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着办理准生证、落户、买车、购房、拆迁、移民等问题,“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增多,甚至已经形成一条“利润丰厚”的产业链。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
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不同,“假婚姻”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出现,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的手段。
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结婚数保持平稳,均在17万对左右。然而在结婚人数大体平稳的情况下,离婚人数却逐年递增,2016年达到97600对,比2014年上涨73%。同时,2016年北京复婚数为22607对,比2014年上涨131%。
房地产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获得首付和利率优惠,成为一些家庭的选择。
法律人士分析,在实际案例中,许多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选择“假离婚”的当事人,在完成相关房产手续后随即复婚,结合部分地区离婚率和复婚率同步大幅上升的数据,可以看出“假离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今年3月,央行出台规定,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一些房地产中介表示,这大大提升了“假离婚”购房的成本,政策出台后为购房优惠而“假离婚”的人大幅减少。
还有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通过“假结婚”过户车牌。近年来,随着北京对购置车辆进行数量限制,摇号购车愈发困难。由此,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的黑市开始出现。
当前还存在通过“假离婚”获取更多补偿,躲避债务,甚至进行恶性诈骗的现象。
在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等方面,对于没有房产的一方有明显的优惠政策,造成一些地方“假离婚”高发。为多得拆迁补偿,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夫妻“集体离婚”。根据相关规定,一户村民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一些农村地区也出现为多占宅基地而“假离婚”。
此外,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不少欠债家庭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对于“假离婚”躲避债务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贫困地区彩礼高、结婚难、光棍多的特点,采取“假结婚”等方式骗取彩礼。其犯罪团伙化、分工细分化和作案跨省化等特点日趋明显,是典型的“穷人骗穷人,穷人更加穷”的恶性案件。
北京的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提出购房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了“假离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居。然而,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未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主张。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表示,类似案件在各地均有不少,近年来“假离婚”后变成“真离婚”的纠纷和诉讼有增多的趋势。
除了民事纠纷增多,“假婚姻”还造成了多方面社会危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分析称,“假婚姻”的危害至少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假婚姻”淡薄了婚姻家庭观念,破坏了社会价值体系。由于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不稳定事实上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假婚姻”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一些“假离婚”当事人逃避债务,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加了公共成本,例如,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等于提高了拆迁安置成本;在农村多占宅基地,侵害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多位专家认为,“假婚姻”有明显的时代性,与一定时期的政策变化相关。乔新生认为,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夫妻俩手拉着手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应当把“假婚姻”问题当作完善相关制度的线索,政府应当从善如流尽快弥补政策中出现的漏洞。
...原标题:党员干部“假结婚”“假离婚”等行为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行为人违反相关义务,构成相对人请求权的基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例如,公民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民法典所禁止(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
由于纪严于法的要求,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比法律对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
因此,党员干部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的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因违反《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应被追究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为在拆迁中获得更高补偿等不法目的与他人“假结婚”,为获得优惠放贷利率等目的与他人“假离婚”。如何认定党员干部为不法目的实施的“假结婚”“假离婚”的性质,应分情况讨论。
在这种情形下,“假结婚”或“假离婚”这种手段本身就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实施另一种犯罪的方式,则案件系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若两罪量刑幅度相同,则应以目的行为(主行为)定罪处罚。
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可以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的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
若这种情形下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是为了实现贪污、套取国家资金、骗取国家贷款等非法目的,构成犯罪的,应按犯罪处置,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1
该案中的两夫妻希望通过“假结婚”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偿,获得了他们本来不应该获得的财物,即构成诈骗罪的第一要素,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
该案的夫妻俩积极实施了离婚、再婚行为,来骗取政府财产,具备了诈骗罪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条件。
3
行为人积极实施的欺骗行为导致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
4
对于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藐视,更是对伦理风俗的破坏,不仅有违道德,更是有违法律。
西湖区公安分局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对企图通过虚假结(离)婚方式虚报安置人口数量、蓄意非法骗取安置房款的人员继续展开调查。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免遭不法侵害,对于任何构成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以购房为目的的“假结婚”,简单地说,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互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假”仅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却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因此,这种所谓的“假结婚”,是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如前所述,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而一旦其中一方当事人尤其是男方“假戏真做”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刑法对“婚内强奸”尚无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和实践中对“婚内强奸”一说也是有争议的。不仅如此,如不幸遇到无赖之徒,那么对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也将产生一定的困扰。
既然是假结婚,那毕竟是要经历离婚程序的。可万一不幸遇到那种无赖不愿离婚呢?或者附条件的离婚呢?即:提出某种苛刻条件如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方同意离婚。遇到这样的人,那是既耽搁了自己的青春,又有可能破财,可谓得不偿失。
“假结婚”是手段,买房才是目的。而以“假结婚”的形式获得购房资格的人士,其购房自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进行的,那么风险便也随之而来,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所购房屋的风险;二是对方可能所负债务牵连的风险。先说所购房屋的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以“假结婚”的形式购得的房屋可能会成为双方的财产,当然,这方面的风险还比较好防范,只需双方在购房前签订一份协议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可。但是如果对方因为欠债而被第三方诉诸法律的话,那么以“假结婚”的形式所购的房屋,则极有可能成为第三人采取保全和执行的标的物。尽管“假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可能签有协议对彼此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样的协议只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假结婚”的形式购房的一方则极有可能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谈完了“假结婚”,再谈一下“假离婚”的风险。“假离婚”也同样存在上述三个方面的风险。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之徒,其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一方面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担心因离婚而破财,或担心挣不到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而这样的人通常是早有预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因为是“假离婚”嘛,对方一般也都没有戒心,对协议条款不怎么上心,哪怕是“南京条约”也都不介意。结果是: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受害一方是既赔人又破财,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即便是复了婚,但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如若再次离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损。这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当然,“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可能还远不止这些,或许还有连笔者都没有想到的各种风险。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类风险还是可以防范的,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也是想提醒那些试图以“假结婚”和“假离婚”形式购房的人士,如果非得完成在上海等限购城市“安居”的心愿,那么在进行相关交易时一定要慎重,睁大双眼,必要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合法权益受损。来源: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