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无国界,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内人士跨出国门嫁娶外国人,亦或者在国(境)外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例如国内人士在香港、台湾、美国、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申请登记结婚,领取国(境)外结婚证,这也使得国(境)外结婚证在国内使用的机会和频率也越来越多。
当国(境)外注册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人需要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时,国(境)外结婚证的使用部门(一般是政府部门或法院)都会要求对该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
由于中国大陆目前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所以国(境)外产生的文件,在国内使用就必须要所在国的公证员对结婚证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至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当这几个公证认证手续办妥之后,该国(境)外结婚证在国内使用才能被认可。
而对于国(境)外婚姻登记的结婚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交由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已经认证过的结婚证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香港结婚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办理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将文件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即可在国内有效使用。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3)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4)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例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但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在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国(境)外结婚证公证的流程和操作步骤,请联系我司!详情以专业顾问实际答复为准。
...离婚是双方彼此尊重沟通后做出的选择,未来将以亲人的身份共同照顾抚养孩子,以朋友身份真诚地祝福彼此的未来。
离婚,怎么离?无非是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为朋友们进行解读。
一、协议离婚1、登记机关管辖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2、离婚登记应携带的证件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二、诉讼离婚1、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最高人民法院《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见》同房分居是否算分居?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同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2、离婚诉讼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起诉离婚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4、军人配偶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5、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6、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意见》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在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该婚姻关系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以下情况除外:一,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关系依然存在的;二,生存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三,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婚姻关系依法解除,除双方复婚外不存在夫妻关系恢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7、离婚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准离婚,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亦应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