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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后? 什么情况被认定为工伤?

2021-10-26 16:43:0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92 咨询电话:954310

备受关注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即邓世平案),迎来了新进展——据报道,在去世17年后,邓世平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认定工伤,当地已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

时隔17年后被认定工伤,从事件发生到工伤认定时间跨度如此之久的,确实少之又少。毫无疑问,这是一次特殊的工伤认定,一笔特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系亲属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也不超过1年。

邓世平被杀害至今已有17年,就时限来说,远超法定标准,却仍然顺利获得了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也是正义实现的应有之举。

都说“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但迟来的正义会打折扣,而抚平正义“褶皱”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及时亡羊补牢,该追责追责,该补偿补偿,不放过作恶者,不辜负无辜者。

需要明确的是,当地为邓世平开辟“绿色通道”,无损规则的公平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条款。

更何况,有关职能部门的“特殊特办”,充分考虑到了邓世平的秉公仗义、以身殉职一面,他获得工伤认定不是法外恩赐,而是应得待遇。而对其家人进行救济,也是在捍卫公义道义——套用雨果的话来说,在绝对正确的规则之上,还有一个绝对的公义。

所以说,当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其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国家救济,既符合法律之要义——从法律上来说,他不仅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了不法伤害的职工;也明确了积极导向,对邓世平生前勇于举报的履职行为,是实打实的慰藉。

邓世平是因“为众人抱薪”而遭黑恶势力“扼于风雪”,17年前他遭到杀害。但这场极端恶性案件发生后,不能因为“再怎么样都无法挽回他的生命”就不去惩恶与追偿;不能因为正义“延时”,就觉得再去追求正义的结果已无意义。

令人欣慰的是,在邓世平案曝光后,这事就朝着一查到底的方向发展:先是当地市委书记表态深挖严查,之后是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接着杜少平团伙被公诉,19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再后来是杜少平等多人二审均被判死刑,到了今年5月,最高法将邓世平案写进年度工作报告……

这也表明,人间终有正气在。17年前,一个兢兢业业、较真碰硬的老师,悄无声息地倒在了不法分子的黑手下。但正义的光芒,任凭谁也遮掩不住。

无论是该案的发现过程,还是作恶者被判决极刑重刑,抑或是最高法将邓世平案写进年度工作报告当做典型案例,都是“正义对正义的回应”。

据了解,邓世平的家人还提出了认定烈士的申请,他们为了“支持扫黑除恶行动,同时为湖南各级司法机关从快、从重、从严地处理案件扫清一切障碍”,还放弃民事赔偿。在此背景下,对其烈士的认定申请也该得到认真考虑,而其家人也该得到足够的善待,以更好地支持社会正义。

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既是对凶犯的依法严惩,也是对受害人的人本关怀。该案中沉重的判决书与工伤认定书,是对邓世平老师在天之灵的告慰,也是对正义的撑腰。这样的补救性正义,也是增强公众法治信仰之必需。

□杨晨(法律学者)

编辑胡博阳陈静实习生张晓雨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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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这个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

不过,“暖心餐”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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