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工伤保险和社保一样吗?

2021-10-19 02:46: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61 咨询电话:954310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有时候,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另外,特殊情况下,有的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那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接下来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也就是说,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