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落实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一)提供虚假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的;
(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遗弃子女的;
(四)将子女送养的;
(五)自称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的;
(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一)实行婚检补助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
(二)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
(四)宣传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
(六)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其管理、使用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目录,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技术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
第三十条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家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结婚证,夫妻双方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诊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确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三十六条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
(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三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享受适当的营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理。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中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所属工作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凡未完成本级政府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授奖、晋升职务。
第四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证明、资料、记录,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责令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公开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第五十五条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夫妻,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或者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五十七条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或者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工作人员财物的;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的;
(三)有其他妨碍、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制:齐海军
编辑:许聿娇校对:董玲瑞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民政部、国家旅游局等多部门出台政策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
然而,在社区居委会奋斗的第一线,“奇葩证明”仍然是打不死的小强。老百姓办事还是要磨破嘴皮儿开各种证明,社区更要像福尔摩斯般费劲大半天时间去“破案”。□东方今报记者夏萍
从证明“俩人是夫妻”到“引产是自愿”,从证明“老伴没有私生子”到“腿是自己摔伤的”,来自证明“需求机构”的要求,往往让社区哭笑不得。
记者在近一周的社区走访中发现,奇葩证明还真不少,多达二十多种。
前天郑州一位居民到南阳路上的南丰社区,要求社区开“她是女儿监护人”的证明。原来她离婚后,法院把孩子判给她。离婚证也有,判决书上也写得清清楚楚,却要社区开一个她是孩子监护人的证明。原来女儿要专升本,需要二次高考报名。如果社区不给开,女儿就报不成名。
该社区的于书记认为,判决书上直接就说明谁养活谁,这不比社区证明的效力大吗?没办法,最后给她开了个居住证明。
父母双方去世了,银行卡密码子女不知道,无法从银行取出钱。银行就让子女去社区开证明,证明老两口与子女的关系,还要证明老两口是原配夫妻,没有领养其他子女。
可子女结婚后户口都转走了,这关系让社区咋证明呢?
工作人员说,老两口有户口本,能证明夫妻关系,可这亲子关系真没法证明。
居住在东风路上某小区的居民宋先生结婚好多年,结婚证丢了,夫妻俩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对方要求社区证明宋先生和爱人是两口子。
该小区所属的社区工作人员听了哭笑不得:“你们是不是夫妻,户口本上不是明明白白的?干吗还要多此一举呢。”
南丰社区的一位老太太,老伴去世了,她要把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房管局或公证处让子女去找社区,证明老太太和子女的关系,还要证明老两口没有私生子。
“老两口的户口在我们辖区,可他们的子女户口都不在这儿。有没有其他孩子,我们能证明的了吗?”工作人员说。
南丰社区有位居民,电动车被交警扣了,去领电动车时,没有发票,无法证明车是他的。交警就让社区证明车是他的。
“没有车的发票,俺咋证明这车是你的?”社区工作人员质疑。
那位居民急着要把车弄出来,就拍桌子瞪眼:“你咋为人民服务的,要你们干啥用?”工作人员挺委屈:“俺不敢随便开啊,社区开这个证明是要负责任的。”
“我要去医院做引产手术,但医院让找社区开个证明,证明我是自愿的。”去年,家住丰乐路某小区的居民刘女士,来到所辖社区,要求工作人员给她开个自愿引产手术的证明。
刘女士说,医院说了,怀孕14周以上流产的,都要出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计生机构出具的证明。
“要不要孩子是他们家人决定的,社区哪有这个权力啊?”工作人员始终不敢给她开这个证明。
南丰社区一位患有癌症的居民,因为要免费领取慈善机构赠送的治疗癌症的药,需要社区证明他的经济状况。
“他在外面挣多少钱谁知道啊?他要是打工,要是玩股票,或者干点别的,那俺也不知道啊。”社区工作人员说,只能证明眼下他病了,需要救治。如果有退休工资,把退休卡拿来看一看,能证明退休金有多少。
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来南丰社区要开无工作证明。
“你说社区天天跟着你了?问你上班不?”工作人员吐槽,甭管是有谱没谱的事儿,都让社区来开证明。
工作人员说,之前有孕妇要报计划生育险,需要开具无工作证明。如果怀孕了,兴许那一段没有工作。挺着大肚子也不容易,只能改一下措辞,说怀孕期间暂时未就业。
年前,一位在机场工作的居民拿着一张表格来南丰社区开证明。单位非让社区证明他本人没有精神病,家庭无精神病遗传史和无犯罪记录。
“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应该让派出所开。可这家庭有无精神病遗传史,谁知道啊?”工作人员觉得奇葩得很,这人明明已经在机场上班一段时间了,这次要办转正手续。“有没有精神病人家还不知道啊?自己正常不正常,他们看不出来?这些证明太教条化了。”
南丰社区一位居民的残疾证丢了,跑来社区开证明,证明自己残疾证确实丢了,还要证明是几级伤残。
工作人员哭笑不得,残疾证丢了就去补办,“社区也判定不了你几级伤残啊,从一级到十级都有,我们把你往哪级上写啊?我们也没这个权力啊。”
之前,不少铁路系统的职工来南丰社区开一个证明,叫“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让社区证明他们在该社区的房屋情况。
工作人员很诧异:“直接去房管局查一下有没有房屋信息不就一清二楚了吗?”来开证明的也很疑惑:“俺也想着房子不归你们管,为啥非让你们盖章?”
大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对年纪大的照顾一点,就开个居住证明,年轻的就让他们去找房管局。
去年,南丰社区里有一人腿摔伤了,想报销医疗保险,社保机构让他去社区开张证明,证明腿是自己摔伤的。
“居民摔伤时我们也不在场,居民也没有什么证明材料,我们怎么来开证明呢?”于书记回绝。
工作人员想着不给人家开,他也报销不了。最后找到楼长、院长去家里了解情况,找了三个邻居来证明,才给开了证明。
丰乐路某小区的单女士,刚搬来该小区不到俩月,就跑来找工作人员开具“无生过孩子的证明”。
“这么多年,她在外地有没有生过孩子,我们哪儿能知道呢?”社区工作人员说,最后只给开了一份“居住在我辖区的时间内,没有在社区办理过生殖服务保健证”的证明。
各类“奇葩证明”让人啼笑皆非,社区到底承担着多少不能承受之重?证明一大堆不说,还被相关单位推来推去,社区何苦成了“挡箭牌”“受气包”?谁又能真正为他们来“瘦瘦身”“减减压”?
□东方今报记者夏萍
南丰社区副书记于凤华从事社区工作有十几年了。她说,现如今,尽管一些不必要的证明取消了,但仍然不乏来自最终需求方的“奇葩要求”,也不乏来自前来盖章者的“奇葩请求”。
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中,她专门总结了社区目前所开具的不必要证明,高达二十多种。
1.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产证明(如:单位需要配偶出具的房产证明);
5.公证处要的相关证明;
6.个体、无业人员的收入证明;
7.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
8.重大疾病有关慈善救助的证明;
9.医院所让社区出具的患者摔伤等情况证明;
10.新就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人家庭人员精神遗传、病史、历史问题等相关证明(如:在飞机场工作的新就业人员);
11.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12.疾病证明;
13.物品所有权的证明;
14.物品丢失的证明;
15.高等学校学生救助家庭情况相关证明;
16.学生贷款担保证明;
17.考级相关证明(如:会计师、工程师考级证明);
18.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
19.生育保险无业证明;
20.银行所要的个人证明;
21.户籍证明;
22.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社区几乎每周都得开十来个‘奇葩’证明,有时候真的特犯难。开证明不是讲人情的事,必须有依据。”南阳路与宋寨南街附近的某社区主任坦言,工作人员不可能对辖区每个居民的情况都了如指掌。很多证明的开出,需要工作人员在调查之外再作出主观判断。因为没法与各职能部门做到电子信息共享,更无法保证居民在开证明时不撒谎。所以他们同事之间经常开玩笑说,开个证明就像是警察在破案。
该社区主任说,居民要来开证明,社区尽量是不让居民多跑,能开的就都开了,可是有些证明确实是给社区出难题。
但大多时候居民都不理解,脾气不好的还拍桌子瞪眼,辱骂社区工作人员不办事、不作为。到头来,证明一大堆不说,居民还不满意,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啊。
记者在几天的走访中发现,不单单是社区觉得为难,开证明的也各有苦衷。
“开个证明真难啊!”居住在黄河路与卫生路附近的王大爷,曾经为了一个证明来回跑了好几趟,政府、社区的人好话都说尽了,也没盖到章。
“可话又说回来,都是街坊邻居的,不开这个证明,以后还怎么一起相处。”记者采访到的几位社区主任,都有同样的无奈。
他们举例说,老伴去世,子女去银行取钱,银行让社区开证明;房屋过户给子女,公证处让社区开证明;就连医院、交警、公安等,开不了的证明也都推给社区。社区哪儿有那么大的权力,啥证明都让社区开?
几位社区主任都表示,现如今,到社区开的一大半证明,都跟社区无关。而面对这些超出常规的证明要求,他们只能向上一级领导申报,尽量措辞严谨一些,比如“该居民在我社区居住期间没有生育过孩子”“该居民没有在我社区犯罪”等字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采访中,许多社区工作人员百思不解:明明居民已经持有有效证件了,为什么还需要一个社区的证明?比如说,补办结婚证,户口本明明可以证明俩人是夫妻关系,民政局还是让居民找社区开证明。难道居民户口本还不如一纸证明更有效?
社区工作人员吐槽,其实这类证明,与需要证明的事项根本没有多大关系,也似乎并不太重要,一些机构需要的只是社区的红章。
社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执法权,居民也没有报告的义务。记者调查时发现,近年来开证明已经成为一些社区不能承受之重。很多证明并非应由社区开具,一些职能部门和单位为了推卸责任,把证明环节转嫁到社区,让社区成为“挡箭牌”和“受气包”。
“社区公章不是万能章。”一位不愿意具名的社区主任告诉记者,其实社区工作人员本身的工作已经非常繁重,而为居民开具各种“无厘头”的证明,更是加重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众所周知,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证明,很大一部分都需要公安机关来出具,伴随着公安部的一纸令下,十几种证明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来开具了。
这看似是在向“奇葩证明”开刀,可事实上,真的已经找准了“奇葩证明”问题的症结所在了吗?非也!
老百姓在办事过程中还是需要某些证明,不到派出所到哪儿去开呢?村组、社区等成为了“奇葩证明”的滋生地。
多位社区主任表示,他们非常希望取消开具缺乏边界、格式不规范的证明。同时,对于一些实际意义较弱的证明应尽量简化或削减,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同时,建议整合现有的证明种类,按大类一次性开具证明,并延长有效时限,扩大有效范围,避免重复“证明”。
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可清理并公示“需要社区盖章证明的事项”,划清职责范围,让居民能够针对相关事项到对应部门或者社区“精准”开具证明,减少社区的负担和风险,也方便群众简便办事。
记者从几位社区主任那了解到,除了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计生(独生子女证,60岁奖抚的申请和审核)、劳动保障(含医保、养老保险、失业、再就业)、民政(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等事项,社区能够证明。目前确定社区(村)能够开具的证明符合上级规定的,只有居住证明一种。来源:网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业经2015年8月14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
2015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领导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及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机关)、市及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重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为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属初次生育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怀孕或者生育后,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生育后的还需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户籍在我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可以采取个人声明的方式。户籍不在我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采取个人声明的方式。
第九条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村居民的;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七)女方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十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一方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合法生育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八)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且该病残儿由该夫妻抚养的。
第十一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执行有关农村居民生育的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户籍为我市,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在我市生育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境外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但是在我市办理了入户手续或者两年内在国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第十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到新生儿拟落户的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除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外,还需提供下列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
(一)符合独生子女再生育规定的,提供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二)符合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的,提供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证明;
(三)符合海岛居民再生育规定的,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时间的证明;
(四)符合农村居民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再生育条件的,提供残疾程度的证明;
(五)符合残疾军人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再生育条件的,提供残疾军人证明;
(六)符合生育病残儿再生育子女条件的,提供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七)符合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再生育条件的,提供同胞兄弟或者配偶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对不能生育的夫妻给予扶助和赡养的协议书;
(八)符合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再生育条件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相关协议;
(九)符合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的,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十)符合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再生育条件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诊断或者医学检查、治疗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合法生育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或者丧偶再婚再生育条件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十二)符合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或者已享受但未满三年再生育条件的,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三)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以及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再生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本市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生活保障、救助扶助、养老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依法享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七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的,产假增加六十日,男方护理假为十五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在计划怀孕前,可以在定点服务机构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二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由当地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由当地财政支付;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退休后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补齐差额部分。
终生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年满六十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九百六十元的奖励扶助。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子女的,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时,可以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五千元,给予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四百元,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因病住院可得到每天一百五十元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不再生育子女的,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后,给予夫妻每人每月扶助金三百元,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因病住院可得到每天一百五十元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有再生育能力和意愿的,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孕前检查、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服务;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扶助金五千元。
本条规定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水平,建立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设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意外伤害紧急救助,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有关待遇,已领取的不需退回。
第二十八条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时,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一般一年组织进行一至二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织。
病残儿医学鉴定由病残儿父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病史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于鉴定前三十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根据并发症级别确定。
第三十三条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标准征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一倍至二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三倍至四倍征收;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同为农村居民但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较高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权限征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拟落户本市的,由拟落户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三十六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上缴县(市)区国库。
第三十七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对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和取得其他荣誉称号,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扣发其当年奖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在没有生育子女前均死亡的。下列情形也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和儿童;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其中确定未抚养该子女一方再婚后生育子女的除外)。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地为农村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是指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男方与女方父母居住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并到女方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证明,是指市级三甲医院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市以上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者医学检查、治疗相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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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的提供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应根据购房类型,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住房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农垦小区住房的提供:与浚县农场签订的农垦小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军分区小区住房的提供:军分区颁发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办证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可参照附近住房市场价)。
(5)购买山城区、鹤山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提供:
属于拆迁户的提供:山城区或鹤山区城市拆迁改造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非拆迁户的购买山城区或鹤山区棚户区开发商售房的提供:鹤壁市棚户区改造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6)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票据印章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按当地建筑定额标准执行)。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单身,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中心签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
(7)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使用现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书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原件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本人本市银行还款存折。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业务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且每年使用本人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可次年冲抵前申请办理解除冲抵合约。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银行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银行贷款部门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印章;
(6)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房产证同登记地址的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由单位出具退休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或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可按本人意愿转入职工个人账户或管辖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1.经办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3.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一、20年夫妻闹婚,妻子真的与水果店老板有染吗?
田磊与钱佳雯结婚20年,夫妻感情一直十分要好,两人在人前经常“秀恩爱”,出门买菜从来都是手牵手。可是近日钱佳雯却态度坚决地提出离婚,甚至采取绝食抗议的方式,逼迫田磊离婚。
田磊说,去年妻子钱佳雯在朋友圈认识了开水果店的老板万超,之后萌生了想要合伙开店做生意的想法,田磊拿出资金支持,可是渐渐地田磊发现了妻子的变化,自从与万超合伙开店以后,原本朴素的钱佳雯既是喷香水又是涂口红,每天精心打扮自己,衣服一个星期不重样。
今年4月底,田磊无意中发现了妻子与水果店老板的暧昧聊天记录,对此妻子没有过多解释,田磊一气之下拒绝妻子再去水果店上班。没想到此举让钱佳雯反常了。
田磊说,钱佳雯在家不洗澡、不刷牙,天天躺着绝食抗议,甚至以死相逼要求离婚,无奈之下田磊妥协,她执意要与万超共进退,她的各种反常迹象,让田磊更加怀疑两人的关系。
钱佳雯将衣物全部打包带走,搬离了昔日爱巢,独自在外租房居住,没有空调,洗澡要烧热水,即使这样钱佳雯也不愿回家。田磊猜测妻子的举动,不仅仅是开店这么简单。但钱佳雯回复:我愿意吃苦,我愿意跟着他开心快乐就好。
田磊说妻子已经将家的重心搬到了水果店,还主动替万超做饭洗衣服,俨然一家人。
二、水果店老板声明:和钱佳雯只是合伙人
万超说,自己比钱佳雯小了6岁,平时与钱佳雯都是姐弟相称,自己从未要求钱佳雯留下帮忙,反而是她自愿留在店内工作,如今他们夫妻间产生隔阂,也与自己没有关系。
面对田磊的质疑,万超说:
万超不断用言语刺激田磊,原来钱佳雯与田磊已协议离婚了,离婚原因则是双方对于开店产生分歧,从而感情破裂。
田磊说:“你带她去洗过脚,也吃过宵夜”。而对田磊的怀疑,万超淡定地削起了桃子,边笑边吃,对于暧昧聊天信息,万超表示只是在开玩笑。他解释,与钱佳雯只是合伙人的关系并未逾矩,一切都是田磊在捕风捉影。
万超表示,钱佳雯选择离婚是无奈之举,夫妻间积压了20年的矛盾,一切需要钱佳雯解答,面对田磊的无理取闹,他表示不原与他这样的人说话,没有素质。说罢开车扬长而去。
田磊今年43岁,是一名驾校教练,钱佳雯今年41岁,早前在酒店当服务员。田磊实在想不通,两人风雨同舟20载,恩爱两不疑,自己对待钱佳雯百依百顺,为何还会遭来厌弃。
如今家中有房有车,她却不愿让他开车去接,并对田磊说:
把田磊气得要死。生活水平提高了几个档次,钱佳雯在这时提出离婚,唯一的理由除了变心无法解释。
钱佳雯拟好的离婚协议表明:20年婚姻,只要田磊放手,她愿意净身出户。无论双方父母如何做工作她都不为所动,甚至以死相威胁,田磊不忍心看着妻子整日疯疯癫癫度日,最终妥协。
田磊回想起这么多年唯一的争吵,还是因为钱佳雯执意与万超开店,甚至在朋友圈和抖音里都发出暗示的文字,田磊担心妻子被花言巧语哄骗了,时至今日他依然希望前妻能够回心转意。
三、为生儿子,打胎13次让她痛不欲生
钱佳雯表示自己提出离婚,与万超没有任何关系,实则是自己对这段婚姻早就失去了信心,她用“捆绑”一词来形容这20年的生活,这与田磊口中所说的浓情蜜意相差甚远。
两人一见面,钱佳雯就大骂田磊不要再缠着她,她说田磊为了怕她离开,把她的身份证、户口本全部扣住了。
田磊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钱佳雯与他人暧昧不清,结婚多年,钱佳雯的手机从来不让他碰。而钱佳雯说他就是疑神疑鬼。
钱佳雯坦言,自己要求离婚是因为田磊经济条件一般,无法养家糊口。我就是不想跟他过了,他又没有单位没有收入,没有钱就到处借。她的说辞在田磊看来是借口。
钱佳雯声泪俱下地将隐忍了十几年的秘密说了出来,在与田磊一起的20年里,流产加引产反反复复13次,田磊只将自己当作生育机器和家庭保姆,从未设身处地为自己想过,也不够体贴,这段经历就像一根刺,一直横亘在夫妻中间。
而钱佳雯做流产13次,连自己都不珍惜自己身体的人,你还指望男人心疼你吗?他只想让你给他生儿子,你成了他生儿育女的工具,何来的爱你对你好。
女人一定要记住,你的善良,要有锋芒,你的容忍,也要有限度。
钱佳雯说,田家一直都想要一个儿子,为了生孩子,自己多年没有工作,没有自己的生活,找不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她更像是一个被圈养起来的宠物。听着钱佳雯的哭诉,田磊显得很局促,语无伦次地一直想证明自己对钱佳雯的爱,可是他从未意识到这些年,钱佳雯受到的身体伤害早就化成了利器,伤了她的心。
钱佳雯18岁就与田磊走在一起,彼此都是对方的初恋,说到月子,钱佳雯有一笔血泪账,流产加引产一共13次,钱佳雯落下了一身的病根。田家想生儿子,而钱佳雯接连生了两个女儿,月子痛更让钱佳雯隐忍了20年,如今两个女儿长大成人,钱佳雯不愿依附着田磊生活,离婚对于她来说,是解脱、是自由,而田磊认为这是她变心的借口。
面对钱佳雯的控诉,田磊云淡风轻地说:满嘴都是假话。这话让钱佳雯更为生气,她愤怒地说:我如果说了一句假话,不得好死。
四、妻子决绝离开,一切皆有因果
田家母亲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苦口婆心劝田磊放下,可是田磊并不死心,田磊无法接受的是,夫妻间连领离婚证都是手牵手有说有笑,钱佳雯怎么能转变得如此之快。前婆婆也说自己的儿子相当老实,认为钱佳雯是个想法奇怪的女人。
在邻居眼里,夫妻感情确实不错,家中也没有遭逢变故,更没有婆媳矛盾,大家都无法理解钱佳雯的选择。田家母亲说,儿子购置新房,自己拿出了15万的养老钱,家中米油、药酒,小菜全是自己从乡下送来的,日子并不是过不下去。
田磊找来纸笔,认认真真写了一封信,准备交给钱佳雯,他掏空心思想要挽回前妻的心。说出自己的舍不得和忏悔之意。
见到田磊到来,钱佳雯唯恐避之不及,快速跑开了,看到前妻决绝的背影,厌恶的眼神,田磊站在原地久久伫立。
水果店附近的邻居纷纷表示,钱佳雯是一个实在人,善于社交,大家作为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也未发现她与万超有过分举动,是田磊小题大做。
钱佳雯直言,自己与田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田磊拒绝让她从事喜欢的工作,这根导火索让她有了推倒重新再来的勇气。她说:“我求求你们放过我可以吗?跟他在一起我日子过得很难受的,我不需要他来弥补,我还是孩子的妈妈,我该负的责任我会负责,该承担的母爱我会承担,我就是不想和他生活在一起”。
结语:
看后叹息,女人心里得有多痛才能如此决绝地离开,可惜生活了20年,那个嘴里说爱她宠她的老公,却是一个不懂关心和理解她的人。
田磊在感情里十分敏感,敏感的人更容易在感情里想太多,让爱情变成自己的枷锁,因为敏感不管是把自己变成“控制型”恋人,还是把自己变成了“讨好型”恋人,都会让两人的关系如履薄冰。
其实,他们二人的感情,没有输给任何人,是输给了彼此的猜忌和不信任。
而这种敏感造成了他对妻子的不信任,从而疑神疑鬼,总以为妻子和别的男人搞暧昧,把妻子的精心打扮当做丢失了朴素的本分,他嘴里的爱人是不能有爱美之心,只能在家做一个全职保姆和生儿育女的工具,这种男人极度自私、狭隘,对妻子没有一点信任度。他的怀疑让妻子抓狂,任凭绝食、自杀也不惜和他离婚。
钱佳雯之所以决绝离婚,就在于她看到了自己对婚姻的无助,20年的婚姻生活,她没有自我,没有尊严,没有工作,她的重心就是围绕着孩子和丈夫转,一旦她有了改变,便打破了家庭形成的固有平衡,也打乱了前夫的掌控欲。所以她用“捆绑”来形容20年的生活,在男人企图挽回她时,她会发出最强音“一个女人为什么四十岁要离开”,因为她觉醒了,她要为自己而活。
从头到尾,田磊一直将两人离婚的缘由归结为钱佳雯的背叛,从来没有认真反思过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原来“月子仇”真的会记一辈子,不是说这种仇是真的仇,只是从那以后,很难再记得他的好,因为心已经寒了。
妻子肚子疼要流产,他竟然说妻子是装的,遇到这样漠不关心的男人,哪个女人能忍受,而钱佳雯却和他生活了20年,流产+引产13次,数量之高骇人听闻,而流产一次让女人身体受伤一次,这不是爱她是在害她。而田磊还在狡辩,他认为钱佳雯做一年的生意,嘴巴、口才都锻炼出来了,对妻子的行为和能力并不理解和认可,反而说是对他的仇恨和报复,听来真是无语。
作为一个有责任的男人,不要在女人最虚弱、最脆弱的时候伤害她,也不要只把妻子扔给别人照顾当甩手掌柜,否则哪怕你后来再怎么弥补,她都会记得你在她最脆弱的时候给她的那一道伤口。
女人,请多爱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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