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保障,在工作时间如果遭受伤害或者意外去世,凡是被认定工伤或工亡之后,其家人可以领取一定的赔偿。那么赔偿内容包含哪些呢?我们来看看吧。
当被认定为工亡后,赔偿大概分为以下几部分:工亡赔偿、伤残赔偿、医疗赔偿、康复以及其他待遇。
1、医疗报销待遇:因为职业病或者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可以报销,但是必须去规定的医院、用目录规定的药品。
员工在患病以及休养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护理费用需要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停工留薪可不是基本工资,需要与原工资待遇相同。护理费用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待遇: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定伤残标准。
1-4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21、23、25、27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伤残津贴: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每月像发工资一样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月发放本人工资的75%、80%、85%、90%;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保留劳动关系,并以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
5-6级伤残:除工伤保险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用人单位需安排员工可以从事的工作,如安排不了要为员工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员工本人工资的60%、70%;如果员工主动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10级伤残: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身故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支付,大概分为三部分: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每月按照比例为各员工家属发放抚恤金,抚恤金之和不高于生前月工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额度为20倍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本期主题: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能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在实际生活中,围绕死亡赔偿金产生的争议不少。
记者虢灿通讯员吴丽红任玲肖晓蓉
案例1
孩子溺亡,母亲和继父获赔120万元
父亲起诉索要40万元死亡赔偿金
21岁孩子在游泳池溺亡,母亲和继父获赔120万元,而父亲得知消息后,要求三人平分该笔钱,起诉两人索要40万元,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案,被告张女士夫妇应当支付原告杨先生死亡赔偿金约20万元。
杨先生与前妻张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下儿子小豪。三年后两人协议离婚,小豪归杨先生抚养。之后,张女士与唐先生结婚。2003年,小豪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
2015年8月,小豪在永州一家健身服务中心的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健身服务中心与小豪的母亲和继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人民币120万元。
杨先生得知后,多次找到张女士两口子和健身中心协商,协商无果后,他把张女士夫妇和健身中心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张女士两口子支付其40万元,健身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小豪不是杨先生的亲生儿子,并且赔偿金不是遗产,杨先生与小豪没有共同生活,也不存在精神痛苦。她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因无法采集样本鉴定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作为小豪的父亲,其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张女士虽称两人并非亲生父子关系,但小豪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张女士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且即使杨先生并非死者的亲生父亲,死者与杨先生仍然存在过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其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张女士的现任丈夫与小豪也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亦应获得一部分的赔偿款。
120万元赔偿款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及处理事件的相关费用。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在扣除了相应的丧葬费用以及处理后续事宜的费用后三人分配。由于小豪生前与张女士及现任丈夫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长,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较原告深,考虑该因素,法院酌定杨先生可分得赔偿金的20%,扣除其他费用后,杨先生可分得近20万元。
案例2
男子车祸肇事死亡获赔
伤者索要死亡赔偿金未获支持
益阳人谢某交通肇事死亡,他的家属按规定获赔死亡赔偿金,而在同一车祸中还有人受伤,谢某的家属被伤者起诉,要求获得谢某死亡赔偿金的家属赔偿其损失23万多元。近日,益阳沅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5年12月31日,益阳人谢某开着摩托车,搭着朋友向某在益沅公路上行驶,他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时,与相对方向超载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谢某当场死亡,向某受伤。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向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谢某的父母依法获得了死亡赔偿金,李某开的重型半挂车此前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所有人为某汽运公司。
向某认为,谢某的父母在另案处理中获得了谢某的死亡赔偿金,系谢某的继承人。向某起诉谢某的父母、李某、保险公司、汽运公司等,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共赔偿损失23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谢某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必然转嫁给其父母,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谢某父母继承了谢某的遗产应代其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多元给原告向某,由被告李某、汽运公司共同赔偿2000多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3
为分赔偿金婆媳对簿公堂
法院判儿媳孙子得大头
男子工伤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共计62万多元,婆媳俩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在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婆婆分得10万元,余款和房子均归到孙子名下,由儿媳代管。
永州人张兰原本有个幸福家庭,丈夫周军在浙江一木业公司打工养家,她在家带着儿子,赡养婆婆吴华。2012年5月10日,周军因工伤身故,其用工单位赔偿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62万元。
周军过世后,家里花了8万元办丧事,其余54万元都由张兰管理,张兰承诺赡养婆婆。此后,张兰外出打工,吴华则由其他子女轮流赡养。2015年,吴华因脑梗发病,张兰不在家,也没有拿钱及时治疗,吴华因此心里不舒坦。而发病后,吴华失去自理能力,而张兰只在过年回家给了3000元生活费。今年年初,张兰给了吴华300元生活费就外出打工,再也没跟她联系,也未尽赡养义务。为此,吴华一气之下起诉到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法官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周军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官给双方解释,周军因工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周军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女,即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周凯。被告作为死者家庭共同成员,其损失是主要的,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支出,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照。吴华系死者之母,虽系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有权对其儿子死亡赔偿金请求分割的权利,但考虑到吴华另有两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吴华应适当少分。
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当事人互谅互让,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张兰一次性给付吴华人民币10万元;如该赡养费有余,吴华则自愿赠与孙子周凯;剩余共有款项人民币40万元归周凯所有,由张兰进行管理;坐落于东安县紫溪市镇的房屋归周凯所有,其中一间由原告吴华居住。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可以分割不能继承
办案法官介绍,虽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精神损失费,也非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金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继承法》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分割比例原则上同样参照《继承法》,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等情况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人社局决定。因为邵某被抢救时发生在喜之郎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红星资本局从邵某家属代理律师处获悉,法院判决后邵某家属没有选择上诉,后来与喜之郎协商后获赔60万元。
近年来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事件屡有发生,各省市也相继颁发了相关条例,对认定细节进行了明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即便员工在法律上不构成工伤,但在商业伦理上用人单位也该有所行动,“一
”
2020年3月26日,广东阳江市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邵某在宿舍休息时猝死,喜之郎公司认为邵某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向阳东人社局申请认定。
但人社局以邵某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认为邵某同事确认邵某在当天工作期间脸色有点发白,并说“有点不舒服”、“下班后再回去休息”,以此可以确认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
因未能与人社局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2020年9月1日,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即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邵某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邵某家属诉称,邵某是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喜之郎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去年3月26日下午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但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没有送医院治疗,当晚在宿舍休息时死亡。
“经车间线长杨太进确认2020年3月26日上班期间18点左右发现邵某脸色有点发白并询问其是否不舒服以及是否需要提前下班看医生或休息,邵某说感觉有点不舒服,但又说半小时后就要下班了等下班后再回去休息。”邵某家属称,喜之郎公司提供了杨太进亲笔签名的证人证言,予以充分证实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病症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同工伤。家属认为,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出现明显发病的病症,且在48小时之内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阳东人社局辩称,经核实:2020年3月26日19时左右,邵某在喜之郎公司下班后,进入公司宿舍A幢506房休息。27日凌晨3时许,邵某在宿舍被发现身体异常情况,经阳江江**医院对邵某进行现场抢救,于4时31分宣告邵某临床死亡。
人社局认为,虽有员工证明邵某在工作时间出现疑似身体不适的情况,但邵某并未提出请假或者吃药,说明身体并非已经出现明显症状。另有监控录像显示,邵某下班后正常行动至食堂吃饭,并在饭后边玩手机边步行回宿舍,期间也无明显症状。邵某回到宿舍后,舍友黎某、闫某表示看到邵某坐在床上玩手机,身体没有异常。晚上8点左右,舍友陈某曾询问邵某是否要吃外卖,邵某仍在玩手机未做回应,也并未向舍友表达身体不适。
因此,阳东人社局认为邵某下班后在员工宿舍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本案中,邵某出现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时是发生在喜之郎公司的员工宿舍,没有证据证明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虽然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去世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
在法院判决后,红星资本局从邵某家属代理律师杜定先处获悉,邵某家属并没有上诉,而是在阳东人社局见证下,与喜之郎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喜之郎赔偿60万元。
对于法院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邵某在宿舍死亡而不是在车间,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地方法规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法院判决并没有错误。
“为什么(家属)对结果不能接受呢?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确实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员工猝死是不是源于工作太辛苦、太劳累,公司给人压力太大了?”刘俊海表示。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外在国务院颁布的上述《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近年来各省对认定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四川省去年7月31日通过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都可认定为工伤。
福建省201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只要提交有效证明即可认定为工伤。
但也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亡都能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总结了11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18日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3834元×20=元。
结合近期企业员工猝死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法律之外也应关注商业伦理,即便员工在法律上不构成工伤,但在商业伦理上,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用人单位也该有所行动。“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有看热闹的心态,所有用人单位都该面壁思过,看员工猝死是什么原因,一定要关爱员工,让员工有尊严的工作,安全的工作,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卢燕飞
编辑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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