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工伤死亡赔偿起诉状? 工伤死亡赔偿起诉状?

2021-10-25 15:49:5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84 咨询电话:954310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

”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

2010年6月的一天,三个民工模样的人闯入我的办公室,走在前面的是一个25、26岁的小伙子,跟着后面的是两个40岁左右的中年男人。小伙子见我就说:“律师,我叫李建城,是元阳县黄茅岭乡人。跟着我来的这两个是我的老乡,他们是哈尼族,只会说哈尼族话,只有我代他们对你说了”。然后他指着身旁那个身材瘦弱,脸色蜡黄的男人说:“他叫普拉成,2007年12月在呈贡七甸砖厂上班时被机械砸伤,导致骨盆骨折、膀胱和回肠多处破裂,身体严重受损。经治疗出院后,因砖厂王四老板承诺一定会对此事负责任,普拉成就继续居住在厂里等待做后期手术。到2010年需做第二次手术时,砖厂王四老板却拒绝支付第二次手术费用,这时普拉成才知道自己受骗了。为此四处咨询,之前得到的回复都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难以帮助他”。我说:“此案没过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可以从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李建城说普拉成没有钱,律师服务费在他收到赔偿款项后支付。没办法,答应了他们的要求。

这似乎是个简单的赔偿案件,为此安排助手陈安具体处理。为减少诉讼费的负担,规避城乡居民差别,获得更高的赔偿,选择工伤赔偿就成了最好的途径。没有劳动合同,首先要做的是到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到呈贡劳动仲裁委后,仲裁委相关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过超过诉讼时效,就向普拉成出具了一个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后起诉到呈贡县人民法院。

李建城说普拉成上班的砖厂挂的牌子是海四兴有限公司,被告当然是海四兴有限公司。开庭那天,李建城作为法庭的临时翻译。宣读完起诉状,轮到海四兴公司答辩,公司法人王四老板说他们有证据证明普拉成是耐高力公司员工并非海四兴公司员工。举证时海四兴公司提交了海四兴公司与耐高力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耐高力公司的工资表和证明以及一份报警三联单。海四兴公司与耐高力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证实海四兴公司与耐高力公司注册住所地相同,海四兴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成立于普拉成发生事故之后,而耐高力成立于2007年之前,该公司至今未注销;耐高力公司的工资表和证明则证实普拉成系耐高力公司员工;报警三联单则证实耐高力公司的股东和法人崔明于2008年2月失踪且下落不明。

问普拉成这是怎么回事,普拉成说公司老板一直是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四,上班的地点一直也没变化。现在开庭,老板成了从未谋面的崔明,上班的单位成了耐高力,他不明白。接过王四提交的证据仔细研读,发觉耐高力公司与海四兴公司除住所地相同外,公司股东及法人并没有交集之处,两公司完全独立。没办法只有听从法官的建议,撤销对海四兴公司的起诉。

走出法院大门,快走下台阶的王四转过头,脸露讥笑,对我大声说:”刘律师,我很同情普拉成,我也在找耐高力公司的股东,可是我也联系不上,我有消息了,我会告诉你”。看着王四开心的样子,我冷冷地回了一句:“王总,我不相信,你能逃得掉”。

离开法院,几个人都深感无力。我认为王四与耐高力公司不可能没有任何关系,不然耐高力公司的资产如何能成为海四兴公司的资产,为何在砖厂大家一直认为老板是王四?

当天我就到工商局查看企业内档,仔细看了一下,没有在档案中发现任何材料可证实两公司有任何交集。耐高力完全是个壳,法人都已经失踪,股东也无法联系,找耐高力赔偿根本就是一种奢望。

回到家,想着普拉成一行人无望的表情。第二日,我还是决定再到工商档案室查找线索。第二日我将耐高力公司的档案材料,翻了一遍又一遍。突然掉出一个小卡片,小卡片上用铅笔写着一行字,写着呈贡法院何法官办公室联系电话。我马上拨通电话联系何法官,何法官说他叫何明,他是因王四与耐高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需才去查询耐高力公司工商内档材料的。我立即赶往呈贡法院,找到何明法官将普拉成的情况告诉了他。何明法官就将王四与耐高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号告知了我,我于是立即到呈贡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查询该案。档案管理人员拒绝了我,我又将普拉成的情况告知了她,她对普拉成的遭遇非常同情,让我翻阅了案卷。从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可知王四出资给耐高力公司投资了一条生产线,王四与耐高力公司系合伙关系,而普拉成就是在王四投资的生产线上发生事故的。

得知王四与耐高力公司的真实关系之后,我将耐高力与王四共同列为赔偿人,经过劳动仲裁、一、二审审理,2012年上半年申请强制执行后普拉成终于获得工伤赔偿。

2010年5月普拉成正向王四讨要二期医疗费的时候,与普拉成一起在砖厂上班的侄儿李冬又出事了。2010年5月30日普拉成侄儿李冬在海四兴砖厂上班时一只手齐臂被机器搅成粉碎,治疗出院之后,李冬的父亲及普拉成等人找王四老板要求海四兴赔偿李冬9万元,但是王四只愿意赔偿三万块,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10年9月普拉成、李冬、李冬父亲,还有李建城来到我办公室寻求帮助,我估算了一下,赔偿金额可达60多万元,李冬的父亲说如果私下调解能给18万元就非常满意了。当即我拨通了王四老板的电话,说了我的意见,王四回了一句,说你们去告我好了。李冬事发时才刚满18岁不久,没读过书,不仅不会说普通话,还听不懂普通话,李建城又成了专职翻译。没办法,律师服务费也只有在李冬收到赔偿款项后支付。

2010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按惯例向李冬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法院,一审时海四兴公司拿出一份承包合同证明李冬系段光明雇请的员工,与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关系,最后一审法官没有采信李冬一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冬的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李冬一家人很是沮丧。这时李建城出面对我说李冬家人准备卖掉家中饲养的三头猪由我送礼给法官。我说:“如果送礼能改变法官的裁判,你们就不要打这官司了,因为王四更有钱,你们送的礼怎么能比得上王四的”。我要求李冬及家人要相信法律,相信共产党。李冬上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李冬一方的意见,于2011年2月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李冬与海四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李冬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7月26日认定为工伤,2011年11月30日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叁级伤残适合安装假肢。

2012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4月9日阳宗海风景区劳动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裁决海四兴公司赔偿李冬647608元。拿到该裁决书后,李冬联系王四,表示赔偿三十万元后就可解决双方的纠纷,王四不同意,为此起诉到呈贡人民法院。一审当中王四及海四兴公司不愿意作任何调解,呈贡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四兴赔偿637218.8元。海四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当中海四兴公司的代理人说愿意支付40万元赔偿金调解结案。李冬同意了,但我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如果海四兴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40万元赔偿款将按一审判决的637218元强制执行,海四兴公司代理人说给他们两个月时间,最终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12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子交由呈贡法院何明法官负责执行。2013年2月份左右,联系上何明法官,何明法官说海四兴公司承诺在6个月内支付50万元给李冬,然后与我们双方调解结案。为此何法官还向我们出示了他所调查的材料,材料显示海四兴公司有崭新的装载机,成批的半成品砖,堆积如山的制砖材料、、、。何明法官说话干脆,不拖泥带水,一看就是一个非常正直而又信得过的法官,为早日拿到赔偿款项,李冬及家人答应了这个方案。6个月后我们找到何明法官,何明法官当即联系王四及海四兴公司的律师,得到的答复是事情与王四无关,公司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海四兴公司的律师送来两份材料,一份是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另一份是呈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及2012年3月5日李光兴与海四兴公司签订的《砖厂转让合同书》附件。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明王四在2012年7月即本案一审判决后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转让到王宽名下,公司法人也变更登记为王宽;而呈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及2012年3月5日李光兴与海四兴公司签订的《砖厂转让合同书》附件证实海仕兴公司欠李光兴150万元,2012年3月5日海四兴公司将其名下装载车、生产设备、砂石材料、未成品砖及场地作价150万元全部抵给李光兴。后经何明法官查询王宽是个根本无法联系上的人,李冬的强制执行一下成了镜花水月。

何明法官非常愤怒,觉得自己被欺骗了,问我怎么办?我向普拉成等人了解,知道李光兴是王四现任妻子的舅子,一直在砖厂打工,不可能有150万元借给王四,他与王四之间是虚假诉讼;那时候的公司注册通常习惯都是叫人代办,注册资金都会在短期内抽逃,王四可能涉及抽逃注册资金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本案执行可通过撤销海四兴公司与李光兴的《砖厂转让合同书》及追加王四为被执行人达到执行目的。要查明王四是否抽逃出资、查明公司是否向李光兴借款150万元,需要法官到银行、工商局、税局调查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当时没有法院向律师出示调查证这一规定)。何明法官为此向执行局冯局长汇报了本案,冯局长非常支持和重视,亲自主抓本案执行,何明法官也很快调齐了相关证据。

2014年3月25日,李冬向呈贡人民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海四兴公司与李光兴2012年3月5日签订的《砖厂转让合同书》,确认依据该合同所转让的财产无效;2014年3月27日李春又向呈贡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追加王四为被执行人,2014年5月30日,呈贡法院作出裁定依法将王四追加为被执行人。

王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何明法官不松懈,继续多方查找王四名下财产。2014年11月在呈贡人民法院执行压力下,王四表示愿意支付50万元了结纠纷。我方认为王四与李光兴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王四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赔偿金,他不仅要全额赔偿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最终王四支付了65万元结案。李冬拿到执行款项后叫人制作了一个牌匾上书“执法如山”四个大字赠送给冯局长与何法官。

叔侄俩工伤事故从发生到得到赔偿款项,前后共历7年时间,整个诉讼前后也共历4年半时间。普拉成走了6个法律程序,李冬走了11个法律程序,其间艰辛和无助无法一一道出。但这都离不开陪他们一直前行的我,一个共产党员律师的坚守。没有我紧紧拉住他们的手,他们或者早已迷失,走入无望的失落当中。当然这要感谢共产党的好干部呈贡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冯局长,何明法官,还有法院的档案管理员,没有他们的无私奉献和支持,案件将会更艰辛,更无望。

谨以此文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注:1.文中所涉公司及人名皆非真实名称和姓名

2.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

时隔12年,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细节,通过一份起诉书得以披露。

澎湃新闻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河南落马厅官王铁良受贿案起诉书。其中介绍,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时任新密市委书记王铁良曾收涉事企业董事长给予的40万元。

而这只是其受贿的“冰山一角”。根据检方指控,2002年至2015年,王铁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总额超4100万元。

起诉书:开胸验肺事件曝光,时任新密市委书记收了企业40万

收受百万以上豪车三辆,多与房地产有关

王铁良,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河南巩义人,本科学历;曾任郑州市金水区委副书记(2004年2月任正县级)、区长、新密市委书记等职,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0年4月通报被查,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并逮捕。

2020年11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澎湃新闻梳理起诉书发现,王铁良被指控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4139万元。其受贿行为集中在郑州市金水区和新密市任职期间,多涉及房地产开发事宜,其中不乏索贿情形。

比如,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3年,王铁良利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委副书记、区长、新密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某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面清理及拆迁、新密市某地产项目建设、购买新密市某玉石矿等提供帮助。王铁良先后18次在其办公室、家中、饭店等地收受或通过妻子单某某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87万元、美元120万元。

2004年至2007年,王铁良利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委副书记、区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某公司郑东新区安置房拆迁建设、拨付工程款,河南某置业集团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等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9年6月,王铁良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价值约114万元奥迪轿车一辆、美元2万元,以借为名索要人民币200万元。

2008年,王铁良利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区长的职务便利,向金水区政府下属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甲索要价值约113万元丰田越野车一辆,索要人民币130万元。

2010年至2013年,王铁良利用担任新密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变更规划、以土地置换拆迁安置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底,王铁良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某给予的价值208.68万元路虎揽胜车一辆;2015年11月,王铁良通过其妻子单某某收受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

2011至2013年,王铁良利用担任新密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郑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密市开发的东城半岛房地产项目建设提供帮助。2012年初,王铁良通过郑州市紫荆山百货大楼原总经理张某乙收受郑州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开胸验肺”被曝光后:公开慰问背后收钱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检方指控,王铁良其中一笔受贿款与曾经备受关注的“开胸验肺”当事人张海超相关。

据《东方今报》、新华社等媒体2009年7月报道,时年28岁的张海超是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工种工作3年多,他感觉身体不适,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

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张海超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多方求助无门后,他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起诉书:开胸验肺事件曝光,时任新密市委书记收了企业40万2009年7月,张海超展示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右),这张证明书与之前的诊断证明结论不同。新华社资料图

上述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时任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诊断,明确张海超为“尘肺病Ⅲ期”,新密市劳动局也对张海超工伤予以认定。

当月,河南省卫生厅、郑州市委分别对“开胸验肺”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李磊工作、接受调查等。

“开胸验肺”事件还引起了新密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时任新密市委书记王铁良在会上要求,各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给当事人张海超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于涉事企业、也就是张海超曾经工作过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新密市委决定给予企业党总支书记侯振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依法追究企业后勤负责人郑海军的责任,并对公司罚款25万元。

另据《南方都市报》2012年12月报道,2009年7月媒体曝光张海超“开胸验肺”之后,当地政府先是沉寂了一天。随后,地方官员络绎不绝地赶往张家,慰问表态。市委书记带着摄影记者进入张家后,第一句话就是,“海超,哥来晚了!”然后抱起张海超的女儿,左脸蛋亲过亲右脸。

澎湃新闻了解到,上文提到的市委书记即时任新密市委书记王铁良。然而根据起诉书,“开胸验肺”事件中,他的公开表现与背后行为截然不同。

起诉书披露,2009年,王铁良利用其担任新密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郑州某公司在“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避免停产整顿提供帮助。2009年7月、2010年春节前,王铁良在其父亲家中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公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铁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铁良的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王铁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有关规定可从宽处理。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前,王铁良获刑情况未公开发布。

另据中工网消息,2013年6月28日,经过近10小时的手术,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专家陈静瑜和他的团队为张海超成功移植了双肺。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