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最近,黎丽洁与其业务主管梁某就因琐事引发矛盾,还把她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扯了进来。
黎丽洁说,参加工作两年多来,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她与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她的职务是公司的办公室文秘,主要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
“两个月前的一个早晨,梁某由于前一天熬夜睡过了头,来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赶到公司上班。”黎丽洁说,约一个小时后,梁某感觉饥饿难耐。可是,由于忙于审核文件,一时难于脱身的梁某让她帮忙买些早点。
此时,黎丽洁手头没有要紧的事。于是,她就答应梁某,并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其购买早点。
出乎意料的是,在黎丽洁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为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小沟中。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摔这一跤竟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为治疗腿伤,她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
近日,黎丽洁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黎丽洁系帮梁某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此时,一向态度和蔼的梁某也称,黎丽洁所受伤害是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至于黎丽洁住院期间的花费,基于与前述同样的原因,只能由其自己负担。
遭遇这种尴尬的黎丽洁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
黎丽洁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她可以要求梁某赔偿其损失。之所以如此下结论的理由如下:
其一,黎丽洁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反观黎丽洁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再者,从黎丽洁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
鉴于黎丽洁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黎丽洁的伤害赔偿责任。
黎丽洁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黎丽洁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黎丽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黎丽洁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黎丽洁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黎丽洁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
...道路清洁工,工厂流水线的员工,在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在工地上辛苦搬砖的农民工等等。在这些工伤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职业当中,老板没有买社保或者没有签合同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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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单位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注意的是单位没在规定的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一定要记得在年内去申请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然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老板不承认工伤又要怎么办?
然后到谈赔偿的这个时候,你可以咨询律师相关的赔偿问题然后和老板协商。或者委托律师和老板谈判赔偿金额。你和老板谈不妥,律师也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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