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友被绞入搅拌车身亡,死者家属起诉了救人者!合肥法院判了:无过错,不需担责
看见工友遭遇生命危险,
他选择立刻施救!
没想到事后,
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工人徐磊(化名)在工地发现工人刘明(化名)被绞进了搅拌车里,立即前去救援,采取拉拽方式试图把刘明拉出来。然而,徐磊尝试无果,刘明因伤势过重,最终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徐磊被刘明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徐磊救援方式不当,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事发】工人被绞入搅拌车身亡
刘明被合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到肥东县一建筑工地干活,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刘明在操作时发生意外,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这时,另一名工人徐磊发现后,喊该车驾驶室两名搅拌站工人下来,3人上去拽刘明,最终没能成功。后搅拌车驾驶员又试着倒车滚筒,也未成功。
在场人员拨打救援电话,120急救人员、辖区民警、消防人员均赶到现场。消防人员先用破拆工具剪掉棉衣救人,也没能成功,后调来吊车,最终将刘明营救下来。救援人员将刘明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因为伤势过重,刘明最终不幸身亡。经诊断系被绞伤而亡。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事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明为工伤,属工亡。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亡赔偿款70万元。
后来,肥东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0万元后,应支付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混凝土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起诉】家人认为救人方式不当
除了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刘明的家人认为,在刘明被绞住的时候,其他工人在救助时存在过错。因此,刘明家人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某建工公司以及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家属认为:
“被告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刘明冒险作业,导致刘明被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绞住。
危险发生后,被告未能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及时停车,而是先由徐磊(某建工公司施工员)拉拽无果后,再通知另外两人。
两人得知消息后,同样采取拉拽的方式,致使刘明不幸身亡。
相关人员在施工前未给员工做过任何的培训,继而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产生了悲剧。”
家属认为,是被告为了尽快施工,自信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发后,救助又产生了偏差,因此徐磊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日前,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公布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救人者无过错不需担责
参与救人的徐磊认为,自己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时,他看见刘明有危险,第一反应是去救人,就是去拉他一把,并喊车上的人救人。徐磊认为,他在整个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不是专业的救助人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明的家人主张徐磊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未能举证证实,而且徐磊非专业救助人员,他是看到刘明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去拽刘明,后其他人也上去拽刘明,其行为目的均是救助刘明。徐磊等人主观上无过错,未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
刘明的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事故,因此原告方要求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明家人诉讼请求。
来源:新安晚报
...看见工友遭遇生命危险,
他选择立刻施救!
没想到事后,
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工人徐磊(化名)在工地发现工人刘明(化名)被绞进了搅拌车里,立即前去救援,采取拉拽方式试图把刘明拉出来。然而,徐磊尝试无果,刘明因伤势过重,最终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徐磊被刘明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徐磊救援方式不当,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事发】工人被绞入搅拌车身亡
刘明被合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到肥东县一建筑工地干活,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刘明在操作时发生意外,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这时,另一名工人徐磊发现后,喊该车驾驶室两名搅拌站工人下来,3人上去拽刘明,最终没能成功。后搅拌车驾驶员又试着倒车滚筒,也未成功。
在场人员拨打救援电话,120急救人员、辖区民警、消防人员均赶到现场。消防人员先用破拆工具剪掉棉衣救人,也没能成功,后调来吊车,最终将刘明营救下来。救援人员将刘明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因为伤势过重,刘明最终不幸身亡。经诊断系被绞伤而亡。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事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明为工伤,属工亡。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亡赔偿款70万元。
后来,肥东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0万元后,应支付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混凝土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起诉】家人认为救人方式不当
除了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刘明的家人认为,在刘明被绞住的时候,其他工人在救助时存在过错。因此,刘明家人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某建工公司以及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家属认为:
“被告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刘明冒险作业,导致刘明被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绞住。
危险发生后,被告未能采取正确的救助措施,及时停车,而是先由徐磊(某建工公司施工员)拉拽无果后,再通知另外两人。
两人得知消息后,同样采取拉拽的方式,致使刘明不幸身亡。
相关人员在施工前未给员工做过任何的培训,继而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产生了悲剧。”
家属认为,是被告为了尽快施工,自信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发后,救助又产生了偏差,因此徐磊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日前,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公布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救人者无过错不需担责
参与救人的徐磊认为,自己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时,他看见刘明有危险,第一反应是去救人,就是去拉他一把,并喊车上的人救人。徐磊认为,他在整个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不是专业的救助人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明的家人主张徐磊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未能举证证实,而且徐磊非专业救助人员,他是看到刘明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去拽刘明,后其他人也上去拽刘明,其行为目的均是救助刘明。徐磊等人主观上无过错,未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
刘明的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事故,因此原告方要求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明家人诉讼请求。
...原标题:工友被绞入搅拌车身亡,死者家属起诉了救人者!法院判了:无过错,不需担责
工人徐磊(化名)在工地发现工人刘明(化名)被绞进了搅拌车里,立即前去救援,采取拉拽方式试图把刘明拉出来。然而,徐磊尝试无果,刘明因伤势过重,最终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徐磊被刘明家人起诉至法院,认为徐磊救援方式不当,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刘明被合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到肥东县一建筑工地干活,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刘明在操作时发生意外,身上穿的棉大衣裹进了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的轮子之间。这时,
在场人员拨打救援电话,120急救人员、辖区民警、消防人员均赶到现场。消防人员先用破拆工具剪掉棉衣救人,也没能成功,后调来吊车,最终将刘明营救下来。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事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明为工伤,属工亡。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亡赔偿款70万元。
后来,肥东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0万元后,应支付8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混凝土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报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除了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
因此,刘明家人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某建工公司以及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其家属认为:
“被告在不具备工作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刘明冒险作业,导致刘明被搅拌车突轮与大滚筒绞住。
相关人员在施工前未给员工做过任何的培训,继而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又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产生了悲剧。”
参与救人的徐磊认为,自己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时,他看见刘明有危险,第一反应是去救人,就是去拉他一把,并喊车上的人救人。徐磊认为,他在整个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不是专业的救助人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明的家人主张徐磊对刘明实施侵权行为,未能举证证实,而且
刘明的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事故,因此原告方要求参与救人的徐磊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明家人诉讼请求。
...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7月23日、2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第一期培训班”在肥举行。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桂成旺、市人社局副局长段开梅出席会议。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参培。培训邀请省高院民一庭审判员余思民,安大法学院教授李坤刚分别作专题讲座;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凌岩、副庭长叶玉军参与典型案例研讨。
段开梅在动员讲话中说,仲裁工作虽然难做但意义重大,在辛苦的办案过程中仲裁工作的社会价值得以体现。仲裁工作人员作为法律人要不断学习积累,提升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学习和讨论的都是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实践很有帮助。参培人员要积极和各位专家学者及经验丰富的法官、仲裁员、律师深入探讨,交流观点,打开思维,消除疑虑,更好地做好仲裁审理工作。
余思民法官就《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条款适用等作了解读,重点讲解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加班费用、工伤和侵权竞合、社保等问题,明晰该指导意见的实践意义。
李坤刚教授就“中英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与机制的比较及其借鉴”相关内容进行讲授。对我国和英美国家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等方面做了对比分析,探讨一些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具有借鉴意义的做法。
“案例讨论”环节,组织专家、学者、仲裁员和律师对各县区仲裁委报送的实务中常见的、有争议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争议最多的是有关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如肥东县“工程承包人及其招用人与工程发包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肥西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如何界定”、长丰县“证件持有人与证件挂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市仲裁院“签订‘加工协议’后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例研讨均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此外,高新区“未婚生育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待遇”、瑶海区“企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中解除程度及‘严重’程度举证义务”的案例讨论也引起广泛争议。还有蜀山区“劳动者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后以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离职,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包河区“工伤私了赔偿过低是否能撤销”的案例分析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案件。在案例讨论中不同观点在碰撞的同时也使各仲裁员对实务中常见案例的裁审倾向性得以表达,对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大家就如何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如何发挥其效用广泛发表意见,为实现劳动人事争议社会化“大调解”的格局提供宝贵建议。
桂成旺最后指出,新形势下,随着劳动关系主体、诉求的日益多样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调处难度不断增大,劳动者对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仲裁员队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通过集中时间参培参训、共同分享办案经验,注重总结,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满足仲裁案件处理的需要。李良生乔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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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13号台风“玲玲”已于昨天晚上由强热带风暴级加强为台风级,今天(4日)早晨5点钟其中心位于我国台湾省宜兰县东南方约390公里的台湾以东洋面上,就是北纬22.2度、东经124.4度,
,中心最低气压为975百帕,七级风圈半径180-300公里,十级风圈半径60-100公里。
预计,“玲玲”将以每小时10公里左右的速度向偏北方向移动,将于5日下午到晚上进入东海南部海域,强度逐渐增强,最大强度可达台风级或强台风级(13-14级,40-45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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