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吴某是某机械厂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事故。其在定点医院治疗费用为两万多元,治疗期间大多使用乙类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还有几千元的差额。
易晓保
王律师,工伤医疗费由基金支付后,差额部分应由谁承担?
王辉律师
对于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根据《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之规定可知,《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尽力减少其受伤后的经济压力,使其得到应有的医疗和经济保障,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受到保护。
与此同时,为使工伤员工就医问题得到规范,我国还制定了《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配套文件,使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费用得到有效覆盖。现实中,差额部分多因为超出目录进行超规格用药和诊疗导致。鉴于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参保义务,并配合员工办理了与工伤相关的报销手续,因此,再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规格用药和诊疗带来的费用予以报销违反了公平原则。
现实中,针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如《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也指出,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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