选AC。
9.【答案】B【解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原则: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编制计划时,一方面要考虑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如针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可能引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应用,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技术可行性与经济承受能力。2.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计划时,要注意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求实效。3.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影响最大、危险性最大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逐步有计划地解决。4.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依靠群众,使计划切实可行,以便顺利实施。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10.【答案】D【解析】安全文化建设的规划包括三个步骤:(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观念、状态进行初始评估。(2)对本单位的安全文化理念进行定格设计。(3)制定出科学的时间表及推进计划。题设中已经对该公司的安全文化进行了初始评估,接下来应该对该公司的安全文化理念进行定格设计,故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
11.【答案】A,B,D,E【解析】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A正确;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B正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C错误;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其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D正确;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E选项正确;故本题应选择ABDE选项;
12.【答案】B【解析】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失误——安全功能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2)故障——安全功能
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13.【答案】C【解析】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直观经验分析方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开发系统。(1)对照、经验法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2)类比方法类比方法是利用
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14.【答案】A【解析】对于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当国家监察力量不足时,国家会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15.【答案】C
【解析】6人死亡,14人重伤属于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16.【答案】C,D,E【解析】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故本题应选择CDE选项;
17.【答案】A【解析】事前监督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相关许可、资格证等。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18.【答案】D【解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3)征求意见;(4)审查和调查;(5)作出决定;(6)送达。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19.【答案】B【解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属于较大事故,较大事故由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批复(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20.【答案】B,C,D,E【解析】定性安全评价方法主要是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能力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结果是一些定性的指标,如是否达到了某项安全指标、事故类别和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等。属于定性安全评价方法的有安全检查表、专家现场询问观察法、事故引发和发展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格雷厄姆一金尼法或LEC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等。故本题应选择BCDE选项;
21.【答案】D【解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保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容包括:1、安全技术措施2、卫生技术措施3、辅助措施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22.【答案】A【解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
罚相结合的原则。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市场准入制度。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实施资格许可。设备准用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制度。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24.【答案】C【解析】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25.【答案】D【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26.【答案】ABCD【解析】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故本题应选择ABCD选项;
27.【答案】B,C,D,E【解析】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对于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但本单位规模庞大,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不能合并编写;A错误;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
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B正确;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定制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C正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以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D正确;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E正确;故本题应选择BCDE选项;
28.【答案】C【解析】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修正)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29.【答案】B,C,D【解析】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系统安全理论包括很多区别于传统安全理论的创新概念。(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改善物的系统的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从而避免事故。(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又会产生新的危险源。由于受技术、资金、劳动力等因素的限制,对于认识了的危险源也不可能完全根除。由于不能全部根除危险源,只能把危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即可接受的危险。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事故,把伤害和损失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故本题应选项BCD选项;
30.【答案】D【解析】空分就是利用机械设备把空气中的各组份气体分离,生产氧气、氮气和氩气的一套工业设备。A.压缩机大修过程吊装零件,可能发生钢丝绳断裂伤人,属于起重事故;B.未定期监控液氮储罐中的石油烃含量,可能发生爆炸伤人,属于其他爆炸C.车间动火作业,可能发生易燃物着火伤人,属于火灾;D.氮气管路爆裂,氦气泄漏伤人,属于
中毒和窒息。惰性气体泄露导致空气中氧气相对含量下降,易引起人员缺氧性窒息。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31.【答案】ABE【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故本题应选择ABE选项;
33.【答案】D【解析】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所基于的原理是,背景各异的专家们若在一起工作,就能够在创造性、系统性和风格上互相影响和启发,能够发现和鉴别更多的问题,这样做要比他们独立工作并分别提供结果更为有效。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可按分析的准备、完成分析和编制分析结果报告3个步骤来完成。其本质就是通过系列会议对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进行分析,由各种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偏离设计的工艺条件进行过程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有鉴于此,虽然某一个人也可能单独使用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但这绝不能称为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所以,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方法与其他安全评价方法的明显不同之处是,其他方法可由某人单独使用,而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则必须由一个多方面的、专业的、熟练的人员组成的小组来完成。故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
34.【答案】D【解析】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35.【答案】A,B,D,E【解析】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危险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
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隔离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4)故障一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一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故本题应选择ABDE选项;
36.【答案】C【解析】博德的因果连锁理论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控制不足——管理。(2)基本原因——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3)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4)事故——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阈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活动的物质的接触。(5)受伤——损坏、损失
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37.【答案】A,B,C【解析】由于万向鹤管与罐车卸车口接口处液化气大量泄漏,泄露的气体可能随时发生爆炸,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此时应立即组织疏散隐患现场的人员,疏散卸车现场的其他罐车,并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为了减小事故隐患的危害范围,此时应立即关闭卸车阀门,不再卸载液化气,防止再泄露;不可关闭储罐安全阀的手阀,如果关闭手阀,安全阀将起不到调节气罐压力的作用,可能引起爆炸;也不可驾车驶离现场,防止汽车启动过程中产生电火花;故本题应选择ABC选项;
38.【答案】A【解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39.【答案】A,B,E【解析】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1)动态相关性原则。动态相关性原则告诉我们,构成管理系统的各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显然,如果管理系统的各要素都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2)整分合原则。高效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综合,这就是整分合原则。运用该原则,要求企业管理者在制定整体目标和进行宏观决策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在考虑资金、人员和体系时,都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考虑。(3)反馈原则。反馈是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作用。成功、高效的管理,离不开灵活、准确、快速的反馈。企业生产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变化,所以必须及时捕获、反馈各种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
取行动。(4)封闭原则。在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故本题应选择ABE选项;
40.【答案】C【解析】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容包括:表层的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物质文化;中间层的安全制度文化;深层的安全观念文化。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41.【答案】A【解析】因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42.【答案】C【解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是系统安全工程的一种方法。根据系统可以划分为子系统、设备和元件的特点,按实际需要将系统进行分割,然后分析各自可能发生的故障类型及其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的目的是辨识单一设备和系统的故障模式及每种故障模式对系统或装置的影响。故本题应选择选C项;
(1)清晰界定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
(2)确保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均采用了安全的工作方法;
(3)确保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并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4)鼓励和肯定在安全方面的良好态度,注重从差错中学习和获益;
(5)在追求卓越的安全绩效、质疑安全问题方面以身作则;
(6)接受培训,在推进和辅导员工改进安全绩效上具有必要的能力;
(7)保持与相关方的交流合作,促进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故本题应该选择B选项;
44.【答案】C【解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故本题应选择C选项;
45.【答案】D【解析】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大雪、暴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46.【答案】C【解析】直接经济损失:200+20+300+45=565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300+2=302万元七、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共200万元;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20万元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罚款45万元)(3)财产损失价值300万元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300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1)对照、经验法是指对照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来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2)类比法
是指依靠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3)案例法
搜集整理国内外相同或相似工程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相类似的工艺条件、设备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78.【答案】B【解析】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79.【答案】A,B,C【解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的“五到位”包括“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故本题应该选择ABC选项;
80.【答案】A【解析】湿润的氯气具有强腐蚀性,接触氯气时需注意全身严格防护,因此应急救援人员需要穿防化服;因氯气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能引起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气管炎和支气管炎、肺水肿等呼吸道症状,故应急救援人员需要佩带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故本题应选择A选项;
81.【答案】D【解析】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整改。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82.【答案】B【解析】综合分析法:将大量事故资料进行总结分类,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或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将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从各种变化影响中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分组分析法:按伤亡事故的有关特征进行分类汇总,研究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如按事故发生的经济类型、事故发生单位所
在行业、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所在地区、事故发生时间和伤害部位等进行分组汇总统计伤亡事故数据。算术平均法:计算一个平均数,比如知道一个煤矿某年每个月的死亡人数,计算平均每个月死亡的人数;相对指标比较法:如各省之间、各企业之间由于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等不同,很难比较,但采用相对指标,如千人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就可以很
方便进行比较。故本题答案选择B选项;84.【答案】D【解析】将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定为高处作业;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本题D选项错误,不是小于36V,应该小于等于12V。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85.【答案】D【解析】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按照现代安全工程的观点,彻底消除所有危险
源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往往首先选择危险性较大、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消除的危险源,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彻底消除某种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防止能量蓄积,安全地释放能量等。3)隔离。隔离是一种常用的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隔离技术,既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事故的损失。4)故障一安全设计。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一安全设计。通过设计,使得系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5)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等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故本题应选择D选项;
86.【答案】B【解析】综合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13.应急管理制度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87.【答案】D【解析】定期监察(重点时期的监察):年初、春节后、矿井恢复生产、年底、突击生产时期等的监察;
重点监察(重点事项的监察):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点事项的监察;专项监察(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的监察):如2018年度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常规监察):具有随机性。故本题选择D选项;
88.【答案】B【解析】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故本题应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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