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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工伤,单位难以安排工作? 五至六级工伤劳动合同到期?

2021-09-25 12:26:3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08 咨询电话:954310

在现实工作中,工伤是各单位避之不及的“拖后腿”工作。

与此同时,不少用人单位不了解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条件,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并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对待。

01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期“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02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一级到四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03

工伤职工限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五级、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4

满足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中常有HR问到这个问题。下面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做个分析,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对于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却不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员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特别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可见法律对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作了例外规定。

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以相应情形消失为准,而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1、劳动者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

,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只要是1级至4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工伤5级、6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终止。

3、劳动者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7级至10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上述7级至10级伤残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而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不支持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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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二)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对应50%、40%、30%发放。

第五十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2.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二、交通食宿标准调整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三)其他事项

上述重新明确的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相关数据口径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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