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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

2021-10-26 16:40:2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83 咨询电话:954310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这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这部新规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专家解释,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但又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审判之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也使得相似的情况却有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

专家表示,“之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也有部分省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比如说某种情况适用北京的标准可能鉴定为九级,即20%伤残,但若适用内蒙古的工伤标准,鉴定结果可能会变成30%,甚至40%伤残。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很多困难。”

《分级》文件出台后,全国的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标准,简化了鉴定委托过程中的标准适用手续,且各地鉴定机构运用同一套鉴定标准所出具的报告适用范围更广,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采信,这对于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水平的整体提高有促进作用。

同时,《分级》实施后,利于赔偿的公平实施,也有利于保障人身损害赔偿的科学性。

《分级》是为适应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而颁布的。其适用范围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领域,但这也为《分级》适用范围的扩大预留了充分的空间。

据专家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被《分级》所吸收,因而在《分级》实施后也就随之废止。这就意味着,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该标准,但工伤仍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1、前面已提到,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工伤除外。

2、《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之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已经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1、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2、《分级》还规定了伤残鉴定的原则和时机,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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