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职工工伤自述经过怎么写? 工伤认定自述怎么写?

2021-09-25 13:54:5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02 咨询电话:954310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过失导致受伤,此类情形属于工伤吗?19日,如东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属于工伤。

蔡某是如东县某机械厂的一名电焊工,3月上旬的一天,他工作时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结果造成自己腿部被溅起的火花烫伤。4月上旬,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厂方则认为,他受伤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形成的,是自身过失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厂方描述的自己受伤的具体情形,蔡某并未否认。

如东人社局对此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双方对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人社部门认定蔡某为工伤。

工作人员解释,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都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张水兰

...

这个涉及

的案子说起来其实还真的有点绕。

开头简单来说,就是在2017年8月,已经离职的小李怒找前任上司大李协调工资,一言不合,小李拿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就把大李给扎伤了。经过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回肠穿孔并肠系膜损伤。

要不说冲动是魔鬼呢。动刀伤人这可不是小事,在将近一年后的2018年7月,小李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那原本属于小李和大李的矛盾,为啥公司却把政府告上法庭了呢?

原来啊,大李受伤之后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大李说了,自己是顺如捷电商公司员工,担任顺如捷电商公司长沙信息港美团配送站站长。他是在上班时间内,而且就是在配送站站内受的伤,这应该算工伤。他不仅拿出来双方签的劳工合同,还提交了工资条作为证据。

证据齐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3日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2019)02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大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长沙市政府呢,就此也于2020年2月3日作出长府复决字[2019]3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

但是公司,也就是顺如捷电商却不认可,一怒之下竟然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两大政府机构,一纸诉状统统告上了法庭。

2020年5月26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此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

湖南顺如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如捷电商公司)明确表示了,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行为。

顺如捷电商公司也解释说了,第一,公司与大李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还签署了《美团站点承包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公司于2017年2月1日起将美团信息港配送站承包给大李。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仍然按照原协议内容继续履行,而且配送站是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

第二呢,两被告市人社局和市政府认定事实不清,所依证据不足,甚至部分“证据”还是大李伪造的。包括,《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本人自述》、李某、刘爱琴二人《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告,也就是顺如捷电商公司从未与大李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是大李复印空白合同后自行填写;《工资表》与事实严重不符。

所以,在大李的事中,长沙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长沙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都应该被撤销。

咦,你看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这事到底谁更有理,事实真相又是怎样呢?

前几年,互联网创业圈也很流行所谓的“股权激励”和“股权分红”,很多人对此趋之若鹜,很多人又讥讽之为画大饼。那究竟对于员工来说,是真馅饼还是真陷阱?很多人说不清楚。大李跟其公司间的纠纷难点之一,也是这个。

作为权威政府机构,长沙市人社局从专业角度对大李与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作了这样一个解读:

长沙市人社局认为二者就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第一,大李按照顺如捷电商公司的管理和指令,进行接单和派送,每月按时向大李转账工资。第二,顺如捷电商公司与大李不是发包与承包关系。

那究竟为什么这么认定呢?首先,

,另外,

其次,

。再次,如果大李与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应该是由第三人每月向原告支付固定金额的管理费,而不是由原告每月定时向第三人转款。

大家都看明白这个逻辑关系了吧。所以啊,不管这词用的词再花哨,给的允诺再好听,归根究底,还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

对此,长沙市政府也提出佐证,大李于2016年2月入职原告处并由顺如捷电商公司发放工资,双方于2017年2月26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有《工资表》相印证,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在顺如捷电商公司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与大李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其与大李签订的《美团站点经营协议》应当认定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故市人社局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也驳回原告湖南顺如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表示,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大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市人社局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