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两年多时间的拉锯战,安吉丽娜·朱莉和布拉德·皮特关于6个孩子的监控权大战终于落幕了。
朱莉的律师发布声明称:皮特、朱莉和法官数周前已签署一项监护安排协议,以儿童监护评估人员的建议为基础,而其内容和细节为了保护孩子们不会公开。有消息称朱莉表示:“很高兴能进入新的阶段,并乐见他们的家庭健康有了进步。”
朱莉和皮特在2016年宣布离婚,孩子们的监护权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也是两个人离婚事宜的重点。近日就监护权达成了最终协议,也确保了这对前夫妻可以不用真的对簿公堂。
在两个人离婚争夺孩子的监护权期间,皮特还被指控虐待儿童,相关的机构进行调查后认为他无过错。
曾经恩爱的一对,如今变成现在的样子。网友们议论纷纷:“还是去重温一下史密斯夫妇吧”“当时看史密斯夫妇那么喜欢他们,后来才知道……”“终于结束了这场离婚闹剧”。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合意。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备依据,另一方面,由于约定不明导致的潜在问题,往往也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一份较为完善的离婚协议不仅有利于促进双方和平分手,也有利于降低未来发生争议的风险。因此,笔者想借由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实务案例和自己的执业经验,为各位梳理分析离婚协议的起草要点与常见误区,供读者参考。
1、简化离婚的原因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合意,是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及安排子女抚养的前提。没有离婚的合意,而仅仅是对婚内财产做出的分割,这样的协议大概率是婚内财产协议而并非是离婚协议。
律师建议:
在实务中,由于离婚案件掺杂了很多的情感因素,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把双方的是非对错放在协议里,以争一口气,如:出轨,家暴,冷暴力等,这样的词汇乍看非常解气,但是在协议中做出这些陈述可能会增加双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离婚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好聚好散,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考量等,笔者会建议当事人尽量减少较为激烈的表述,或者用“性格不合”、“协商一致”等词语替换。
2、明确分割的财产
在实务及司法案例中,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双方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离婚后债权债务归男方”等类似条款。有些民政部门要求当事人按照其标准模板填写的离婚协议中,也经常出现此类写法。
律师建议:
由于上述写法对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双方如何履行等并没有具体的约定,因此,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
在实务中,关于财产的范围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焦点。例如,在最高院审理的樊建生与高仙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1]中,因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被告在康富得公司的投资股金及增值,法院就财产是否存在遗漏以及能否分割进行了判决。在该案中,原告在离婚时明知被告在康富得公司的投资股金,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分割股金及增值的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对于模糊的财产分割约定,签署后,当事人在离婚后起诉分割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笔者总结,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所能掌握的财产信息有哪些;
第二,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理解一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因此,为了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双方的财产范围建议尽量明确(如采取列举式),如果不明确,容易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除此之外,为避免争议,笔者还想提醒读者的是:财产分割中所涉及的履行流程,相应的税费承担也需要在离婚协议中一一明确,否则,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不确定性。
3、细化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安排
实务中大部分的离婚协议,对父母子女关系并不重视,往往三言两语就带过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金额,如:XX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律师建议: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行使还需要面临社会发展(如抚养成本的增加)及家庭变化(国籍变化、居住地变化及姓氏变化等)所带来的冲击,因此,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加强细节的安排,如:
1.孩子的证件保管;
2.抚养费的递增和变更;
3.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成本由谁承担;
4.探视权的行使规则,如何认定“拒绝行使探视权”;
5.孩子申请护照、确定疾病治疗方案或改名字时的监护权的行使等。
分财产的痛苦是一时的,而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缺席所造成的痛苦可能是一世的,因此,对于孩子的安排应当尽量细致周到,这样才能为双方及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1、意识层面:误把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当做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子女抚养及探视、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等达成的协议。而婚内财产协议[2],是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作出的约定。与婚内财产协议类似的还有夫妻间的赠与协议,即:夫妻一方在婚内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3]
实务中经常发生,一方出轨或者有非婚生子女,另一方不想离婚却想要补偿的情况,这样的“补偿”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将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则需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第二种:将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签订的是赠与协议。前述两种协议都与离婚没有直接关系,这也就是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最大不同。
2、法律层面:误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就产生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换言之,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尽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避免拖沓导致离婚协议未生效。
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只要符合一定的书面格式,对财产有清楚明确约定,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一方请求履行的,对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因此,对于婚姻出现裂痕,希望分割家庭财产,但未下决心离婚的当事人,笔者建议其可以先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保护其利益。
3、文本层面:简单套用网上/民政部门模板
网上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百万以上或者家庭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来说,仅依靠模板来解决财产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关于财产的明细、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探视权的安排、大额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违约情形及责任等,“模板”往往很少涉及。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起草或修改离婚协议,避免标准模板到具体案件的“力所不及”。
4、操作层面:轻易变更和签署多份协议
由于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在离婚期间经历许多的思想波动,有可能随意变更或签署多份协议,然而,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安排归于无效。另外,由于起草一份相对较完善的离婚协议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磋商、法律的研究与条款的细致安排,随意变更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签署,也不要轻易反悔,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笔者碰到过多次由于当事人草率签署离婚协议书导致的离婚后的各种纠纷,有的是要求多支付几千元的抚养费用,有的是起诉分割遗漏财产,有的是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有的是起诉变更抚养权。上述种种,原本都可以在当初协议离婚时妥善安排,却因为逃离不幸婚姻的一时心急而留下后患。因此,笔者借由本文,希望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关注离婚协议,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埋下阴霾。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作者:刘琪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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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这样写才有效!
绝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经常会发生混用、错用的现象。甚至人们在很多时候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们夫妻有约在先,但是分财产的时候却不分给我呢?”,“为什么我们签的离婚协议法院却说是无效的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讨论一下到底怎么做才是签协议的正确姿势。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婚姻并非儿戏,所以希望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千万不要出尔反尔,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2)“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
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试举几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
:一纸“协议”锁不住忠诚,更绑不住爱情,如果不用心去经营这段感情,仅凭这一纸空文,又有何用?
4、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容易存在的误区?
顾名思义“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双方的结婚登记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必须予以纠正,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会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将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并作公证,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离婚纠纷。
:其实,有些婚前财产是没有必须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例如:房子、车子等物品,由于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产权明确的话,也不一定非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对于一些不容易举证的动产,例如:古董字画、金银细软等贵重物品,大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在笔者看来,本人除了地铁公交卡之外,其余都归我爱人掌管,像我这种情况也是没必要做公证的。好吧,不说了,都是泪,我去哭会儿……)
1、什么是“离婚协议”?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2、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可能看到这很多人都糊涂了,为什么双方自愿签的协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关系为首要前提。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离婚”,除了男女双方须达成离婚合意之外,还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条件”尚未成就时,只能将这份协议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问:“那什么时候才能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呢?”答:离婚以后使用。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却不得随意反悔哦!)
(3)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交叉使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举个例子:小王(男)和小张(女)是一对夫妻,“小两口儿”在一起过日子也算恩爱,只是偶尔吵吵架、斗斗嘴,但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凶,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打算离婚,并顺带把财产、子女抚养问题都做了详细约定。但是两个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这份“离婚协议”也被扔在了角落里。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一天“小两口儿”真的闹僵了打算诉讼离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这份“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分割财产,此时法院显然不会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小张将“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了,别忘了我们前文所讲的,“离婚协议”在真正离婚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小王和小张在此之前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而没有涉及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双方在任何时候,只要产生离婚纠纷,就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割。
毋庸置疑,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那么可以视为对之前约定内容的变更。故,当先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前者。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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