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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时间监护人说了算吗? 离婚后关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2021-10-28 17:59:4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16 咨询电话:954310

孩子的问题是夫妻离婚后的一件重要的事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孩子的探视权时间是如何规定?

网友咨询: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蔡静律师解答:

1、《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2、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3、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蔡静律师补充:

离婚孩子探视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蔡静律师总结:

如果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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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一个完满的家庭成长环境,我国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探望权具体是怎么行使的?有没有明确的关于探望权行使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探望权有几天?怎么保障探望一方的探望权?

关于离婚探望权具体有几天,目前为止,在我国的法律中尚且没有这么具体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以及是否可以接走过夜等也是同样的情况。

离婚探望权是为了给予未成年子女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本着这样一个出发点,子女父母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然后依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行使探望权,约定了探望权有几天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就可以去探望几天。

如果双方未能就探望权行使的内容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为双方确定一个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法院在确定双方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时,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由子女的父母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次数、能否接走等内容。

有的子女父母会约定探望孩子时不能接走孩子或接孩子过夜等,那么这种约定是否不合理?探望一方反悔的情况下,能否以协议不合理为由请求撤销该约定?

1、实践中,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探望权协议来履行。

2、关于约定内容是否合理,需要依据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孩子还在哺乳期,那么接走孩子过夜肯定就是不合理的要求,探望一方不能在孩子还在哺乳期就主张接走孩子,法院也不会支持探望一方的主张。在合理的情况下,比如孩子已经可以较长时间的离开母亲,那么探望一方可以主张短暂地接孩子去过夜。

离婚探望权具体的天数以及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次数等内容都是可以先由子女的父母协商确定的,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子女的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确定最终的探望权行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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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有探视权,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时间有什么规定,不给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

网友咨询:与前妻离婚一年,离婚时有一子两岁,协议书上有随时时探视权,想问问探视权有没有要求必须逢年过节的探视时间,或者是让小孩一同居住的规定?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梁胜利律师解答: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时间问题,这个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根据双方约定或双方不能达成约定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予以判决。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两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约定,或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梁胜利律师解析: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一)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二)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三)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四)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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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探视权纠纷律师真实案例

【秦淮区案例案】

确定我方抚养权、固定对方探视权并附有惩罚机制

2016年12月19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前期协议离婚的时候就征询律师很多宝贵意见,获取了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后对方一直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违约,超出探视时间不归还孩子,还与我方父母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而孩子为纽带的关系无法斩断,因此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彻底的解决这个困局,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由于属于离探视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抚养权归我方。

2、对方每周探视孩子一次,若超过时间不归还,则自己放弃一个月的探视权

律师点评:

探视纠纷已经是诉讼活动中一个高发的矛盾纠纷,在离婚协议约定不具体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离婚后情绪的爆发期,因此在离婚协议的草拟以及后续出现矛盾时候,应当及时征询专业家事律师,来彻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律师再次快速、合法、合理的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如下调解协议:

婚生子C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每月探视婚生子四次,探视时间和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时从原告处接孩子,次日中午12时送回原告处。被告承诺如违反上述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回孩子,自愿承诺连续四周不探视孩子。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等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的,就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权的,而抚养权和探望权是需要处理的。

怎样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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