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泉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10问10答(第二期)
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的,应提供病假手续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复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事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书面通知职工按时返岗复工。经书面通知后,职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19号),除已开工(或运行中)企业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延期复工规定,对拒不执行延迟复工规定的企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目前市级劳动保障维权大厅部分窗口暂停接待群众来访。
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职工可通过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我市两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提出合理诉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于电话投诉的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详细记录投诉人信息、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核实后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可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延期提交,延期时长不得超过疫情防控期限规定时间。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因企业违法侵权未能及时投诉的,投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投诉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拟于近期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请相关人员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
4.为减少人员聚集,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社会保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为目标,以加快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民生为本,努力实现社保工作新作为,在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今,市民对于我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关注度较高,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特开设“聚焦社保”专栏,连续推出多期社会保险知识问答为广大人民群众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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