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孩子《离婚协议书》里为何约定“抚养费”?
(2020)粤01民终2383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叶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某继续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叶某支付扶养费至2031年12月,数额为3600元/月,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21600元,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支付该半年费用。2.赵某向叶某支付自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扶养费合计21600元。3.赵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叶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6年12月22日,叶某与赵某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叶某称《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抚养费”实为赵某对叶某的生活补偿费,由于赵某出轨有过错,离婚时承担一定的赔偿款,以数额为3600元/月的生活补偿费的方式统一支付,该数额包括房屋还贷款及赵某需向叶某支付的10万元车辆费用。
赵某确认《离婚协议书》是其本人签署,但协议是叶某准备的,赵某为了尽快与叶某办理离婚手续,没有想太多,赵某向叶某转账的抚养费实际上其中的10万元是车辆补偿款,赵某已放弃对房屋的分割,不需要再额外支付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叶某、赵某已于2016年12月22日离婚,本案纠纷系涉及《离婚协议书》的相关问题,本案案由应为婚姻家庭纠纷案。
叶某、赵某在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系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带有身份关系性质,叶某、赵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及支付义务,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判决:
赵某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概述如下:一审法院错误更改本案的案由,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根据叶某一审的诉讼请求来看,叶某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是“扶养费”,另外叶某也在庭审时提到,其主张请求的依据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扶养费”的内容。故本案的案由应属于扶养费纠纷或者抚养费纠纷,一审法院不应弃第四级案由而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另外,叶某在本案主张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则本案金钱给付款项的性质非常重要,是扶养费还是抚养费或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一审法院应当调查清楚,但是一审法院直接忽视这一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变更案由,显然偏颇叶某。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叶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均源于《离婚协议书》,因此应当围绕《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叶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合法、合理的依据。
1.本案中叶某主张请求的依据位于《离婚协议书》第五项扶养费项下。对此,双方均称是不了解不清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不清楚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代表该约定内容就是合法的,就有法律依据。
2.关于款项性质的问题。叶某已经明确向法院陈述“每个月的3600元是每个月给叶某的补偿款”,但是“补偿款”与“抚养费”有着天差地别。从字面上来看,该3600元仅能划分于抚养费,然而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因此约定支付抚养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3.一审法院既然无法认定款项的性质,则至少说明《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费的内容约定不明。另外,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未注明赵某每个月支付的3600元为何种性质款项。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在第二、三、四条中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婚内债务等作出约定。而叶某所主张的是第五条的抚养费,并非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有关抚养费或扶养费的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可言。
,叶某诉求主张的费用无论是抚养费还是所谓的“补偿款”,叶某均应当举证双方就支付款项性质达成一致。赵某在知晓叶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后,拒付扶养费的行为属于合法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无法查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在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赵某应支付款项的判决显失公平。
,就该问题需要理清几个疑点:
1.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对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作出认定,而且没有在判项中明确赵某向叶某所支付款项的性质。
2.抚养费是抚养孩子还是抚养配偶?如果抚养费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离婚协议书》中在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约定抚养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如果抚养费可以支付给配偶,且叶某在起诉的时候主张的是抚养费,那么叶某要求支付抚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一审法院完全绕开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争议,仅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带有身份和财产分割及支出义务,而没有审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叶某辩称: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纳证据确实、充分、有效,适用法律正确,叶某对其全部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说理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赵某在上诉状中对本案事实认定部分的相关陈述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中约定费用的名目为“抚养费”,
所以,叶某在本案中实质主张的是赵某依约履行其所承诺的给付义务,对此,叶某也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发表了明确意见。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本案既不属于抚养费纠纷也不属于扶养费纠纷,不能因为《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一词而片面地将本案的案由认定为赵某所主张的抚养费纠纷或扶养费纠纷,且第三级案由并未有符合此类型纠纷之规定,故一审法院最终适用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之判决并无不当。
。
1.本案中《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赵某过错需要与叶某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承诺每个月向叶某支付3600元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出轨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抚养费”,实质为具有出轨过错的赵某对叶某的赔偿与补偿。此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并未禁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类费用的支付,所以《离婚协议书》之约定符合赵某与叶某在签署该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
2.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本问题在于赵某过错,这对叶某造成的伤害自是不言而喻,赵某对此亦是清楚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之约定,既体现了双方对于婚前、婚内财产的处分合意,也是作为出轨方的赵某对于无过错方的叶某所支付的赔偿与补偿,赵某清楚签署《离婚协议书》所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且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的三年里赵某也一直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如今赵某以不清楚费用性质为由主张不履行《离婚协议书》,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3.退一步说,即使法律没有对此类费用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赵某签署确认《离婚协议书》之行为也属于赵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应被认定为叶某获得了对赵某的债权。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法律规定之外,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如前所述,《离婚协议书》系由双方自愿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经签署生效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赵某理应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支付义务。
(三)关于上诉状第三条所述,叶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赵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前文已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五条之约定,即是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处分,也是赵某作为具有过错的出轨方对叶某的赔偿与补偿,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二审中,赵某提交了赵某与叶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赵某没有向叶某支付补偿款的意思表示。因为叶某一直称每个月支付3600元是对她的补偿,但实际上,赵某支付完财产分割的补偿款后,就提出了该异议,也即双方对是否应当向叶某每个月的抚养费有争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不清、不明。
叶某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我方针对其的内容恰恰证明赵某因为其出轨,所以当时有补偿性质的约定,赵某有没有向叶某支付补偿款的意思,不是在赵某违约后来确定的,而是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赵某上诉主张本案案由为扶养费纠纷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附2019离婚协议书范本
)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
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亚敏律师,今天我来跟大家讲一讲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是很多人面临离婚当事人的首选,所以都会面对离婚协议书,我听很多人说过离婚协议书很简单,从网上找个版本直接就用。
如果您也认为离婚协议书简单,我会告诉您,那是错误的,为什么呢?
因为这一页纸或者几页纸能把曾经是世界上最亲的那个人变为路人,让孩子母子或者父子分离,把多年积累的财富一分为二。一些小的疏忽或者错误都可能后患无穷,让人抱憾终生。听到这里您还觉得简单吗?离婚协议书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布满了各种“坑”,下面我就结合一些实际案件跟大家聊一聊这些“坑”。
一、离婚协议书本身就是一个大“坑”
很多人为追求协议离婚,在其他方面做出让步,给自己留下很大隐患。比如有一个当事人急于摆脱婚姻,看到对方抓住孩子不放,只能先放弃孩子,可之后再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却发现已是不可能,这个当事人非常的懊悔,痛不欲生。其实通过打官司没有离不了的婚,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很可能争取到的,又何必急于一时,签下这离婚协议书。
我记得王先生找到我跟我诉说苦恼,寻求法律帮助。他说自从2011年离婚之后,他和前妻断断续续的打了四个官司,现在又被起诉了。他说离婚之前房子拆迁,拆迁补偿里包括前妻、孩子还有岳父岳母的部分,当时前妻以及岳父岳母争得很厉害,他烦透了前妻和岳父岳母,一句话都不想和他们多说,只想最快把婚离了。
为了快刀斩乱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写到男方欠女方560万元,当时男方的目的是所有的拆迁利益均归男方,男方给女方折现560万元。但是协议里并没有写清楚,后来拆迁安置的房子涨钱了,女方就认为560万给的少了,又要求男方多加钱。男方当然没同意,所以女方就到法院起诉。接连不断的官司让男方非常的头痛,疲于应付,更难受的是他很可能还要再给女方三百多万。
所有的这些都是因为他当年草率签下离婚协议书,真是图一时省事儿,换来了几年的麻烦。
离婚是一个大的工程,关乎大人和孩子整个人生的规划以及财富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很多人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历经几年时间的很正常,拖延十来年的也不少见。离婚协议书仅仅拉开了离婚的序幕,但离婚协议书也仅仅是打出的第一张牌,可能影响到整个牌局以及最终的胜负。协议离婚不成,在后期的离婚诉讼中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离婚协议内容书写对自己不利,那就是给自己挖的坑了。
面对这第一个坑,应对之策就是切勿草率,全面考虑,慎重决定。
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违法违规或者不够具体明确
离婚协议书是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一份必需的文件,民政局只要求双方现场签字,留一份备案,民政局对协议的内容是不做实质审查,所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全凭双方自由书写。但因为很多人欠缺法律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协议往往不够严谨,甚至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比如离婚协议里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双方的,处理别人的财产效力是有问题的。北京房子因为限购,借名买房的有很多,比如说夫妻两个借朋友张三的名义买了房子,两个人在离婚协议里写明了这套房子归男方所有,另一套房子归女方。但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是无权处理张三名下房子的,如果张三否认借名买房,这套房子男方是很难要到手的,这个婚离得对于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有一个案件双方离婚的时候商量好了把房子留给女方和女儿,既然说好了,两个人在离婚协议里写的是“财产无纠纷”。但十来年之后女方偷偷把房子卖了,并且不承认房子有孩子的份儿。后来男方想通过打官司要回属于孩子的部分,但由于是口头约定,欠缺证据,法院并没有支持他。
以上都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出现的“坑”,这样的案例非常多,这里就不再多列举,律师给出的意见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合法合规。
三、离婚协议书不被履行,成了一纸空文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如果都能自愿履行当然最好,可如果有一方反悔,会怎么样?但实际上离完婚,一方反悔不履行的非常多,另一方要保障自己的利益还需要到法院诉讼。
最常见的就是孩子抚养费反悔,本来约定好每月给3000,结果到该给抚养费的时间,对方或者说没钱呀,或者说你没让我见孩子了我就不给钱了等等理由推托。没办法只能再打官司要抚养费,如果法院经审查存在抚养费需要降低的情况,有可能会降低抚养费的。
对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本已经确定的权益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经得起法院的审查,而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原有的权益往往会被法院打了折扣。
所以既然双方能协商离婚,我更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这里我解释一下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一种是通过法院离婚。在法院离婚并不一定就是对簿公堂,剑拔弩张。很多法院设有速调部门,就是快速调解部门,专门处理无争议的案件,处理程序和民政局办手续相差不大,不会伤了和谐气氛。
我建议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原因是法院在出具调解书的过程中对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离婚意见会做审查,不合法合理的部分,法院会要求纠正,避免了双方因离婚协议书不合法合规引发的后续纠纷。更重要的是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拿之前的抚养费来举例,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对方名下财产。
因为我碰到太多在离婚协议书上吃亏的当事人了,所以借几个小例子说明离婚协议书的一些问题,借此提醒大家引起重视。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