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宝宝重回幼儿园,一起健康快乐的成长!
2020年没剩两天了,2021年即将到来。
2020年有多难?相信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不一样的感受。
那2020年已经如此艰难了,2021年应该会好起来了吧?
事实上,在2021年绝大多数人只会更难。
原来2020年的目标是挣他一个“亿”,疫情发生后目标变成了“活着”。
如今2021年的目标也很清晰明白就是继续活下去!
而年关将至,有尊严的活下去并不容易。
如果说毕业季就是学生们的分手季的话,那么年终季就是打工人的离职季。
年终同时又是一学期期末,期末则是教师队伍的离职潮。
年底了,期末了,幼儿园老师的辞职信正在路上
相信家里有过孩子上幼儿园的家长都知道,孩子上幼儿园三年,能一次老师都没换过的是几乎不可能的存在。公办园也许还会碰到,但在民办园基本不可能。
三年换两三个都算好的,多少私立园一学期就可以把班上老师换完。
有老师被领导辞退的,也有老师自己辞职的。总之幼师的流动性,大得你不可想象。
2020年,没有哪一行容易,但幼教这一行咱也不得不说说。
疫情发生后,各类学校延迟开学。
在疫情得到控制逐步稳定后,复工复产复学的顺序中,幼儿园也是排在了最后。
不开学,孩子宅在家家长陪着玩,那你以为幼儿园老师开心的放长假?
实则幼儿园老师在家也真没有闲着,相反她们变得更忙了。
线上课,做推送,搞教研,中小学老师在弄的,幼儿园老师同样在做。中小学老师不弄的,幼儿园老师还要做。
不一样的是,多少幼儿园老师干着更多的活,却拿着被折扣的工资。
有的幼儿园在疫情期间,面临几个月没有收入,已经入不敷出,甚至发不起工资了。
幼儿园老师就不得不面临选择,要么辞职分钱拿不到,要么坚守等待黑暗后的黎明。
无论作何选择,幼儿园老师都无愧于心,毕竟谁工作也不是只谈奉献不谈现实,工作最基本的就是为了生存!家里也没矿,不可能工作为消遣。
好不容易坚持到幼儿园迎来开学,在这半年多的工作中,老师一边防疫一边教学。工作有多辛苦不言而喻!
幼儿园的孩子凡是发烧和有疑似症状,都不得入园,老师费尽了口舌跟家长作解释工作。
本以为一切会好转,工资会回升,压力会减轻,然而一切都是想多了。
公办园的老师们好在有编制,财政哪怕吃紧,但也还稳定,日子不好也不坏。
但咱们中国的百万幼师中,有编的教师的工资由政府财政负责的不到总数的20%。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幼儿园老师就是在民办和私立园工作的,她们多少人在寒暑假根本就没有一分钱工资,有的还要自贴保险。
没有哪个符合考编要求的老师不想进公办,但给到幼儿园的编制实在是太少了。同时在职工作考编,不是一般的难。
所以民办园的老师们就没那么好运了,部分园所今年面临了转制,班级人数多了,老师工资少了,陡增了压力,降低了工作幸福指数。
民办园的领导和投资者们也不怕忌讳,直言告诉教职工:
离职?当幼师面临生存危机时,也许这就是最好的选择。
在幼儿园工作久了,也就见惯了人来人往。
幼教流动性那么大,你身边的同事,也许这个月还在谈天说地,下个月就天各一方。
钱少心累压力大发展小,幼师真的是用爱发电,用责任坚守的职业。
可她们终究不是圣人,还是会面对柴米油盐,水电气费。
离放假还有一个月,黄园长已经收到园内4个老师的辞职信了,3个教师,1个保育员。
想要开口挽留,可每月打卡的那点工资,真不知道该如何说出口。
所有的不舍只化作了一句话
谁又会愿意回来呢?要不是过得太难,谁又愿意走呢?
递上辞职信的幼师,有多少根本不是跳槽,而是转行放弃幼教事业。
她们会后悔吗?也许不,但她们对曾经的付出,自己的青春也同样无悔。
幼儿园老师的辞职,受连累的是家长,受苦的最终是孩子。
希望辞职的幼师,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切顺利,感谢你们曾经的付出。
希望坚守的幼师,能够不忘初心,相信我们的明天一定会好起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让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是五到十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以及第37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办理离职手续。
...管先生是某能源公司员工。2017年9月28日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在2017年10月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2017年10月13日,管先生在工作期间遭遇工伤,右手受伤。其后,公司与管先生因离职手续办理问题产生了争议。公司认为,既然管先生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将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无需承担保险相关责任。但是管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提出辞职报告后正式离职前发生工伤的,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管先生还向公司递交了撤销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那么,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提前通知期内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日“等待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做工作交接配合的,劳动者在30日内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配合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公司。
当然上述法律分析是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如果是工伤职工,则另当别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且书面表示放弃工伤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那么,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要求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单方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能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而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的,即使劳动者此前已经递交了辞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让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是五到十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以及第37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办理离职手续。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如果其未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的,劳动者是不能单方反悔要求撤销辞职报告的。
,管先生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规范的处理方式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管先生申报工伤;第二步,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管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管先生的工资待遇;第三步,在管先生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根据管先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
公司认为,管先生已经提交辞职报告,将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无需承担保险相关责任。但是,管先生认为,自己是在提出辞职报告后正式离职前发生工伤的,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管先生还向公司递交了撤销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
提前通知期内受工伤
公司需要负责吗?
先来明确,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劳动者离职时间,但需要在提出申请后30日之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或提交申请30日之后。
同时,
案例中管先生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承担保险相关责任。
遭遇工伤有权要求停工留薪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管先生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该能源公司不得以劳动者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工伤康复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根据情况的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助金。
注意,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或停止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一、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
二、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三、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据此,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亲属没有再提起复议或诉讼。
...先来明确,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劳动者离职时间,但需要在提出申请后30日之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或提交申请30日之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管先生与公司并未解除
,公司需要承担保险相关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管先生提出辞职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因工负伤,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该能源公司不得以劳动者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根据情况的不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助金。
注意,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或停止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一、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
二、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三、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刘某在某饭店当厨师。2015年7月6日22时50分,刘某从该饭店骑自行车离开,在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确认,刘某对该事故无责任。2015年9月,刘某父亲以刘某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由,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饭店老板程某称,出事地点在饭店南100米左右,而刘某家的小区位于饭店西北2公里左右;饭店晚上下班时间是21点,而刘某是22点50分出事,应不予确认工伤。人社部门对饭店职工夏某、王某进行了询问,确认当天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
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刘某当晚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而出事时间是22点50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刘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该店以南,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经调查确认,刘某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况;刘某家人也不能举证刘某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等)。
据此,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亲属没有再提起复议或诉讼。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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